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我國的教育立法(2)(1 / 2)

如《教育法》的審議,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到國務院議案前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幾次召開座談會,並派出6個工作組赴陝西、廣東、四川、江蘇、上海、甘肅、寧夏等地反複征求意見。在《教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之前,時任國家教委主任朱開軒作了有關《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三)通過法律

法律的通過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為法律。在全部立法程序中,這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步驟。根據《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我國法律和其他議案需由全國人大的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需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議,皆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為有效。

與表決通過同時存在的,我國還有立法案經過審議後由有關個人或機關決定是否批準通過的立法。如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需由全國人大或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方可生效。《立法法》對這一點進行了明確規範,如《立法法》第6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四)公布法律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將已通過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它是立法程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步驟。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一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機關發布;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法律的公布和法律的生效有著極密切的關係。一般來說,法律文本中應注明該法律生效的日期,若法律中未注明生效日期,一般與公布日期同時生效。

第三節教育立法科學化

我們知道,教育法製從動態的意義理解是指有關教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製監督等活動和過程。而教育立法是這一係列過程發生的先決條件,教育立法的質量直接影響著教育法製建設的進程。因此,教育立法必須科學,隻有建立科學、完善的教育法體係,依法治教的理想才可能成為現實。

一、教育立法科學化的標準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製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教育法是由人製定的,是客觀見之於主觀的產物,它受立法人員和主管教育的各級領導,特別是處於高層決策位置的領導的認識能力、思想水平、道德素質和文化科學素養的影響較大。而教育規律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實在,人們通過教育實踐能夠逐漸認識它和利用它。人們隻有充分認識了教育管理規律,才可能科學地製定出符合教育管理規律的教育法,實現教育立法科學化。教育要走上法治的軌道,首先就要尊重教育規律,按教育規律辦事,克服教育立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使教育法盡可能符合教育規律,以保障和推動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教育立法是否科學,可以從以下三方麵來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