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各自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並規定預防、治理、監督的各種措施,此外還規定了違法的法律責任。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各級地方政府也結合具體情況,製定了實施細則;結合鄉規民約,建立起嚴密的水土保持執法體係。依法對水土流失進行預防、監督和治理。水土保持部門做好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監督檢查的管理工作,組織群眾積極開展治理,公安、司法部門嚴格執法;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誰使用土地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搞好各自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林業上實行限額采伐,避免采伐量大於生長量;牧業以草定畜,不得超載過牧;農業上防治濫墾,在提高單產的基礎上,對現有陡坡的逐步退耕;工礦、交通進行生產建設時,做好水土保持,妥善處理廢棄土石和整治地貌、恢複植被。
《水土保持法》的實施不僅能改善河流上遊生態環境,而且有利於涵養水土,避免過多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緩解麵源汙染。《水土保持法》時與水資源保護相關性較強的法律之一。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防洪法》頒布於1997年8月29日,是水法體係中防治水害方麵的第一部法律。
《防洪法》規定了流域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是我國水資源管理體製上的重大突破。根據《防洪法》的相關規定,各流域機構根據水利部的部署,開展了水政檢查規範化建設,成立了流域水政檢察隊伍,在專業執法中給予水資源保護執法監察員的名額,將有利於水資源保護執法工作。
(2)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製訂並頒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其中與水資源保護直接有關的有:《排汙費征收暫行辦法》、《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水利產業政策》、《水汙染防治法細則》等。現主要介紹《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產業政策》。
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取水許可製度是《水法》規定一項製度,其實施辦法於1993年8月1日由國務院119令發布,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是目前水資源管理較具體的法規。
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貫徹了開發利用於保護、水量水質一體化管理的原則及明確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取水許可、發放取水許可證方麵的權屬管理地位。
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規定了取水許可預申請和申請程序。不管是預申請書,還是申請書都應有退水水質和取水水質方麵的資料,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必須審查退水水質是否符合條件。
實施取水許可製度是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核心,也是《水法》和各級政府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水利部進一步頒布了取水許可配套法規,目前,各省(市)以普遍開展了取水登記和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工作,水利部門發證率達到90以上,並已將重點轉到取水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這對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宏觀控製,有效地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起到了顯著作用。
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於1988年6月10日頒布,是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水法》製定的。共分7章51條。
《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主管機關,國家對河道是實行按水係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由國家授權的流域機構實施管理。
“條例”具體規定河道整治於建設、河道保護、河道清障的措施。同時規定了經費安排辦法以及違法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34條規定“向河道、湖泊排汙的排汙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汙單位向環保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可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汙口實施管理的依據。
為了實施《河道管理條例》,水利部、國家計委經國務院批準,頒布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以規範性文件明確了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權劃分,形成了河道管理的法規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