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證機關:
出證日期:
一方或雙方半身免冠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持證人姓名
出生日期(男、女)
年月日工作單位或現在住址
四、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一)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概念
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是民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關係人之間夫妻關係已經解除的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所製發的一種法律文書。
(二)格式與寫作要求
這種證明書是填空式文書,其樣式由國家民政機關統一製發,有固定、統一的格式。見下文“範例”部分所示。
填寫這種證明要注意填各項內容,最後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範例】
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字第號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和已於年月日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依法登記離婚(離婚證字第號)。因原《離婚證》丟失,特出具此證。
本證明書與原《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子女
安排財產
處理其他
協議持證人
照片(加蓋鋼印)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單位或現住址男女
年月日
五、婚姻狀況證明
(一)婚姻狀況證明的概念
婚姻狀況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未婚、離婚、喪偶等狀況的書麵文書。
出具這種證明,首先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填寫證明文書上的有關欄目,然後由鄉級或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機關加蓋印章。
(二)格式與寫作要求
這種證明為填空式文書,其樣式由國家民政機關統一製作,有固定格式。見下文“範例”部分所示。填寫、製作這種證明文書時要注意寫清“正本”與“存根”及騎縫處的文號,此三處的文號要一致。
【範例】
婚姻狀況證明(存根)
()字第號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對方姓名對方所在單位雙方有無直係或三代以內
旁係血親關係婚姻登記
承辦機關備注......字......第......號......經辦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填證日期:
說明:(1)填證前要調查核實無誤;
(2)“婚姻狀況”欄內填“已婚”、“未婚”、“離婚”、“喪偶”。
婚姻狀況證明
()字第號:
我單位與單位的申請結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證明如下: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
年月日婚姻
狀況雙方有無直係血親或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備注說明:1.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時,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應加蓋鄉(城市區或街道辦事處)級婚姻登記機關印章。
2.此證明有效期兩個月;塗改無效。
填證機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