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特殊管轄
特殊管轄是指一般管轄之外適用於特殊案件的管轄。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以設立它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則應視為行政委托,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一般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機關。
③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轉送管轄
轉送管轄即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受理的複議案件,經審查後發現自己對該複議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轉送給有管轄權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轉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轉送的複議機關對被轉送的複議申請沒有管轄權;②轉送管轄的複議申請必須是轉送的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複議案件;③受轉送的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有管轄權。
(四)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
四、行政複議的程序
(一)複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使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或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基本事實、理由和時間。
書麵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係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係電話等。有共同申請人的,應將每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的,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委托律師代為申請複議的,應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②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複議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衛生許可證決定等。
③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撤銷衛生防疫站×字第×號罰款五千元的處罰決定、變更稅務局×字第×號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