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素來崇尚厚葬,無論君王、公侯、顯貴與平民,都會在死者的墓中和棺中,放置價值不菲的陪葬品,於是便出現了以盜墓為業的行當,稱之為盜墓賊。據古籍記載,盜墓之風,已延續三千多年,其目的主要是謀取不義之財。
專業的盜墓賊,或單挑獨幹,或形成團夥。《吳異錄》載:“自正德中,吳中古墓如城內梁朝公主墳、盤門外孫王陵、張士誠母墳,俱為勢豪所發,獲其殉葬金玉古器萬萬計,開吳民發掘之端。”這種大規模的盜墓,必成團夥方可為之。《錄異記》還記載唐李道為鳳翔府府曹參軍時,曾捕獲一個從事盜墓三十年的職業盜墓賊,他招供“鹹陽之北,岐山之東,陵域之外古塚皆開發矣”。《湧幢小品》中說:“梁、豫之郊,多帝王陵及卿相塚,小者猶延裏許”,故當地居民“俗善伐塚”。
盜墓賊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采用種種偽裝術,以躲避官府的製裁。他們築假墳、設守墓屋,再從假墳和屋子裏挖地道通向真墳的墓室,盜取寶藏;在古墓周圍開荒種植高莖植物(亞麻、高梁、玉米),待植物高可及人時作掩護進行盜墓。盜盜墓具有誤別古墓、穿穴打洞、啟槨開棺、鑒定文物、經營古董等方麵的獨特本領,同時還發明了一些盜墓的專用工具,如洛陽鏟。洛陽鏟因舊時洛陽一帶的盜墓者首創而得名,“鏟頭為鐵製的半筒形,安裝在木質或鐵質的長柄上,柄端可係長繩。盜墓者在古墓雲集的地方持鏟下探,短時間即可打入地下深處,明確地下墓穴的具體位置和寶物的埋藏情況。洛陽鏟製作簡單,攜帶方便,用處卻很大,為盜墓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段嘯虎、姚子明《盜墓史》)。
曆朝曆代,法律對於懲治盜墓賊的條款,皆切峻嚴厲,就連無意中毀壞棺槨、死屍的,以及毀壞墓上樹木的,都難逃罪責。特別是對於盜毀帝王陵墓的,更是必死無疑。《淮南子·汜論訓》說:“天下縣官發曰:發墓者誅。”漢代諸陵都由太常寺負責管理,凡盜伐陵內一棵樹的,處以“棄市”(在鬧市中斬首並陳屍示眾)。《唐律》規定盜掘皇陵屬“十惡”中的“謀大逆”(造反),隻要有預謀,即處以絞刑;若已著手實施,不但本人處斬,還要累及家人及親戚。《大明律》對於謀毀皇陵的,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其親屬一並滿門抄斬。即使是盜挖普通的墳墓,也會受到判刑、流放、杖笞等處罰。
盡管如此,因盜墓是重利之業,直到今天依然有不少人敢於以身試法,鋌而走險。我們在報紙上,仍經常讀到古墓被盜和打擊盜墓賊的新聞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