但是,正如我們在前文中對南京地方新聞的個案分析中指出的那樣,在公職人員的升遷依然采用自上而下的選拔機製下,對於政績的追求、粉飾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幹涉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普遍現象。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輿論監督研究》的一份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在導致輿論監督稿件無法正常刊播的原因中,“說情阻撓”以37%的比例高居首位,其中認為“說情風”壓力主要來自“黨政領導機關”的,選擇率高達72.2%居於首位。依靠行政級別形成的壓力在層層傳遞之後,往往在地方的潛規則麵前效果有限,這一缺陷在非中央級媒體中更為突出。據2004年陝西省記者生存現狀調查的結果顯示,75.4%的記者在采訪中曾遭受辱罵、詆毀,42.2%的人因輿論監督報道遭遇過打擊報複。同時,暴力、惡意訴訟、地方保護、黑勢力、官僚主義也在侵蝕著記者的權益和安全。這使得他們中94.4%的人認為非常需要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記者的合法采訪權和監督權;91.6%認為國家應盡快製定《新聞法》。因此,中央的《意見》在現實中的實際效果如何,還難以確知。
為配合中央的《意見》,廣電總局向係統內各單位發出了長達6000字的《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廣播電視輿論監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明確了依法進行科學、建設性監督的原則,強調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12個重要方麵,其中包括對現階段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不宜公開批評報道;對地方、部門已經依法處理、妥善解決的孤立事件或個別問題,一般不再進行公開批評報道;對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正在著手解決的問題,公開批評報道要十分慎重,避免因公開批評報道而增加解決問題的難度;對領導幹部點名批評,要從嚴控製,確需點名批評的,節目要送被批評領導幹部上一級黨委審定,並經廣播電視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批準;要堅持內外有別、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於不宜公開報道、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重要情況和社情民意等,可以采用“內參”反映;各地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跨地區進行輿論監督采訪報道。
以上的種種規範,製定者有其現實考慮,但長達20多年的國家、省、市、縣四級辦廣播電視的傳統,已經使廣播電視新聞報道形成了縱向的等級分割和橫向的地域分割,不同級別的新聞媒體活動的地盤迥異,有的權利異化成了權力,有的權利被人漠視,使本應平等的同一權利出現了分化,這是不正常的現象。公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顯然,新聞媒體同樣如此。所以在立法時,應對各廣播電視新聞媒體享有平等的報道權予以強調,並給予保障,這樣可以在新聞媒體之間形成良性競爭,避免報道的權利異化為報道的權力,出現背離新聞職業道德和法律精神的不同程度的媒體尋租現象。
另外,其中的一些規定,無疑和保障公民知情權下的采訪權、報道權以及公正、無實際惡意等評論原則存在相當差距,也和群眾的呼聲相距甚遠。據新華社新聞研究所2005年所作的一項關於“受眾對媒體的信任和滿意度”的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81%的受眾認為媒體的“批評性報道太少,輿論監督力度不夠”;74.8%的受眾認為媒體“對本地政府監督不夠”。近年來一些地方順應群眾要求,開始以地方條例的形式出台保障輿論監督,其中最讓學界興奮的是2004年1月《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初稿。
《條例》初稿中,規定“新聞記者在預防職務犯罪采訪工作過程中,享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配合、支持,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其中的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是媒體享有的對公職人員或知名人士的行為進行不信任表達的權利,已經很接近現代新聞法製中的評論權概念。但遺憾的是,2005年4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正式文本中刪去了“知情權和無過錯合理懷疑權”等內容。對此,深圳市人大參與《條例》修訂的有關人員解釋說,除了“合理懷疑權”界定模糊難以明確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國家新聞法還沒有出台,“知情權和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沒有上位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借鑒。如果國家的上位法相對明確了,深圳的地方法規可能會將此重新吸納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