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2 / 2)

首先,孝文帝製定治貪之策的主導思想,隻是把它作為保證實行官俸製的輔助政策,而沒有把它提到使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來認識。實行官俸製,就意味著政府每年必須有一定數量的財政支出。北魏後期,官俸在國家財政中占的比例是很大的,這就要求國家每年有足夠財政收入。但當時北魏經濟形勢並不太好,如果再放縱貪官任意搜刮,無疑是給當時困難的經濟雪上加霜,使政府的財政收入陷於更加困難的境地。為了保證官俸製的順利實行,就必須堅決止住貪汙,保證國家的稅收,於是,孝文帝便製定了那些懲處貪官的嚴厲法令。因此可以說,那些嚴刑厲法,是孝文帝在困難的經濟條件下為保證官俸製實行的一種特殊措施。但是,經濟形勢是有起有落,不可能永遠困難的。在逐步推行均田製、三長製、租調製等改革措施後,北魏的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到宣武帝末,北魏“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之太康,倍而已矣”。而正是在宣武帝以後,政府對貪官的懲治逐漸放鬆了下來,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經濟形勢好轉,貪官們的貪賄之行與政府財政收入之間的矛盾已不如太和之初那樣尖銳則是重要原因之一。

孝文帝治貪之策的第二個弱點是法令過於嚴厲,影響了法令的可行性。嚴刑厲法確實可以收到一時的功效,但卻難以作為長期規範人們言行的準則。如按照當時貪贓一匹者皆死的規定,孝文帝時要處死的貪官肯定不止40餘人。但若不折不扣地執行法令,殺的官吏過多,就會影響國家機器的運轉。事實上,盡管孝文帝處死了許多貪官,但法令的執行並不是沒有折扣的。如臨淮王元提貪縱,並未被處死,隻是徙配北鎮。章武王元彬貪賕,隻是被削除封爵。司空令輔國長史羊祉,“侵盜公資,私營居宅,有司案之抵死,高祖特恕遠徙”。同時,孝文帝深受漢族文化影響,講究儒家孝悌之禮。這種個人品質,又使他執法時瞻前顧後。如南安王元禎為雍州刺史時,不順法度,黯貨聚斂,本該依法處死,但因他“性忠謹,事母以孝聞”,孝文帝下詔說:“南安王孝養之名,聞於內外,特一原恕。削除封爵,以庶人歸第,禁錮終身。”這就使他的治貪之法打了折扣。但就是這種打了折扣的處理,也未能執行到底。在議定遷都洛陽時,元楨有功,於是又被封為南安王,食邑1000戶。又如鹹陽王元禧,受賄貪淫,無所不為。但因他是孝文帝的弟弟,孝文帝“篤於兄弟,以禧次長,禮遇優隆”,雖然知其性貪,隻是“每加切誡”而已。孝文帝的這些做法,無疑影響了法令的權威性,為日後法令形同虛設留下了隱患。

孝文帝之後,宣武帝、孝明帝等雖然仍派一些監察員巡視各地,懲處貪官,但畢竟由於經濟狀況的好轉及孝文帝治貪之策本身的弱點,綱紀一天天開始頹敗。在宣武、孝明二朝,貪贓一匹者死已成為一紙空文,貪官不但受不到懲治,屢屢升遷者卻大有人在。如高雙,先任清河太守,“濁貨將刑,在市遇赦免。時北海王詳為錄尚書,雙多納金寶,除司空長史。未幾,遷太尉長史,俄出為征虜將軍,涼州刺史,專肆貪暴,以罪免。後貨高肇,複起為幽州刺史,又有貪穢被劾,罪未判,遇赦複任。未幾而卒”。從高雙的幾落幾起中不難想象,孝文帝時的治貪之策已被敗壞到了何種程度。

所以,軍糧會沒,而且能這麼貪

。但是,趙傑,沒想到有一場戰鬥在等著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