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學校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1)(2 / 3)

(二)學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我國民法上的法人,依法人創立的目的和活動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企業法人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以擴大社會積累、創造物質財富為目的的各類經濟組織。包括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業法人以及聯營法人。事業法人是指從事經濟活動以外,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滿足群眾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為目的的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科學、文化、教育、衛生、藝術、體育等事業單位法人。把學校規定為公益性機構是世界各國的慣例。我國《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同時在許多方麵規定了對學校的優惠政策,如勤工儉學、學校用地、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圖書資料的進口等,體現了學校公益性的法律地位。

(三)學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我國學校在其活動時,根據條件和性質的不同,可以有多重主體資格。當其參與教育行政法律關係,取得行政上的權利和承擔行政上的義務時,它就是教育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當其參與教育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時,它就是教育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所謂教育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學校在實施教育活動中,與國家行政機關或是當學校享有法律法規授權某些行政管理職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時,與教師、學生發生的關係;所謂教育民事法律關係,是學校與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此時行政機關以機關法人身份)、企事業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個人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這類關係涉及麵頗廣,例如涉及到學校財產、人身、土地、學校環境乃至創收中所涉及的權利,都會產生民事所有和流轉上的必然聯係。教育行政法律關係和教育民事法律關係是兩類不同的法律關係。學校在這兩類不同的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樣的。在教育行政法律關係中,學校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現的。當然,這並不排除學校作為辦學實體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教育民事法律關係中,學校與其他主體處於平等地位。

除了這兩種主要法律關係外,學校還與國家發生涉及國家對學校的財政撥款、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給以稅收優惠等經濟法律關係,成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具有經濟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一、學校的基本權利

學校的權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既學校在教育活動中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相對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它是為教育法所確認、設定或保護。學校的權利有以下三個基本方麵:①從學校自身說,它是教育機構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權,是學校成為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權,也就意味著在法律上不享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也即不成為教育機構。②從學校與國家機關的關係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所擔負培養人才的任務角度,學校的教育權在許多方麵是國家教育權的重要體現,在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權利。因此,學校行使此種權利時,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和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與程序,不得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誌濫用這種權利,也不得自行放棄和轉讓。③從學校與受教育者的關係角度,學校的教育權是在教育活動中與教育對象的一種管理、教育、教學的權利。是一種與民事權利既有區別又有聯係的權利。區別在於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獨立意誌,行使民事權利,甚至可以放棄某些民事權利。而學校是不能隨意放棄自己的教育權的。聯係之處主要表現在,教育機構享有民事權利,特別是享有使用、管理財產和辦學經費的民事權利,本身也是行使教育權的一個具體體現,是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保證。

根據我國《教育法》規定,凡經合法手續設立的學校,具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權

章程是指學校為保證正常運行,對內部管理進行規範而製定的基本製度,是實行依法治校,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證。學校依法製定章程,確立其辦學宗旨、管理體製及各項重大原則,製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和發展規劃,自主地作出管理決策,並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係統,組織實施管理活動,這是建立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前提。主管部門或舉辦者對學校的符合其章程規定的管理行為無權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