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決定的分類
按照決定的內容和用途,可以分為以下六類:
(1)公布性決定
公布性決定是一種在會議上直接公布某個議案的具體內容時使用的公文,用途比較單一,有時也用於公布會議批準的某項法規條約等。
(2)政策性決定
政策性決定通常用來進行政策交代、政策引導,或直接規定重大方針政策,對全局工作具有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3)批準性決定
批準性決定主要用於國家機關批準或修改某些具有立法意義的文件。
(4)部署性決定
部署性決定是黨和國家行政機關為部署所屬全局工作,或采取某種重大舉措而使用的一種公文,用它來對重大行動作出安排。部署性決定有時也由會議直接發出,或經某次會議討論後發出。
(5)知照性決定
知照性決定指用來向人們宣告對某一問題的主張、態度和解決問題的結果的決定,常用於人事安排,機構設置,批準或修改法規、條約、文件等等。這類決定不要求收文機關辦什麼事,隻需知曉、了解有關事項。有時隻是告知人民群眾將要采取什麼重大的行政或經濟措施。
(6)獎懲性決定
獎懲性決定指用於獎懲有關人員的決定,包括嘉獎決定和懲戒決定。用於對重要人物、單位、事件的褒獎或懲處事項。
二、決定的寫作技巧
決定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需要在會議上討論通過的決定,則在標題下以“題注”形式注明通過決定的會議名稱和日期,結尾不再落款。
決定的一般格式分為首部和正文兩部分。
1.標題
決定的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事由+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2.正文
正文的結構一般由三部分組成:一是開頭部分,簡要交代決定的緣由、目的、根據;二是主體部分,主要寫決定的內容,落實決定的要求和措施,要求具體明白、層次清楚,便於有關單位執行;三是結尾部分,用於提出希望、要求或執行說明。此外,有的決定需要帶附件。有附件的決定,應當於正文之後、發文機關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或依據,並將附件附在主件之後。
根據決定種類的不同,決定的正文有基本型、三段型、直敘型三種結構模式:
(1)基本型。由“原因+決定事項”兩個部分構成。即首先簡要說明決定的原因、目的或根據,然後闡明決定內容。可以著重從行文目的寫起,也可以著重從根據寫起,凡是內容較少的決定,可以緊接在原因之後寫出決定事項。獎懲性決定大都采用這種結構形式,前後兩個部分,基本屬於因果關係。內容較多的決定,為了確保條理清楚,以便閱讀和執行,應當采用分條列項的方法闡明決定事項。
(2)三段型。由“原因+決定事項+號召”三個部分構成。即在基本型的基礎上,增加發出號召或提出實施要求部分。重大政策性決定、部署性決定,大都采用三段型的結構方式。
(3)直敘型。采用起筆入題的方法,直接闡明決定事項。
3.發文機關署名與成文日期
一般決定在落款處注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決定,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采用“題注”的形式,在標題正上方注明成文的年、月、日期,或者在標題下方用括號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會議通過字樣。
三、決定的寫作範文
1.公布性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中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經貿部)”修改為“商務部”;同時,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修改為“商務部認為”,刪去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後”及第五十條中的“商國家經貿委後”。
二、將第七條中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貿委)”修改為“商務部”。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相應地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調查機關”修改為“商務部”。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中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修改為“商務部”;同時,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修改為“予以公告”。
五、將第三十六條中的“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修改為“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