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環境保護製度創新(4)(3 / 3)

(3)實行總量排汙收費製度,優化排汙收費效能。排汙收費作為我國環境保護的一項基本法律製度,是調整環境汙染者、環境保護者及環境汙染受害者三者之間的矛盾關係,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達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的法律保證。我國現行的排汙收費製度,對控製和治理我國的水汙染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其單因子濃度超標已不能有效減少水汙染排放總量,調動排汙者治理水汙染積極性,因此,現行排汙收費製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環境保護的需要。西北民族地區要在實施新的排汙收費製度中取得新的成效。實行總量排汙收費製度遵循了排放等量同質汙染物等價收費的原則、補償對環境損害的原則、略高於治理成本的原則,實現了由超標排汙收費向排汙收費轉變,由單項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的收費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轉變。這一製度有利於促進排汙單位進行水汙染治理,促使排汙單位加強管理,節約資源,減少排汙。實行總量排汙收費製度,關鍵要抓住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實行排汙許可證製度。實施排汙總量控製,執行排汙許可證製度,綜合考慮了水環境保護目標的要求與各排汙單位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汙量、技術和經濟條件,有計劃、有目的地從源頭上削減廢水排放量,使水環境質量逐步得到改善。排汙許可證製度基於排汙總量控製技術,使水汙染源直接與水環境質量掛鉤,按照水環境保護目標要求,確定水汙染源排放負荷,並采取相應的排汙控製措施,使排入環境的廢水汙染物總量不超過環境所允許的納汙量,以此保證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

第二,改革排汙收費製度,正確運用市場手段控製水汙染。排汙收費標準低和排汙費按一定比例返回給企業用於治理水汙染,是適應傳統體製的權宜措施,不符合市場機製的原則。隨著市場經濟體製和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原有的排汙收費製度需要進行相應的改革,除了排汙收費標準應逐步提到高於或至少等於為治理所排汙染物而支付的費用外,排汙收費應該逐步改為稅。政府征收的排汙費或汙染稅原則上應用於治理和恢複被汙染的環境,既符合征收排汙費的目的,也符合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也可不交排汙費而將其委托其他廠或專業處理廠進行淨化處理,按市場價格交付淨化費用,以減輕企業的汙染治理負擔和減少處理費用。政府要從財政、金融政策上(包括財政貼息、減免稅收、低息優惠貸款、加速折舊等)鼓勵民間資本投向水處理設施建設,以加快水處理設施的社會化、市場化。

第三,建立排汙收費運作機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排汙收費作為政府管理環境事務的經濟手段,主要適用誘導機製和斂資機製。誘導機製即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考慮到排汙收費納入生產成本對其利潤的影響。在項目投產前盡可能考慮國家產業政策及對環境的影響,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防汙於未然;項目投產後,企業考慮到繳費排汙不合算,為減少繳費額就必將積極治理水汙染源,加強經濟管理,不排汙或少排汙。這種誘導機製的內在動力在於企業對自身最大利潤的追逐,是一種主動的行為,符合價格杠杆和市場機製的要求。排汙收費斂資機製即在企業建設項目投產後,環保主管部門為籌措重點汙染源治理和環境綜合整治資金,按照汙染物排放標準依法向排汙單位強製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符合“汙染者負擔”和“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被動的行為。在排汙收費斂資機製中,由於水資源的特殊性和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中的功能性缺陷,要求適度的政府幹預,排汙收費應依法、足額、全麵征收。在排汙收費運作中,兩種機製同時並存,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