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科學發展觀中的八大關係(5)(2 / 3)

2004年初,國務院作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了我國安全生產的中長期奮鬥目標。第一階段:到2007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監管體係,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階段: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範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製,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階段:到2020年,即全麵小康社會建成之時,實現安全生產狀況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十一五”規劃《建議》也明確提出,要使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這充分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目標,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任務。

(三)從國情和實際出發,采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我國是一個大國,安全生產攤子大、任務重;我國又是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較低,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第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一是把安全當作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前提條件,納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考核指標體係。二是把預防事故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關口前移,落實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三是綜合治理、標本兼治。既要立足當前,做好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查處事故等工作;又要著眼長遠,推動安全文化、安全法製、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實到位,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第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製。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必須建立明確的責任製,權責一致,重心下移,並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製。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所有企業都必須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責任製,加強安全管理,搞好職工培訓;都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促進工作職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的轉變。

第三,嚴格執法,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製。目前,安全生產法律體係和“依法治安”的輿論環境正在形成,關鍵是要用法律來規範各級政府、企業、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行為。企業要有法必依,不執行《安全生產法》就是違法犯法;政府部門要執法必嚴,不作為、亂作為也是違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機製,發揮政府部門、公檢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提高執法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加大執法力度,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嚴懲重特大事故責任人,嚴懲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為和腐敗行為。

第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十一五”期間,要形成以國家經濟政策為導向,以企業投人為主體,企業、國家、地方和社會多渠道的安全投入機製。企業須依法提足專項資金,優先用於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的工藝技術和設備。依法整頓和關閉破壞資源、汙染環境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製度,防止出現新的安全欠賬。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加強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集中力量打好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規範煤礦隱患排查整改、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三個關鍵環節,落實安全培訓、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監督舉報、查處腐敗和專家安全評估等各項安全保障製度,把事故防範工作抓實抓細。認真貫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深化危化品道路運輸專項整治,突出抓好危化品生產、儲運環節的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