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加強了水資源的宏觀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急劇增長,缺水和水汙染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加。為了合理開發、利用、配置、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減少用水矛盾,使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水資源的狀況相適應,新《水法》把“水資源規劃”單設一章,強化了水資源的宏觀管理,調整了規劃思想,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宏觀管理體係。規定了編製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江河流域(區域)規劃、水資源論證製度、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製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製度等一係列水資源配置的法律製度。針對長期以來對水資源規劃和宏觀管理措施的執行一直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的情況,新《水法》明確了水資源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服從,同時,加強了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證各種宏觀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四,重視水資源與人口、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協調,加強了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新《水法》一方麵強調經濟社會的發展要考慮水資源的條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要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項目加以限製,同時又規定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要考慮生態用水的需要,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新《水法》改變了過去水汙染防治與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脫節的狀況,建立了水功能區劃製度和排汙總量控製管理製度,使江河水質保護建立在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基礎上。同時新《水法》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方麵提出了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更高的要求,並規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最後,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了執法監督,強化法律責任。新《水法》為了加強法律實施的執法監督檢查,專門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權力、職責、行為規範做出了規定。針對原《水法》法律責任部分比較簡單、原則,不便於操作的問題,補充規定了處罰種類,應當受處罰的行為,並規定了具體罰款的數額或幅度,大大增加了對違反《水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操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頒布於1984年5月11日,1996年5月15日修訂,是水法體係中有關水汙染防治的專門法律。修訂後的《水汙染防治法》共分7章62條。
《水汙染防治法》規定了水汙染防治法的目的和任務,適用範圍以及各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部門是統管機關,水利部門及重要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處於協同管理的地位。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製定;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規定了水汙染防治規劃的編製、排汙收費、汙染物申報、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及各部門的主要職責與義務。規定了防止地表水汙染的各項措施,規定了防止地下水汙染的各項措施,對違反水汙染防治的行為應負的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水汙染防治法》中的一些特定名詞進行了解釋並規定了國務院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此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告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頒布於1991年6月29日,是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而製定的法律,共6章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