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戰略評價的概念
戰略的範疇包括法律、政策、計劃和規劃4種不同的層次類型,其中政策是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戰略和任務而規定的行動準則,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和具體化。由於政策和法律往往是經過充分論證後實施的準則,在相對較長的時間內,具有不可變更性,因此區域ITS戰略評價的重點是對計劃、規劃的評價。
從ITS戰略服務的地域範圍考慮,可以將ITS戰略分為國家層麵的ITS戰略、區域層麵ITS戰略以及地方層麵ITS戰略3種。國家層麵的ITS戰略通常是一些綱領性的文件,是區域和地區ITS戰略或具體開展的ITS活動的指導性綱要,具有簡略、過於宏觀和可操作性差的特點;而地區ITS戰略則往往是針對某一地區實際情況提出的ITS計劃、規劃,具有實際操作性強的特點,但在前瞻性、宏觀性方麵則有所欠缺。作為區域ITS發展戰略評價,應兼顧戰略的宏觀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以區域作為研究對象,建立區域ITS戰略評價體係,對戰略評價的目標和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程序、評價指標體係的構建、評價方法以及戰略評價的關鍵技術等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7.4.2 評價目標和原則
ITS戰略評價的目標是通過對計劃和規劃等戰略對區域ITS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應用於這些戰略的綜合決策,從而提高決策質量,促進更有效的ITS計劃和規劃方案的出台,並為區域ITS具體項目的開展奠定基礎。在ITS戰略評價中應注意以下原則:
(1)ITS戰略評價應充分納入戰略的製定和決策過程中
ITS戰略評價應貫穿於戰略製定和決策的全過程,在戰略的提出、修改、協商、批準、實施及後評價階段均應包含ITS戰略評價的內容,並將戰略評價的結果作為戰略決策和製定的重要依據。
(2)早期介入的原則
應盡可能在戰略製定的早期就進行ITS戰略評價,盡管區域ITS的計劃或規劃是依據相關政策和法律製定的,但由於戰略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戰略從製定到批準是一個不斷決策的過程。ITS戰略評價作為戰略製定和決策過程中的重要部分,應盡早介入區域ITS計劃、規劃工作當中。
(3)全麵客觀的原則
全麵性是指ITS戰略評價在層次類型上應涵蓋計劃、規劃等層麵的內容,在時間上應貫穿於計劃、規劃從提出到批準實施的各個階段;客觀性是指ITS戰略評價在評價方法和評價基準方麵是客觀的。通過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和評價基準,客觀分析ITS政策、計劃、規劃對區域社會、經濟、環境、相關產業可能帶來的效益和損失,為區域開展ITS相關活動提供指導。
(4)公眾參與的原則
開展ITS戰略評價涉及眾多單位和部門,在評價過程中,應征求有關單位、部門、公眾和相關專家的意見,獲得有效的信息和資料,以便於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由於區域ITS活動的開展在經濟、環境等方麵會直接涉及公眾利益,因此,應在ITS計劃、規劃報送審批前,舉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采取其他方式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區域ITS計劃、規劃的意見,以保證製定的ITS計劃、規劃滿足公眾的利益和需求。
7.4.3 評價程序
區域ITS的規劃可以分為兩個層麵:綜合性規劃,對區域可能開展或即將開展的所有ITS活動或多項ITS活動總的指導方針,指明區域ITS活動應考慮的條件、涉及的主要部門、收益和損失的評價方法等;ITS專項規劃,是對區域單項ITS活動進行的計劃、規劃。按照評價法的規定,計劃、規劃的類別不同,兩個層麵的影響評價應有不同的程序。
對綜合性計劃、規劃而言,ITS戰略評價是計劃、規劃編製過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不是獨立於規劃之外的評價報告書。
和區域ITS綜合性規劃相比,區域ITS專項規劃是針對區域ITS中的某一項(如高級出行者信息的采集係統、電子不停車收費等)進行的專門規劃,通常情況下,該類計劃或規劃都是在區域確定開展或即將開展某一項ITS活動前進行的前期論證。規劃報告中較多的是論述區域現有的道路交通設施狀況,開展ITS專項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初步提出ITS活動實施的方案。由於缺乏對規劃的專門評價,因而需要對擬定的計劃、規劃委托專門的單位或部門進行ITS影響評價。評價對象是在報批規劃中所確定的規劃內容,評價的主要任務是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社會、經濟、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與評估,對擬定的方案進行修改、調整、補充和完善。ITS專項計劃、規劃報告書不僅要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公眾對區域開展ITS活動的意見,還要由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報告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