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是上述浙江省溫州市某汽車運輸公司個體司機鄭某的。幾年前,他租用了該校的半間屋子作休息室,平時在火車站拉客,拉滿後就回溫州,七天半月才往返一趟。平時,他都是夜裏才將車開走。這天中午12時許,他在火車站拉了30多位旅客後,便順路到學校準備提一批放在休息室的布料。車子進校後,在大操場,他違章倒車,不想撞倒了麗麗。麗麗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司機鄭某乘人不備偷偷溜走。
麗麗的母親彭某由於受刺激太深,不吃不喝,情緒不穩,教育局把她送進了玄武醫院。麗麗的爺爺奶奶聽說心愛的小孫女突然遭此橫禍,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白發人送黑發人這一殘酷事實。為防止老人出現意外,教育局緊急調動全區中小學校醫一天24小時輪流看護兩位老人。
麗麗的家人要找淩校長算賬。該區教育局長與麗麗的家人進行了一夜對話。事件的發生無論對學生本人和家庭,還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都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學生、教職工、學校權益法律保護及糾紛處理實務全書》,金版電子出版社,2004年)
在本案中,應當負主要責任的是汽車司機及其單位。此校在與汽車公司簽訂合同時,特別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汽車司機在校園內倒車時,本應安排專人在車後引導,其本人也應注意觀察,而他卻輕信車後無人,出於疏忽,造成撞死學生麗麗的後果。司機鄭長發對此事應負全部責任。有關部門決定,將其交司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並決定由肇事者單位一次性給予死者家屬賠償和補助,這一決定是合理的。那麼,學校的有關領導在此事中有無責任呢?
學校領導將學校的一塊場地出租用作停車場,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批轉的《關於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一切勤工儉學活動,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給學生的學習和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學校建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校長工作的重要職責。校長應該負責將校園環境建設列入工作計劃,采取措施,組織實施。”並規定:“校園內教學區、體育活動區、生活區和生產勞動區等布局應合理,避免互相幹擾。”“不允許在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人或穿行學校。經許可進入學校的車輛要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我們認為,此校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①將學校的一塊場地出租給運輸公司屬於侵占學校場地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的侵占場地的行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來自外部對學校場地的侵占。學校的場地是國家和人民的,不是屬於哪一所學校和哪一任校長的。學校可以把學校場地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如不把學校場地用於非教育目的,那就有可能是侵占學校場地。如果學校占用學校場地進行牟利活動,那就是侵占學校場地的行為。由內部侵占學校場地的行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將學校場地租給運輸公司,是學校內部侵占學校場地的行為。如果學校確實需要出租校內場地,並且出租學校場地並不影響教育教學,那也必須經過審批。一般來說需要經過縣級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②將學校場地出租給運輸公司作為停車場,是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場所活動的行為。—學校的場地是學生進行遊戲和體育活動的重要場所,學校必須保證這一場所的安全。特別是學生年齡小,身體和心理發展都不成熟,缺乏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更需要學校的保護,需要安全的環境。然而,學校為了牟利卻允許汽車進出。毫無疑問,這對學生安全增加了危險因素,埋下了事故隱患。學校這一行為是違反教育法規定的。
③對教學區、體育活動區、生活區和生產勞動區的布局不合理,造成互相幹擾。學生的活動場所與出租汽車運輸公司的場地混在一起,這必然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的課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