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撫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殘、死亡時發給本人或者家屬的款項,以維持其本人或家屬的日常生活。社會保障金是指由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發放的養老保險金、事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費是由各地機關依法給城鎮無收入或收入過低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人最基本的生活費用。這是《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增加的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客觀上要求各級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費,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製度,建立社會保障金。撫恤金等費用發放屬行政給付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領取上述三項費用,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的,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這是一條概括性條款,它意味著除前述10種可複議的範圍外,符合該條款規定的,都可申請行政複議。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上述十條複議範圍隻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部分,大量涉及相對人政治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尚在複議範圍之外,隨著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發展,行政複議的範圍也將逐步擴大,但申請行政複議的標準仍然隻能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
對於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身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應注意行政複議法對有關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的特別規定。行政複議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行政複議範圍。《行政複議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並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準確把握納入行政複議範圍的抽象行政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點:首先,納入行政複議範圍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不包括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對規章的審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其次,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隻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再次,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采用與具體行政行為一並提起的方式。
三、行政複議管轄
行政複議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的權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爭議發生後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行使行政複議權。
(一)一般管轄
一般管轄,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適用於一般機構設置或一般案件的權限分工。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隻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