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送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蘇某生前立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效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製作、設立的法定方式。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的實質要件,指法律對所立遺囑內容的要求: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及偽造的遺囑均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隻能處分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關於有效遺囑的實質要件,《繼承法》第十六條、十九條、二十二條分別作了規定。
從蘇某的情況來看,蘇某的遺囑無論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可見,遺囑繼承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時,蘇某的兩個兒子不能以他們是法定繼承人為由駁斥句某。
70.繼父有權繼承養父的遺產嗎?
嚴某出生不久,就被養父母收為養女,並一直跟隨養父母生活。養父病故後,養母再婚,嚴某又隨養母與繼父一起生活。養母與繼父生育子女後,對嚴某便另眼相看,嚴某無奈搬到單位居住。最近,養母一家搬到繼父的原住處,二人並決定把養父的遺產全部帶走,賣掉房屋,嚴某則要求繼承養父的遺產,於是雙方爭執不下。請問,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有權繼承養父的遺產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據此,嚴某出生後不久,即被養父母收為養女並長期隨其共同生活,互盡扶養和贍養的義務,嚴某與養父母的關係,猶如父母子女的關係一樣。因此,嚴某對其父親的遺產是有繼承權的。同時,嚴某的養母與嚴某同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她也有權繼承遺產。繼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財產,然後再繼承屬於嚴某養父的遺產。對於嚴某養父的遺產,嚴某的繼父是無權繼承的,嚴某繼父與養母擅自帶走嚴某養父的全部遺產並變賣房屋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71.什麼是轉繼承?轉繼承有哪些特征?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征:
(1)隻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2)隻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3)隻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4)轉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5)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係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72.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什麼區別?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根本的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轉繼承是因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而代位繼承則是因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被代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死亡。
(2)繼承人的範圍不同。在轉繼承中,繼承人既可能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可能是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而在代位繼承人中,繼承人(即被代位繼承人)則僅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
(3)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不同。轉繼承人既可能是繼承人的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也可能是繼承人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但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則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係親屬,如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
(4)可繼承的範圍不同。在轉繼承中,既可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發生在遺囑繼承中,而代位繼承則隻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73.債務人為躲債放棄財產繼承,債權人應該怎麼辦?
王某在外做生意,對方元某因經營虧損欠王某十幾萬元貨款。王某打聽到元某的母親因病去世,留下幾萬元存款,但元某卻要放棄繼承,說是有了錢就要拿去還債,還不如留給自家人。請問,這種情況下,王某該怎麼辦?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元某繼承權可以放棄。王某能否對債務人元某的繼承權行使代位權或能否對元某待繼承的遺產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答案是不能的。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代位權不能針對人身專屬性質的債權,繼承權顯然屬於人身專屬性權利。債務人放棄了繼承權,遺產成了案外人的財產,故也不能對遺產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因此,若王某的債務人元某放棄繼承權,王某隻能另辟他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