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正值新中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建設階段。為了解決當時中國最大的問題———糧食問題,我國在西北民族聚居地區的草原地帶及荒漠地區先後掀起了多次毀林毀草墾荒的高潮,其規模及範圍超過了曆史上任何一個時期。粗略估計,在短短20多年的時間裏,西北民族地區共破壞森林300萬畝、草原1億餘畝,造成了大麵積土地的荒漠化。
在半個世紀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耕地有1820萬畝,而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耕地麵積已達到4000萬畝,大部分耕地都是從胡楊、紅柳、棱棱及其他沙生植被中開墾出來。天山北部的準噶爾盆地原來植被達50~60,沙丘多處於固定半固定狀態,但隨著上遊農灌麵積增加,地下水位下降,古爾班通古特沙漠的麵積從15萬公頃增至75萬公頃。天山南部的塔裏木盆地是世界胡楊林麵積最大、最集中的分布區。20世紀50年代後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塔裏木河流域鏟除了200多萬畝胡楊林,建立了30多個大型國有農場,單一的農業經濟破壞了數百年形成的生態結構;胡楊林的毀滅,從根本上動搖了農業生產的自然基礎,沒有過多少年,便因沙化和鹽堿化而棄耕20多萬畝農田,廢棄農業牧場70多處。與此同時,塔裏木河下遊斷流320公裏,台特瑪湖幹涸,“綠色走廊”在10年間由81萬畝減至11萬畝。塔克拉瑪幹和庫姆塔格兩大沙漠,在綠色消失之處開始合攏。該地5個團場5萬多人麵臨著搬遷或轉產。
這一時期的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製度更多注重對經濟發展的維護,很少關注生態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究其原因,這一時期恰好處於新中國成立不久,社會動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大肆向自然界攝取的時代。西北民族地區的水生態係統也在這一曆史背景之下受到來自國家計劃的不同程度的“侵蝕”。
綜上,這一時期的國家經濟發展戰略以及人們的大肆開墾、過度開荒行為已嚴重影響到我國西北民族地區的生態安全和水資源的良性循環。在這種曆史背景下,國家也製定出來了部分法律製度,以求遏製危機我國西北民族地區的生態安全和水資源良性循環的各種亂墾濫伐行為。但是,這一時期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仍然體現出了發展初期的目標單一、無統籌的觀念以及不重視科學技術應用的特點,具體而言:
(1)這一時期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即發展初期的目標單一、隻注重發展農業經濟而忽視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當時國家盡管製定了諸如1956年頒布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195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中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條例》等一些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的主旨思想卻始終以經濟建設為主,而以環境保護為輔。
(2)這一時期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體現出了無統籌觀念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特點。當時,國家僅針對西北民族地區一些特別嚴重的環境問題製定一些法律法規或政策製度,而沒有形成通盤考慮的思想。因而在實踐中不能從全局統籌的角度製定協調性法律政策製度對該地區的水資源問題等環境問題進行規製,而往往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其結果也是於事無補。
(3)這一時期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忽視了科學技術在法律製度實施中的重要作用。縱觀這一時期該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的主要內容,無一不體現著對科學技術運用的忽視。當然,這與當時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低層次有關,更主要的是國家缺乏運用科學技術解決實際問題的經驗和信心。而後來的大量實踐活動證明,科學技術已經成為“第一生產力”,不僅在經濟發展中,而且在環境保護等事業的發展中也已經成為重要的、越來越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盡管這一時期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存在上述幾方麵的不足,但這些不足卻是這一地區的生態安全與水資源製度取得後續發展與完善的有益經驗。
2.發展時期
發展時期主要是指從20世紀70年代到“十五”前期這一曆史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