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文化創意是會展經濟發展的原動力(1)(1 / 1)

一、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分類標準

(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85年建立了文化產業分類標準,於1986年製定了統計框架,並分別於1993年和2009年作了進一步修正。經過修訂後的2009年文化統計方法充分考慮了1986年以來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概念,其中包括與新技術、非物質文化遺產、演變中的文化實踐和政策相關的概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文化產業定義為,以藝術創造表達形式和遺產古跡為基礎而引起的各種活動和產出,具體包括文化遺產、出版印刷業的著作文獻、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頻媒體、視聽媒體、社會文化活動、體育和遊戲、環境和自然等十大類別。

聯合國貿發大會專門設有創意產業部,把創意產業定義為,那些依個人創意、技能和天才,通過挖掘和開發智力財產以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動。根據這個定義,創意產業包括廣告、建築、美術和古董交易、手工藝、設計、時尚、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以及電視、廣播等諸多部門。他們認為,創意產業不再局限於傳統文化產業,而是適應新的產業形態而出現的創新概念。它通過“越界”促成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重組與合作,通過創意化,高端化,增值服務化,以推動文化發展與經濟發展,並且通過在全社會推動創造性發展,來促進社會機製的改革創新。

(二)我國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發展的狀況

從2007年開始,國家版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委托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現更名為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在我國開展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的測算。測算方法是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分類標準,對我國版權相關產業進行量化分析,包括行業增加值、就業人數、出口額三個經濟指標。通過對2004年、2006—2011年的調研顯示,我國版權相關產業初具規模,版權對國民經濟已產生了較為顯著的影響,版權相關產業的行業增加值年增長率高於GDP年增長率。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全部版權相關產業對經濟的貢獻率較高,核心版權產業與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但有較大上升空間。

在2000年以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基本處於研究探討範疇,基本上把文化產業等同於文化創意產業。進入21世紀,國家出台了一係列政策措施,使我國文化產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2000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提出了“深化文化體製改革”、“完善文化產業政策”的任務,並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文化產業”的概念。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深化文化體製改革的總體部署,明確劃分了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但由於我國對文化產業缺乏科學、統一的分類標準,各地區、各部門在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和範圍的界定上區別較大,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狀況的認識和地區間的比較。由於文化產業的家底不清,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對社會經濟的作用難以得到很好的體現。因此,如何定量核算文化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就擺上議事日程。2003年,中宣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化產業統計課題研究,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文化產業定義,即: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並於2004年編製出台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和《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指標體係框架》。隨著文化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貫徹實施,十七屆五中全會關於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戰略目標的提出,文化產業具體內涵和統計框架在不斷豐富和完善,國家統計局修訂完成並於2012年7月2日印發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此次修訂調整了類別結構,增加了與文化生產活動相關的創意、新業態、軟件設計服務等內容和部分行業小類,減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活動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