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目前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承認同性戀同居者可以以家庭名義納稅;一些法院確認了同性戀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撫養費的權利;不少教堂還公開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據說澳大利亞對政府公務員渡假作了新規定,過去規定可以攜帶妻子渡假,現在增加了可以帶同性戀人渡假的條款。在這些國家中,一些同性戀組織要求對不雇用同性戀者的公司進行懲處。同性戀者還開辦自己的酒吧、舞廳和夜總會。有些人甚至進入了教會領導階層和政府機關。在澳大利亞,由於他們一度控製了某地區的立法機構,結果產生了第一個要求用法律明確承認同性戀家庭的議案。
(楊遂全,第82-83頁)1988年12月,丹麥國會通過同性愛婚姻法,使丹麥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同性戀婚姻被法律認可的國家。在該法案付諸表決時,無反對票。該法案規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雙方在遺產繼承、住房津貼、退休和離婚方麵,享有與異性婚配偶相同的權利。該法案通過後三個月內,丹麥即有600餘對同性戀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戀者。(張北川,第643-644頁)1994年6月,瑞典國會以171票對141票通過法案,成為繼1988年的丹麥、1993年的挪威之後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到1991年底,美國有8個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紐約州、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個州通過了準許同性戀夫婦領養子女的規定。
在中國,雖然同性婚姻問題還遠遠提不上立法的議事日程,但是我們的一些調查對象已經對此有所思考。一種比較悲觀的看法是這樣的:從理論上講,中國的同誌們應先爭取的是結婚權。婚姻自由了,戀愛自由也就順理成章了。可惜的是中國雖有十二億人口,卻沒有幾個同誌勇敢到自主完婚的程度。我想二十年內都不太可能有多少對同誌敢於宣布:我們要求結婚。就是有那麼一些事實婚存在,人們也會裝著沒看見,或者看見了也當兒戲不予理睬。我想自己可能是比較悲觀地看這個問題,不過我真的沒有理由樂觀。
然而在事實上,中國已有同性戀婚姻存在。據報載,在1990年,福建省一對男同性戀者申請結婚許可,經地方報中央獲準。1991年,廣西省一對女同性戀者申請結婚許可,經地方報中央獲準。對於同性戀婚姻持反對態度的意見是:同性戀人之間的感情若真的至死不渝,是否需要那紙結婚證書?同性戀者有無必要爭取處於所有為異性戀者設立的製度之下,或是一定要進場在一樣的遊戲規則下活動,才能享受到相同的權利?(邱彰,1995年)
另一位同性戀者也就同性婚姻形式有無必要的問題發表了如下看法:婚姻無非有兩種含義:一個是愛的結晶,愛的象征;另一個涉及家庭、孩子、經濟、財產方麵。據我所知,澳大利亞的一個州剛剛通過了一項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的財產繼承權,有的伴侶共同生活了30年,難道沒有權利繼承對方的財產嗎?新法律就是保護事實婚同居者的利益的。我對同性婚姻還沒有固定想法,從財產問題看,結婚登記似乎有必要;從感情上看就沒有必要,既然是愛,為什麼非結婚不可呢?為什麼非要這一紙證明呢?感情一定要通過結婚來證明嗎?
近年來,關於軍中同性戀問題在美國引起很大爭論。在八十年代,新兵入伍時要被問到性傾向問題,如發現是同性戀即被拒絕入伍,每年都有大量同性戀男女被迫離職。美總統克林頓一上任就提出準許同性戀在軍中服役的政策,要求對同性戀軍人采取不問、不講、不追的方式,但同時要求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生活保持緘默。同性戀社團對這一政策並不滿意,因為克林頓曾允諾走得更遠些:允許同性戀者在軍中公開服役。盡管如此,不可否認,這項政策仍標誌著美國同性戀地位的一個提高。
前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對同性戀的法律與西方國家有很大不同,而這些國家之間卻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