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取得其應繼承份額的一種繼承製度。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的份額。

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隻適用於法定繼承。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並且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3)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如果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係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4)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係血親。能成為代位人的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不受輩分限製。

(5)代位人一般隻能代位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可適當多分給遺產。

61.繼承開始後,著作權可以繼承嗎?

金某是某地知名作家,寫了很多作品。1995年,金某編著的一部小說還沒來得及發表就因病去世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金某的繼承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金某作品嗎?

作者死後,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的規定轉移。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周年。因經繼承人繼承著作權的,可以享有五十年的著作權。對於作者沒有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沒有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的五十周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著作權人時,其財產權利不屬於公民個人,也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本案例中,金某在死亡時,小說還沒來得及發表,金某也沒有明確表示不發表;所以,金某的繼承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金某的作品,也可代金某行使小說的發表權,並繼承對其發表作品及再版取得的收益。

62.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時怎麼辦?

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指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63.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非其義務。

(2)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遺產)。

(3)繼承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時,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麼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4)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那些實際占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5)執行遺囑的權利義務。

(6)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64.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繼承權平等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係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