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我國的教育立法(3)(1 / 2)

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各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隻有達到這些目的,才是有實效的。我國自1980年至今已先後頒布施行了“五法一條例”,盡管有一些效果,但實效並不理想。如《教育法》的頒布,目的是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但由於一些條款過於空泛,至今仍未奏效。如《教育法》第55條第2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這“三個增長”十分空泛,既沒有規定增長比例,也沒有與物價增長係數掛鉤,僅僅第一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中有一個可比因素,但是即使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也無關緊要,因為在《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找不到這方麵的處罰,達不到“三個增長”誰也不用承擔責任。1997年全國預算內教育撥款增長為12.03%,財政收入增長為16.70%,比財政收入增長低4.67個百分點。全國有14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預算內教育撥款增長低於財政收入增長,新疆低17.83個百分點,海南也低11.86個百分點。參見《中國教育年鑒》第1002頁。《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教育經費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八五”期間全國平均不低於15%。1999年全國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僅為14.49%,比上年減少了0.83個百分點,全國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比上年有不同程度下降。部分省市教育經費同時下降,《中國青年報》2000年11月14日第1版。《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還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比重在20世紀末要達到4%,但1998年僅為2.55%,1999年也隻有2.79%。這麼普遍的違法,卻從未見哪一級領導承擔過什麼責任,受到過什麼處罰。有法不依不處罰,還談什麼“實效性”,還怎樣保證教育的發展呢?

再看《教師法》,它於1993年頒布,1994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7年多了,《教師法》立法目的是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法》第7條第4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這些規定都是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但實施7年來,拖欠教師工資的現象不但沒有得到遏製,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有些地方國家規定的增加工資得不到落實,因而出現“教師加工資——空調”的歇後語,因為《教師法》第38條僅僅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這一罰則裏麵有兩點使其落空,一是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主體就是地方人民政府,卻讓其責令自己改正。二是即使拖欠侵權的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下屬單位,也會使這一罰則落空,因為僅是“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倘若其不改正呢?誰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這樣的法律怎能保障教師權益?怎能有實效呢?

二、實現立法科學化的基本條件

教育法是由人製定的,是人主觀願望的產物。教育立法科學化的實現條件是多方麵的,主要的有以下三方麵。

(一)立法人員素質高

我國教育法律的製定是由起草小組成員起草,在有限的範圍內征求修改意見,最後由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而教育法規和規章的製定則參與麵更窄,隻是少數立法人員參與。這樣,立法人員的認識能力,思想水平,道德素質和文化科學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立法科學化的程度。

(二)立法過程民主

立法過程民主是教育立法科學化的又一重要條件。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要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製,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立法過程民主化既是“十五”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也是實現立法科學化的需要。要實現立法過程民主,必須從以下方麵入手:①要廣泛吸納各階層人士參與法律起草工作。教育法律草案的起草是教育立法關鍵的一步,不僅要組織法律專家主持起草,還要廣泛吸納各階層人士參與,讓他們充分發表意見,以彌補法律專家視野的不足。

②要廣泛聽取各階層人士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法律草案起草完畢後,要在各大媒體上公布,公開聽取和吸納全體公民對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公民參與麵越廣,越能反映立法民主,就越能實現立法科學化。廣泛聽取了公民的意見和建議,也增強了公民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精神,使公民認為所製定的法律是他們參與並認可了的,不是強加在他們頭上的,這就更有利於增強公民自覺守法的積極性,更有利於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