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哪些情況可以成為財產繼承法律關係客體的債務?

實踐中,成為財產繼承法律關係客體的債務,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借貸的財物,包括用於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共同生活,或被繼承人個人耗費的,但因賭博等違法行為造成的債務不能作為繼承客體。

(2)被繼承人生前應繳而未繳的稅款。

(3)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造成他人損失而形成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侵害他人人身健康造成財產上的損失而形成的債務。受害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已提起訴訟的,繼承人有繼續參加訴訟並負有賠償的義務。被繼承人生前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非財產上的損失,不能成為繼承客體。

(5)被繼承人生前的不當得利而形成的債務。

(6)被繼承人生前已立有遺囑將財產贈與他人或與扶養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開始時,受遺贈人、扶養人即成為繼承人的債權人,繼承人有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交付財物的義務。

87.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等性表現在哪些方麵?

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1)時間上不等,即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的時間不等。財產繼承法律關係的主體享受權利(承接遺產)時,並不要求其同時履行某種相對應的義務,他們履行義務總是在享受權利之前;而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往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買賣關係中,買方取得貨物時,必須履行付款的義務,賣方收取貨款後必須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

(2)內容上不等。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的產生往往是基於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礎上,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所以,它必然要求權利義務對等,而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是以實現家庭職能、履行法定義務為前提的,所以它不應該也不可能是等價的。

88.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的法定性表現在哪些方麵?

(1)權利義務相對應是法定的。

(2)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是法定的。財產繼承法律關係的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及形式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能根據當事人的任意,否則就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一是繼承的接受是法定的,二是放棄繼承的期限是法定的,三是放棄繼承的形式是法定的。

(3)權利義務的分配原則是法定的。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的分配原則已作了明文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在實踐中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準確把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標準,二是要把“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的原則與“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加以區別。

89.什麼是繼承期待權?

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它是不依繼承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具有實現可能性的繼承權,故又稱之為“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該種繼承權的享有者,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或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