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 (2)
人們一般認為,法律不應懲罰自願的、沒有受害者的行為,但是在美國,由於長時間的清教統治,性即是罪的觀念仍有強大的影響力。對於某些行為,法律把社會看成是受害者。這類法律的實質在於,任何不能導致生殖的性行為,都被認定為有罪。這就不僅要懲罰同性戀行為,也將異性戀關係中的非生殖性性行為置於應被懲罰之列了。金西在他的研究報告中曾提到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婦女因為某些與性生活無關的事情與丈夫不和,狂怒之下,她報告警察說,丈夫和她進行過。在她丈夫被控犯有罪並在監獄關押一段時間之後,她後悔了,要求撤訴,但她的撤訴申請遭到拒絕。警察和法庭堅持維護原判的行動,就像州本身才是這一罪行的受害者。
一直到1962年,美國各州的法律仍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甚至在夫妻之間進行的和行為均屬罪。從1962年起,美國伊利諾伊州頒布了新的法典,不再嚴格禁止成年人之間雙方自願的私下行為。1972年,康涅狄格州及隨後有19個州先後廢除了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法令。1975年11月,美國最高法院竟然判定,弗吉尼亞州禁止雙方自願的私下的同性戀活動的法令是合乎憲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決還引用了聖經的訓誡。1977年6月7日,在佛羅裏達州,還否決了一項關於保護同性戀者、不許在招工等方麵歧視同性戀者的議案。由此可見,美國同性戀者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難重重的。
在八十年代末,美國有22個州允許同性戀合法存在,其餘各州同性戀仍屬非法,但隻判處罰款和處罰涉及重罪的行為。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性行為被捕,因為這種行為多是在私人場所進行的。法律對同性和在公共場所中的同性戀活動加以管束,製裁往往是以猥褻、流浪、在公廁周圍逗留、拉皮條或向同性出賣男色等名義進行的。目前,仍有23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將同性戀視為非法,視交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為非法。這23個州對所謂反常性交的懲罰大多是自由刑,但量刑幅度從30天到無期徒刑不等,例如:阿拉巴馬,20年;阿裏桑那,30年;哥倫比亞特區,1年;佛羅裏達,60年;喬治亞,20年;愛達荷,終身監禁;肯薩斯,6個月;路易士安那,5年;猶他,6個月;瑪利蘭,10年;密芝根,15年;明尼蘇達,1年;密西西比,10年;密蘇裏,15年;蒙坦那,10年;內華達,6年;北卡羅來納,10年;南卡羅來納,5年;奧克拉荷馬,10年;羅得島,20年;田納西,30天;德克薩斯,罰款500美元;維珍尼亞,5年。(周華山,第41-42頁)
在德國,18歲以上男子與未滿18歲男子進行猥褻,或將自己供對方作猥褻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並課罰金。若行為人犯罪時尚未滿21歲,或犯罪行為違法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罰。
瑞士的有關規定為,引誘16歲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實施或使忍受猥褻行為者;或利用他人之窮困狀態或公務或職務或類似的從屬關係,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實施猥褻行為者;或以同性人猥褻為常業者,處以輕刑。致人死亡,而且這種死亡是行為者可預見的,處5年以上重刑;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重刑。
在奧地利,有關同性戀的規定是,對於已滿18歲的男人與同性少年之間有猥褻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從事男性間以營利為目的的同性猥褻行為者,如不屬於與少年猥褻的情形,處2年以下自由刑。
綜上所述,西方大多數國家中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表現在,隻要不違反以下三項原則,同性性行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這三項原則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2)不在公共場所進行;(3)雙方自願。換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發生在兩個成年者之間的自願的、私下進行的同性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