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雙方離婚時,男方能否繼承女方親屬留給女方的遺產?

葛某1998年與楊某結婚,婚後夫妻二人一直與葛某的單身母親何某共同生活,2005年8月,何某去世,並留有經公證的遺囑一份,上麵寫道:將其個人所有的遺物及存款3萬元留給獨生女葛某。2006年6月,葛某、楊某發生離婚糾紛,楊某要求繼承何某遺產,請問,楊某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強。

其次,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在遺囑或合同中沒有確定,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則為共同財產。

本案例中,何某遺囑中已明確其女兒葛某是她的唯一遺囑繼承人,故楊某要求繼承何某遺產的主張得不到支持。

75.對什麼樣的人,遺囑人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據此,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得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1)必須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即應當屬於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於法定繼承人有順序上的限製,因此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的人並不一定取得繼承權。隻有取得繼承權的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法享受遺囑,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權利,在此時隻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該權利。

(2)法定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法定繼承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勞動的能力,不能憑其勞動獲得必要的生活資料。

(3)法定繼承人沒有生活來源。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不能從社會或其他個人獲得必要的生產資料,不能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

隻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該公民才享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權利。

76.女方改嫁後,能否繼續繼承男方財產?

黃某父母早亡,與兄嫂分居多年,1999年,黃某與本村村民焦某結婚,婚後無子女。2001年,黃某因意外事故死亡。2003年,經人介紹,焦某與鄰村的李某結婚。婚後,焦某找人去搬原來家裏的家具,並準備拆掉原有的三間磚房。

黃某的兄嫂出來阻攔,說:焦某已經改嫁,不再是黃家的人,也無權利繼承黃某的遺產。焦某說屬於自己的東西就要搬走。於是雙方相互堅持己見。最後,焦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改嫁後,能否繼續繼承男方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這一規定,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重要體現,是對我國《婚姻法》“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的具體體現。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婚姻自由的權利。

本案例中,黃某死亡,焦某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焦某雖然再婚,但仍能繼承黃某的遺產。所以,黃某兄嫂阻攔是不正確的。

77.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哪個效力高?

於某的叔叔隻有一個女兒,女兒經常與父親鬧矛盾。四年前,於某的叔叔和於某簽了協議,協議上寫明,由於某給叔叔養老,過世之後,叔叔市區的一套房子和鄉下兩間老屋均由於某繼承。

等到叔叔過世後,於某發現,叔叔偷偷立了遺囑,要將市區房子留給自己女兒,而鄉下老屋留給於某。於某一直按約履行了義務,他想知道是否能得到叔叔在市區的那套房子?

根據《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於某和他叔叔簽訂的是“遺贈撫養協議”。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應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本案例中,於某應按此前的遺贈撫養協議繼承他叔叔的遺產。

78.相互有繼承權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確定繼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