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存在代位繼承問題。賈斌先於賈某死亡,賈斌應繼承部分由賈小文繼承。賈某修改賈斌遺囑的行為無效,不用考慮。

但我們容易忽略的是,當賈斌死亡後,賈某的公證遺囑就失效了。因為,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遺囑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僅適用於法定繼承。

賈斌的遺囑不能處分其未得的父親的財產,所以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因此,本案例中提到的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也就是說,賈某的遺產由賈小文和賈武繼承。

83.什麼是財產繼承法律關係?

財產繼承法律關係,是指由民法(主要由繼承法)所調整的民事主體之間公民死亡時對其個人財產進行繼承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它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主要由繼承法所調整,但並非全由繼承法調整,如繼承法對繼承能力未作規定,這就需要由《民法通則》來調整。(2)由繼承法調整的法律關係,並非全是財產繼承法律關係。如繼承人與受贈人(其他公司、法人)之間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屬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不屬財產繼承法律關係。(3)財產繼承法律關係是因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不能產生財產繼承法律關係。(4)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主體隻限於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

84.財產繼承法和一般民事法律的區別在哪裏?

財產繼承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主要區別是:(1)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隻能因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而產生,後者可以而且主要因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產生。(2)主體資格不同。前者隻限於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而後者可以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任何公民、法人。(3)內容不同。前者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不是等價有償的,而後者一般是在等價有償原則上建立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有償。

85.財產繼承權關係客體的債權分幾種?

財產繼承法律關係客體的債權,大致有以下幾種:(1)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出租或出典他人而形成的債權。(2)被繼承人生前依據承包、租賃合同應得未得的收益而形成的債權。(3)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出借他人而形成的債權。(4)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因此這種受益權不能成為繼承客體。(5)因他人侵權行為引起的債權。但隻限於:一是對損害被繼承人財產引起的賠償請求權;二是因損害被繼承人人身而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請求權,但非財產上的賠償請求權不能成為繼承客體。此外,加害人的侵犯行為致被繼承人死亡而造成其家屬在財產上受到損失的賠償請求權不能作為繼承客體,而隻能由其家屬以自己的名義另行提起訴訟。因這兩種請求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