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國上海居士佛教組織形態實證分析(2 / 3)

其中,第五章“林員”中,將居士林林員可分“林友”、“林董”、“居士”三種資格,對不同資格的林員規定了詳細的準入製度與權利和義務。林友、林董、居士三種資格獲得的規定如下:(一)林友。凡在家二眾,讚成本林宗旨誌願入林,經林員之介紹者,得為本林林友。

(1)隨喜林友每年納常年費2元以上者;

(2)讚助林友每年納常年費12元以上者;

(二)林董。具下列兩項資格之一者,由理事會之通過得請為林董。

(1)佛學深邃或德望高超而誌切護持佛教業務者;

(2)每年納常年費在50元以上或一次特捐300元以上者;

(三)居士。林友之具有下列資格者,由理事會之通過得進為居士。

(1)普通居士。曾為本林林友在三年以上,受過三皈者;

(2)精勤居士。林友之佛學深邃修養精進者,或普通居士之能常時到林助林務三年以上者。第五章的條款還規定,林員入會要辦理相關手續,如“填寫誌願書”、“繳納林費”、“由本林給予徽章及證書”。其權利規定為,林友得享本林出版物之贈與,選舉監察員被選舉為理事或職員,及隨時到林修學之權利;林董及居士除上述權利外,並有選舉董事之權。而一旦林員如犯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令其出林或取消其資格:(1)觸犯邢章經法院判決有罪者;(2)違背林章或毀損本林名譽者;(3)品行不正,經本林規勸仍不改者;(4)停納常年費二年以上者。凡林員被開除出林或自請取消者,應即將證書徽章繳歸還居士林或由居士林公布取消。此外,針對一些有誌於學佛想入林修學,但無力繳納林費的貧窮居士,居士林也規定,可以經理事會之通過得準免費入林。

第二章“目的與職務”中,明確了世界佛教居士林的“目的”及各個“職能部門”的劃分。其各項目為:(一)佛教教義之修學及宣傳;(二)世界佛教同誌之聯絡及交換知識;(三)社會事業之隨力舉辦。其各項職務分別為:(一)關於文化事項,共包括(1)各種學校(遵照部章)、(2)佛學圖書館、(3)宣講處、(4)出版處(設文化部辦理之);(二)關於慈善事項,共包括(1)施醫處、(2)施材處、(3)放生會、(4)賑災協會、(5)佛教公墓(設慈善部辦理之);(三)關於學教事項,共包括(1)讀經處、(2)閱藏室、(3)研究會、(4)宏法會(宣講佛法與講經,設學教部辦理之);(四)關於修持事項,共包括(1)皈戒會、(2)蓮社、(3)禪定室、(4)修法壇(設修持部辦理之);(五)關於總務事項,共包括(1)林員處、(2)會計處、(3)收支處、(4)文牘處、(5)交際處、(6)庶務處(設總務部辦理之)。從這些職能部門中可以看出,世界佛教居士林所涉及的事業已經涵蓋了修持、弘法、慈善、教育等廣泛的內容,其中慈善部下設有5個會、處,可見慈善事業已在世界佛教居士林中的活動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對於上述各職能部門,還另行訂立了具體的章程與辦事規則,如慈善部就專門製定了具體的章程,規範指導各種社會慈善活動,並規定對所涉事項量力隨時增加。

第四章“職員辦事員及林役”中,對居士林的職員職務名稱及其職權進行了規定。其中規定,設理事21人組織理事會,總理林務之興革、預決算之審核、各部主任之請任及保管資產等重要事項;設常務理事9人,分別兼任正副林長、各部部長及理事會秘書;林長1人主持本林一切重要事項,副林長2人輔助林長處理一切,林長缺席時得代行其職務;各部設部長1人主持該部各項重要事務;各處會等設主任1人辦理該處會一切應辦事項,惟重要事務須得該部部長同意;各處會得酌情設幹事若幹人,執行該處會應辦事項;設監察員5人監察職員辦事狀況,審查收支賬目及督促一切進行事宜。此外,該章還規定了相關職務人員的選舉及任命辦法:理事由林董及居士用投票選舉法於全體林員中選出,任期3年;常務理事則由理事會互選,任期3年;林長、副林長、部長及理事會秘書由常務理事互選兼任,任期3年;主任由各部部長推舉,經理事會通過請任,任期1年;幹事由各主任推舉,經林長委任,任期1年;監察員由全體林員用投票選舉法於林員中選出,任期3年。該章第13條還規定,各職員概盡義務,不支薪食;各處會得雇用辦事員若幹人,其任免及薪資經主任之申請,得各該部長之同意由林長核準之;林役之任免及加薪經庶務處主任之保舉,由總務部部長核準之。根據1933年新修訂的章程,其組織結構示意圖見下頁。

此外,作為對《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的有效補充,世界佛教居士林另外還專門製定了周詳的《辦事細則》《辦事細則》,參見《世界佛教居士林成績報告書》(1933年),第33—38頁;本文附錄於後。,該細則共分9章63條,對章程中的相關規定分別進行細化或設定具體的辦事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注意事項。例如,其中第6條規定,“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日期為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午後五時,倘有緊要事項得由秘書秉承主席召開臨時會”;第7條規定,“理事會無論常會臨時會,開會時除有特別事故應守秘密或不詳事由外,其餘普通事物應由秘書編列議程印就通告書,發各理事”;第9條規定,理事會開會時理事須準時到會,如有不得已事故,得委托其他理事或職員代表列席惟每人隻有一代表權。第24條對林長的職責進一步細化為:(1)主持對外交接事項對內督率一切事項;(2)委任各處會等

林董林員大會監察員查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林長文化部學校圖書館宣講處出版處慈善部施醫處施材處放生處借本處賑災協會惜字會學教部讀經處研究會弘法會修持部歸戒處荼毗處蓮社禪定室修法壇總務部林員處會計處收支處庶務處世界佛教居士林組織結構圖之幹事;(3)核準辦事員之任免及薪資;(4)核準對外各項通告;(5)核準百元以上之經常費及10至50元之特別用費;(6)連署各部之收據及各項之報告;(7)批閱重要來函簽印一切公文函牘;(8)主席職員會議及召集之。其中第26條對部長的職權細化為:(1)推舉本部各項主任;(2)核準本部內各項幹事之任免;(3)因部務煩劇得請秘書一人助理之;(4)得兼任本部內任何一項主任或代理之;(5)審核本部內各項規則及各項事務之報告;(6)支配本部內各項辦事之經費;(7)審核提出本部內各項預算及決案;(8)連署本部內各項收據;(9)核署本部內各項50元之支款;(10)主席本部之部務會議並召集之;(11)監察本部內各項事務。其中,第27條規定主任之職權細化為:(1)主辦本處應辦事宜;(2)推舉本處幹事而指導之;(3)推舉本處辦事員及酌議加減其薪資;(4)指導本處職員辦事及管理各該處員役;(5)編造本處之預算及決算;(6)編製本處之報告及統計;(7)簽署關於本處經費之收支單;(8)主席關於本處事務會議並召集之;(9)起草關於本處之規則;(10)重要事項須谘商各主管部部長取得同意後處理之。《辦事細則》,參見《世界佛教居士林成績報告書》(1933年),第33—38頁;本文附錄於後。

由上可知,世界佛教居士林已經建立了一套相當完備的組織係統,其結構形態已經近似於現代意義上的企業管理模式。實際上,它不僅健全了如上的組織結構,而且在其內部的管理、監督和職能分工也達到了相當的管理水平。根據其章程的規定,居士林的最高職能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林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對“林董”負責。理事會由21人組成,承擔統籌林務事業的開展,決定預算的審核、各部部長的委任以及承擔保管資產等重要責任。常務理事9人組成,分別擔任林長、副林長等職。居士林采取“林長負責製”,全權負責整個居士林的日常林務工作。林長以下依次設部長、主任、幹事分管各項具體事務。在此基礎上,世界佛教居士林還規範了一係列的管理與監督製度。其中,會議製度規定,每年由林長召集,舉行林員大會和職員大會各一次。林員大會主要討論確定居士林未來一年的發展方針與策略,或對林章進行修改和完善,或由全體林員投票產生新的領導集體。除召開林員大會外,章程還規定要定期召開“職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部務會議”,分別討論製定具體的林務計劃,安排具體的林務工作。同時,居士林在針對領導層選舉以及辦事狀況的考查、賬目的審查以及對林內一切事務的監督等方麵,均製定了比較完備的製度與細則。並且,世界佛教居士林還定期將其林務收支報告、接受捐助的賬目清單、相關林務日記、居士林年鑒、幹部的選舉與變更、規章製度等林務信息,通過包括《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征信錄》、《世界佛教居士林成績彙報書》等在內的多種佛教刊物上予以公開披露,以接受社會的監督以上內容參《世界佛教居士林林章》,根據1933年修訂。。

三、“上海佛學書局”的組織管理形態分析“上海佛學書局”是民國期間上海居士佛教的又一大傑作。作為中國近代規模最大的佛教專門出版機構,以及第一個佛教出版類股份有限公司,它對近代中國佛教的傳播與現代化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實上,上海佛學書局經過發展,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佛教出版機構,而是逐漸演變成為一個綜合性的居士佛教組織,並在出版事務之外涉及更多的佛教弘法內容。上海佛學書局的緣起,與世界佛教居士林及其佛教圖書流通事務相關。上海佛學書局是由世界佛教居士林同人發起創立,並以世界佛教居士林作為堅強後盾。據《上海佛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四、五、六屆報告書》載曰:“昔年,世界佛教居士林,為弘法計,曾編印佛典,雖種數無多,而流通甚廣。佛教同人,因有另組建公司,創設佛學書局之議,期廣文字之宣揚,非為世間之利潤。”參見《上海佛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四、五、六屆報告書》之“牟言”。可見,正是由於世界佛教居士林同人考慮出於弘揚佛教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信眾對佛教書籍的強烈需求,故萌發組建上海佛學書局的意願。1929年9月,在王一亭、範古農、李經緯等人的發起創立下,上海佛學書局開始營業,地址初設於寶山路界路口,後遷至膠州路7號(今愚園路路口)關於上海佛學書局的成立時間,一說是1929年9月,一說是1930年,筆者傾向為1929年9月開始營業。參見《上海佛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四、五、六屆報告書》之“牟言”記載,上海佛學書局於1929年9月開業版;另見《上海宗教史》,第292頁;孟令兵:《老上海文化奇葩——上海佛學書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頁。。同時,出任上海佛學書局的主要管理人員也都來自世界佛教居士林——居士林林長王一亭親任董事長,居士林總務部長李經緯出任常務董事,時任居士林讀經處及研究會主任的範古農出任總編輯。據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務報告記載,1930年該林的主要林務活動之一就是組織“佛學書局”。及至1930年夏,世界佛教居士林在其新林所大殿前麵再造7間平房,中間設大門,左側就作為上海佛學書局總發行所。

上海佛學書局的創設雖然緣於世界佛教居士林同人的努力,但考慮到組織管理的理念、未來發展的規模等因素,創立同人們並沒有將其依附於世界佛教居士林,而是以股份製有限公司的現代管理模式獨立組建。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來建立佛教出版機構,這在中國近代佛教史上可謂石破天驚之舉,但實踐證明正是這種先進的組織形式,使得上海佛學書局的業務規模迅猛擴大。書局初建立時,注冊資金僅為5萬元,以每股10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等級製股票,提出“凡為公司股東者,除照例每屆發給官利者,並得享受本公司對於股東之各種優待”參見《上海佛學書局敬請各界讚助》,《海潮音》第13卷第2期,1932年2月15日。。招收股東之後,隨即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製的要求成立股東會,選舉董事和監察。第一屆股東會,選出董事王一亭、狄楚青、丁福保、朱石僧、李經緯等,並推王一亭為董事長,李經緯為常務董事,聘請沈彬翰為總經理。以後每年召開股東會議,報告上年經營情況。每兩年選舉董事、監察一次。股份製有限公司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具有傳統合資、獨資企業難以企及的優勢。首先,通過發行股票可以吸納社會資金,容易積累企業資本;同時,投資股東的風險也被分散承擔,且可以便利地轉移自己的股權。上海佛學書局發展迅速,與此種公司治理模式密切相關。佛學書局成立不到3年,經董事會決議增加資本,於是公司又發行新股5萬元,仍以10元為一股向社會股東發行。股票的成功發行,使公司迅速擴大了生產規模。更有學者考察指出,不少入股的股東都是佛教信眾,他們在獲得書局派發的利息時,不取現金派息而轉購書局的書籍通過書局設立的“贈書會”送出善書,於是書局往往就以等價金額的購書優待券代替現金股息分紅,這種類似“實物利息”的辦法更加保證了佛學書局充足的現金流參見孟令兵:《老上海的奇葩——上海佛學書局》,第28頁。。其次,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便於企業聘請專業化的人才來管理企業,有利於提高效率。事實上,上海佛學書局先後聘請的總編輯範古農居士、餘了翁居士等,都是博學之士兼佛學大家與編輯家;沈彬翰總經理,不僅學養深厚,更是書業老手、出版市場經驗豐富;而董事丁福保、狄楚青等更是滬上書刊出版界的名家。因此,這種專業化人才梯隊的組合,使得上海佛學書局的編輯出版與發行業務水平非同一般。此外,作為股份公司的股東,可以出讓買賣自己所持有的股東權,但不可以從企業直接撤資,這保證了公司的長久穩定與長盛不衰。事實證明,上海佛學書局自成立以來,雖曆經社會動蕩乃至炮火洗禮,但一直存續到新中國建立以後才與其他出版機構合並1956年,上海佛學書局與大法輪書局、弘化社合並,更名為“上海佛教書店”。。上海佛學書局雖“期廣文字之宣揚,非為世間之利潤”,但又不局限於一般傳統的佛教流通方式,這確是其成功的秘密所在。正如上海佛學書局自己所言,“善書局與刻經院,唯務施法,不收費用,故結果均難於持久。本局則以弘法為目的,以營業為方法,二者相輔而行。既使投資者資本無虧蝕之虞,又使弘法事業得永久持續之效”,而“各大書肆,皆純粹以營業為目的,故其所出版之書籍,率含有時代性。及時代變遷,則其所出書籍,直如明日黃花,無複有過而問之者。故其利益雖覺甚厚,而其危險亦多。唯佛學書籍,不含時代性,任何時代,均可通用,無隨時代淘汰之虞,營業方麵可操勝算”參見《佛學半月談》第40期,1932年10月。。上海佛學書局正是在傳統佛教流通與一般純粹營業性書店之間,找到一條屬於自己的特色之路,從而實現了所謂的“以弘法為目的,以營業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