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的法律規製(2)(1 / 3)

3.代理費和折扣標準不盡合理。雖然《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廣告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5%,但這一標準在實踐中並未得到正常的實施。實際情況是,由於媒體通常將代理費和折扣標準作為爭取市場份額的競爭武器,因此,不同的媒體實際上執行著不同的標準。目前,多數媒體都是按廣告公司在該媒體的投放量來給代理費,並實行累進遞增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麵最終促使廣告公司的濫價行為,另一方麵,由於廣告代理費並沒有與廣告效果掛鉤,這使得廣告公司的利益與廣告客戶的利益無法建立雙贏的合作模式,而廣告公司有可能在自身利益驅動下通過信息不對稱為廣告客戶購買昂貴而沒有針對性的媒體廣告資源。

4.行業內部的零散化運作和不公平競爭。與國外的廣告業的發展相比,我國的廣告公司缺乏合作意識而傾向於孤軍作戰,這不僅削弱了行業的整體發展力量,同時也加劇了行業內的不公平競爭。如廣告公司通過回扣、賄賂等手段承攬業務;或者故意壓低代理費甚至實行零代理來排擠競爭對手;而有些廣告經營者在利益驅動下,還有意為企業設計、製作、代理發布虛假廣告,等等。這些不規範的行為,都嚴重阻礙了廣告代理製在我國的推行,不利於我國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廣告代理製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

歐美國家的廣告代理製被公認為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廣告代理模式,且在推動西方國家廣告業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一製度在我國的推行卻出現了上述尷尬的局麵,個中原因,除了與廣告公司、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能力、素質等有關係之外,一些製度上的缺陷也不容忽視。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歐美模式的廣告代理製超前於中國廣告業現階段的發展水平。歐美模式的第三方廣告代理製固然是一種較先進的代理模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模式是從早期的媒體代理模式逐漸過渡而來的,是建立在廣告業發展成熟的基礎上的。而在我國目前,廣告業尚處於初級階段,無論是在規模上還是在專業能力上均不成熟,而媒體的強勢地位使得廣告公司的價值難以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媒體和廣告客戶拋開廣告公司而單獨接觸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目前廣告代理製在我國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是國家宏觀政策在廣告領域的製定和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市場環境不兼容現象。

2.廣告公司雙向代理的模式不科學。歐美模式的第三方廣告代理製使得廣告公司處於雙向代理的地位,其一方麵代理客戶與媒體洽談購買廣告資源事宜;另一方麵又代理媒體與客戶洽談銷售廣告資源事宜。在廣告業發展到一定的成熟階段,廣告公司完全可以保持中立並做到兼顧雙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由於廣告公司代理廣告的報酬來源於媒體支付或返還的代理費,這就使得廣告公司可能由於經濟利益的驅使而無法保證廣告客戶的利益。此外,這種雙向代理模式還會導致各方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每一方都不能完全掌握其他兩方的信息,這必然會導致各個主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其他主體的利益,從而使這一交易過程較其他代理方式存在著更大的風險。

3.缺乏廣告代理製實施的法律保障。雖然目前實行全麵廣告代理製已經被相關政策、規章、法規所確定,但由於各方麵原因,國家並未拿出強有力的措施來保證其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由於管理體製的原因顯得執法力度不夠,致使廣告代理製的實施舉步維艱。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其一,廣告代理製的實施缺乏合法性基礎。雖然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關於進行廣告代理製試點工作的若幹規定(試行)》明確規定了廣告代理製。1997年的《廣告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也將廣告代理收費標準定為廣告費的15%。但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將廣告代理製作為唯一的廣告經營製度或收費製度。1995年頒布的《廣告法》也並未禁止廣告發布者直接為廣告主發布廣告,這使得廣告代理製的強製推行失去了合法基礎。

其二,廣告代理製的實施缺乏明確細致的可操作性規範。雖然國家全麵推行廣告代理製,然而,究竟什麼是廣告代理製度,該製度應如何實施,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何規定,在現行的政策中無法找到明確的規定。這使得三方利益主體即廣告客戶、廣告公司和媒體均站在各自的立場之上對這一製度予以解釋,從而使得該製度在具體操作中走樣、變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