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製(1)(2 / 3)

二、我國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發展曆程及現狀

(一)我國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政策變遷

由於我國傳媒業一直在事業單位的體製內運行,其投融資行為受到嚴格的限製。但隨著傳媒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這一領域的政策逐漸變得寬鬆。2001年全國宣傳部長會議提出“宏觀管理機製創新、微觀領域結構創新、市場組織體係創新、投融資體製創新”,傳媒產業的投融資體製的改革被提上議事日程。

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公布了新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在該《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中,新增了包括出版業、廣播電視業等在內的“傳播文化產業”這一基本產業門類。同年,深圳證券交易所給出了傳播與文化產業指數,這對於推動傳媒產業與資本市場的結合,具有十分積極和深遠的意義。

2001年8月,“兩辦”發布了17號文件,其中規定“新聞傳媒由國家主辦經營,不吸收外資和私人資本。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報業集團、出版集團、廣電集團的新聞宣傳部門經批準可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部門融資,其經營部門(報刊的印刷發行和廣電的傳輸網絡等)經批準可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團控股,吸收國有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資金,但投資方不參與宣傳業務和經營管理。”這一政策使得新聞傳媒可以吸收國有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資金,但在吸收外資及私人資本方麵仍受到限製。

2003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發了《文化體製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定》和《文化體製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兩個重要文件,對傳媒產業的投融資製度予以了進一步的放鬆。文件指出:“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傳媒經營部分剝離轉製為企業,在確保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國有發行集團、轉製為企業的科技類報刊和出版單位,在原國有投資主體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國內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廣播電視傳輸網絡公司在廣電係統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經批準可吸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股份製、民營等形式,興辦影視製作、放映、演藝、娛樂、發行、會展、中介服務等文化企業,並享受同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2004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新聞出版單位出版合作和融資行為的通知》,其中規定,已經轉製的新聞出版企業和事業單位分離出來的報刊社所辦企業可以在確保國有資本的主導地位的前提下,進行對外合作和融資活動;但新聞出版單位一律不準搞融資活動和股份製,不得以出版權進行合作和融資。

2005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幹決定》,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出版物印刷、可錄類光盤生產等文化行業和領域,還可參股出版物印刷、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的廣告、發行,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麵的節目製作,電影製作發行放映,可以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但在這些文化企業中,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