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不同國家文化創意對會展發展的比較(1)(2 / 3)

2.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主體之比較

產業政策主體,是指產業政策的製定和執行主體。我國文化行政管理具有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多頭執法的特點。從橫向看,我國文化行政管理機構有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署、信息產業部等單位;從縱向看,又有中央、省市、地、縣四級行政區劃。這種行政管理體製的優點是分工明確、職責清楚,缺點是互不相屬、缺乏協調性。不同地區有不同政策,各行業管理部門各有各的政策,使政策難以統一。在日本,這種問題過去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980年以前,日本的通信、放送業由原郵政省管轄,家電、電腦產業由原通商產業省管轄,在很多製度的製定上有所交叉和抵觸、被批評為“二重行政”。在信息化政策上,原建設省、農林水產省和原自治省更是處於一種“多重行政”的狀態。由於近些年才有“內容產業”這樣的概念出現,所以它在先前並沒有管轄的省廳,於是在2003年由內閣府統一管轄、製定產業政策。內閣府下屬有知識產權戰略本部、內容產業專門調查會,召開知識財產戰略會議、“文化外交推進懇談會”,製定每年的“知識財產推進計劃”。日本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主要有經濟產業省、總務省、文化廳、外務省等。

3.文化創意產業立法方麵的比較

日本比我國更加重視產業立法,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法律經國會通過後,由內閣府發布。首先通過的是2000年《形成高度情報通信網絡社會基本法》(統稱“IT基本法”或“信息技術基本法”),2001年又批準通過了《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之後,內閣府根據上述兩部法律成立了“知識財富戰略本部”,由首相親自擔任部長。此外還有《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12月通過)以及《關於促進創造、保護及應用內容產業相關的法律》(即“文化產業促進法”,2004年6月通過)。

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指導整個文化產業發展的全國性的文化產業政策。我國幅員遼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需要權威的、總括性的產業政策進行指導。不過據了解,目前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正在起草一部《文化產業促進法》,這部法律的出台,將意味著全國統一的文化產業政策出台,必將極大地促進我國的文化產業的發展。

4.投融資體係的比較

目前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經營者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投入和自我投資發展,投融資渠道單一、資金不足,多元的投融資體製仍未形成,在資本進入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中還存在著種種限製。不過這種情況正在逐漸得到改善。2006年5月,文化部首次發布了《中國文化產業投融資手冊》,把國內總價值700多億元的921個文化創意項目推薦給海內外投資者。另外,2006年開始,政府還開始組織中國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在集聚區項目入駐,文藝演出、出版發行、版權貿易、影視節目製作交易、設計創意、動漫與網絡遊戲研發製作、古玩藝術品交易、文化旅遊等方麵,為地區、企業之間搭建平台,促進合作。

日本的融資渠道則比中國豐富得多。企業是日本文化產業發展壯大的主要投資及融資來源,而且所占比例越來越大。在日本,大型文化活動的舉辦多依賴於企業、公司的投資和資金讚助。更重要的是在演出界、電影界、出版界、廣告界等擁有一支成熟的知名文化企業隊伍。日本的文化創意產業不是由政府“包辦”的,文化產業項目都進入市場操作。幾乎所有的日本一流大型企業都以各種不同形式支持、參與文化活動,並且將此視為改善企業形象的重要舉措。比如經常看日本電視劇的觀眾可能會知道,每部收視率高的日劇片頭,都會專門強調讚助商,最多的是日本的三得利飲料公司、Lion公司,美國的P&G公司等。此外,NEC公司舉辦的中日圍棋擂台賽,富士通公司舉辦的世界圍棋超霸賽,豐田公司舉辦的一年一度的“豐田杯”足球賽等,都是世界聞名的文體活動。

(三)日本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對我國的借鑒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

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日本不僅在政策上予以鼓勵,而且還製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該法經過20多次修改,於2001年更名為《著作權管理法》並開始實施。近來,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日本又製訂了多部新的法律,如“IT基本法”、“知識產權基本法”、“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等。可操作性強是日本文化產業法律法規的特點。新的法律頒布後,往往還有更為具體的措施相配套,這一點尤其值得我國借鑒。目前總體而言,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大多停留在行政性規定和管理條例等層次上,上升到法律層次的行業政策還非常少,更不用說配套的法律體係了。文化產業發展非常需要的重要法律如《電影法》、《出版法》、《廣播法》、《新聞法》、《電視法》、《演出法》、《圖書館法》、《電信網絡法》等都沒有出台。立法機構的法律與行政管理機構的法規、條例相比更具有合法性、權威性、強製性、穩定性。因此,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趨勢應該是使各種政策法律化,使各種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

2.強調知識產權的保護

目前,中日文化創意產業之所以差距巨大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做得還不夠。文創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創造出能廣被接受的創意,盡管它的存在形式可能不同。比如是一部廣受好評的電影或動漫,也可能是一個引人入勝的網絡遊戲,但是一旦被創造出來,就有著被模仿、甚至被複製的可能性。如果沒有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真正投入資金和人力去開發的所有權者的利益,必定會遭受侵犯,甚至血本無歸。長此以往,不但削弱了投資者的研發意願,連其經營資金也無從保證,更何談加強產業競爭力、走向國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