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監督·教育·港台·序(8)(2 / 3)

根據規定,香港法例隻要求報刊和新聞通訊社履行商業登記以外的法定注冊責任,其他書刊或印刷品的出版機構隻需按一般商業機構的登記注冊即可。

報刊在完成一般商業注冊之後,再依據注冊條例要求,提出本地報刊注冊申請,使報刊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料可以正式記錄在案,以便提供公眾人士查閱。填報注冊資料包括:東主、承印人、出版人和編輯的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護照、旅行證件或公司登記號碼取代),辦事地址和電話,報刊名稱、地址和出版次數。首次注冊滿一年後,仍需再行繳費以維持有效注冊。為了經常保持有關呈報資料的正確性,任何具體事項的變更或發現資料有不準確情況,報刊各負責人均有法律義務,於七日內呈報與認證有關更改內容。鑒於報刊編輯在日常運作中具有極大影響,隻要編輯不在香港或實際上已停止執行其職務時,該編輯身份便視已經變更,報刊社需按規定,呈報有關更改事項。除非持有有效注冊,否則任何人不按注冊程序辦理,或從事印製、出版或編輯有關報刊均屬違例,可按簡易程序審訊,若被定罪,最高罰款一千元及判監六月。

按通訊社規例,新聞通訊社須向登記官辦理注冊登記,其注冊事項與報刊注冊基本相同。

在出版法例中,明確規定須向登記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發行報刊。而零售商或報販則除外。還規定不得隨同或夾附報刊中發行不經批準的非報刊部分內容的物件。至於在外地出版的報刊,發行人也有責任送呈報刊樣本予登記官,並加簽其發行人姓名與地址於樣本上。

香港對於電台及電視的監管,強調五項原則。這五項原則是:

(1)廣播機構必須是本地的獨立機構,即廣播機構的控製權應在本地人士或與本地關係十分密切的人士手中,“不合適人士”不得成為電台或電視台的主要持牌人;

(2)廣播機構不得破壞社會穩定,即不違反社會道德,不蔑視法律、現有社會體製或有缺陷人士,不擾亂社會秩序,不政治化;

(3)廣播機構必須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晚上八點三十分之前,電台不能播放絕對不宜兒童收聽的節目,兒童節目應有助兒童人格、品德及智力健全發展。電視方麵,則應有更多的注意事項;

(4)廣播機構必須提供正確指引,不作誤導,保持公正,播放的新聞及廣告必須符合節目標準,如新聞報道必須準確、公正及內容均衡,新聞剖析與評論應跟新聞報道分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讚助,廣告資料不可作為新聞播出等;

(5)廣播機構必須維護公眾健康,不得播放香煙廣告,酒類廣告應有所限製,播放醫藥廣告要遵守批準準則與表達手法。

對於電影及錄像帶的監管,主要法例是《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由港府電影檢查監督執法。法例將電影按三級分類:

第一級,準於公映給任何年齡人士觀看;

第二級,準於公映給任何年齡人士觀看,但仍須遵照電影檢查員就18歲以下人士觀看一事所提出他認為恰當的建議辦理;

第三級,隻準放映給年齡已達十八歲的人士觀看。

對於錄像帶和影碟的銷售與播映,也采取三級片製的監管法例。

實行分級製條例之後,色情片開始泛濫。香港對色情片的監管,主要的執法依據是1987年9月實施的《管製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製訂該條例的宗旨,在於:“管製含有或載有色情或不雅(包括有暴力、腐化或令人厭惡之資料)之物品,設立審裁處以便裁定某一物品是否屬於色情或不雅,或公開展示之事物是否屬於不雅,並將各物品評定為色情、不雅,或既非色情亦非不雅等類別,以及對附帶事宜作出規定。”

條例將市麵上出售或租賃的印刷品與影音錄像產品,評定為三類,即:

第一類物品,既非色情,亦非不雅,可發行給所有年齡人士;

第二類物品,不雅物品,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發行不雅物品,除非在該物品或包封該物品之封皮上,清楚明顯展示下列警告——“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有不良成分;本物品不可售給年齡未滿十八歲人士”。觸犯規定者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第三類物品,色情即淫褻物品,條例規定任何人發行、藏有以備發行或進口以備發行此類物品均屬違法,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但條例對於分類的具體標準卻沒有列出。也許這正是目前香港部分報刊的色情專版流行於市的原因之一。

衛星電視1991年在香港出現時,港府在發牌照給衛星電視時,訂下三個限製:

(1)除得廣管局批準外,衛視持牌人在1993年10月30日前不得播送任何有廣東話語言之節目。該日之後,未曾在香港電視上播出之廣東話節目,仍須待廣管局檢討後建議給行政局,才能決定是否能在衛視播出。重播已在香港電視上播過的廣東話節目則不再受限製;

(2)衛星電視的服務不能向香港居民收取訂戶費用;

(3)持牌人的廣告收入不能以香港的電視廣告市場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