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聞立法的呼聲近年來一直呈高漲趨勢,如果決策者認為現實條件下的客觀阻力依然存在,因而不宜立刻進行製度變遷,那麼,在新聞自由的時代潮流之下,是否應該考慮做出明確的肯定性承諾,並給出相應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在何種條件下、多長時段內、如何漸次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否則,長期的久拖不決,難免會讓呼籲者產生既得利益集團主觀阻力過於強大的聯想。“進度表”式的承諾,至少有幾點好處:對國內日漸強大的權利要求者而言,利於安撫他們的抵觸情緒,從而營造和諧社會,促進各方麵發展;對於既得利益集團的主觀阻力而言,能夠削弱他們的抵抗意誌,降低變遷過程的不穩定係數,免得走“回頭路”;對於公民權利的國際形象而言,能夠減少授人以柄的詆毀、攻擊,維護國家形象,爭取一個和平發展的國際環境。
因此,對於新聞法賦予的各項權利而言,首先應當準備接受它是一個長期、漸進過程。由於我國還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不穩定階段,可以預計,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將維持一種緊縮的大眾媒介管控政策,而要保證控製的有效,則必然對媒介數量有所控製,所以圍繞媒介的自由創辦權將是出台新聞法的一個兩難障礙:不作出保障,將有違已簽約國際公約的承諾;給予保障,又可能導致輿論難以引導,不利於社會穩定。所幸,圍繞著公民知情權的采訪權、評論權、報道權不是這樣,知情權是目前公眾強烈主張的權利,已經隨著近年來一係列突發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最終曝光而達成社會共識。
在2005年11月13日發生的吉林市石化雙苯廠爆炸事故中,地處鬆花江下遊的哈爾濱市生活用水被嚴重汙染。在突然公布的停水通告中,當地政府因“擔心引起市民恐慌”,以“水網檢修”為名停水4天。但對於一個300多萬人口的特大城市而言,這個理由顯然過於牽強,直接引發了“地震”等傳言,一時出城道路擁堵,食品搶購風起,事態進一步惡化。在消息上報之後,在國務院“保證群眾知情權”的直接幹涉下,停水真相被揭開,哈爾濱並未出現所謂的“恐慌”,反而恢複了秩序,最終安然度過了這次突然危機。這一事例,一方麵表明尊重群眾知情權原則在中央已經被嚴肅確立,另一方麵也證明知情權在現實中的良好表現。可以預想,盡管今後在公共危機中還有可能存在相關公職部門、人員因為種種理由而掩蓋真相的事件發生,但作為一項公認的原則,尊重公民知情權已經得到了事實確立,這無疑為以知情權為上位權利的媒體采訪權、評論權、報道權進一步擴展了缺口。
由此,我們認為,對於我國的新聞立法而言,可以嚐試分為兩個階段穩步推進:第一階段,建立以知情權為上位權利的采訪權、評論權、報道權法律保障體係,同時規定媒體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更好地發揮新聞的輿論監督作用,狙擊社會轉型期大量存在的腐敗、失範行為;第二階段,在我國國際、國內環境比較穩定,理性、寬容、妥協的現代民主精神漸趨成為普遍的國民意識時,賦予公民以媒體自由創辦權為標誌的權利、責任、義務,最終完成一部符合國際盟約的完整《新聞法》。
9.3采訪權、評論權、報道權:新聞立法的當下目標
知情權的突破,將是我國新聞立法進程中必須突破、也最為關鍵的第一道權利關口。作為公民知情的主要信息來源,記者必須擁有采訪權、評論權和報道權,這三項最能反映新聞法對記者保護性特點的權利,是作為知情權的引申權利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