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符合人道要求的考試應當既是理性的,又是充滿人類情感的;既遵循學生的生理規律,又滿足他們的心理要求;既促進當前學習,更著眼於長遠發展;既滿足個體需要,更要為人類總體利益服務。具體地說,這樣的考試應當滿足以下原則。
1.考試必須以人為出發點,為人的全麵發展服務考試必須首先關注人和人的發展,而不是分數及分數的準確性。
一個嬰兒來到世界上,他僅僅是一個自然人。幼兒長到成人,由自然體進化為社會體,教育在其中起了關鍵的作用。考試作為教育的一個重要環節,調節、加速這一進化過程,並控製兒童的發展形態,引導他們在盡量短的時間,花費盡量少的精力,獲得符合該社會要求的成員資格,包括知識、技能、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使兒童靠本能支配行動逐步轉變為靠理性支配行動。
馬克思的個人全麵發展理論,為社會主義教育的目的提供了真正科學的論證和根據,也為教育測量理論的發展和考試的改革提供了依據。人的全麵發展是指人的發展能為個人所駕馭,人們可以從自己的興趣愛好出發,自由地從事多方麵的活動和發展多方麵的能力。所有這一切旨在充分發掘人的內在潛能,促進人的個性充分發展。
考試的人道性原則體現在,它必須有利於建構一個培養“全麵自由地發展的個人”的空間,這個空間充分顯示出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
首先,考試的導向必須建立在個人的發展規律的基礎上,而不是對個人附加某些限製,也不是用同一標準整齊劃一。因為任何不利於個性自由發展的限製都將導致部分學生的具有潛能的方麵的發展被抑製,某些較少潛能的方麵被迫地、困難地發展;而另一些學生的具有潛能的方麵超常發展,某些較少潛能方麵的偏廢。一個人由於受到外在的限製,隻能發展自己能力的一方麵,偏廢了其他方麵則曰畸形的或片麵的發展。導致人片麵發展的考試顯然是有悖於人道性的。
其次,考試的導向必須滿足社會的需要。“全麵自由地發展”,這裏的“自由”並非等同於“純自我的”。因為即使是動物也要依循生存環境的客觀規律,作為一個社會更必須適應社會環境。因此所謂自由是在社會發展規律限製下的自由。現實生活中個體的願望同社會需要的基本一致是“自由發展”的基礎。也就是說,考試對學生的導向在滿足其感性欲望的同時,必須同社會規範相一致;在保證學生自身快樂的同時,也要承擔社會責任。如果脫離社會需求談考試的人道化,就會把“自由發展”曲解滿足人的動物本能;當然,也不可能脫離人的需要、發展,抽象地談論社會責任。
學生個體的存在僅僅具備了發展的可能性,考試促進個體的發展向現實的發展轉變,使學生成為社會需要的、能夠完成一定的社會使命的“載體”。把人的發展放在首位,創造學生全麵發展的環境,是考試最基本的人道性原則。
2.考試必須體現出對學生的愛心
考試應當待學生以愛,對學生思維和行為表現上出現的問題抱以同情與理解,為改善後進學生在群體中的相對地位提供幫助。比如,在命題時針對後進學生的學習狀況設計部分題目,考試後充分利用分數的反饋作用,指出他們的不足,並具體指示他們的前進方向。
人們習慣於把學生學習中的缺陷和不足歸結為主觀原因,往往忽略學習上的個性差異。因此,後進生在學校和家庭一味地受到有損人格的指責。一個人道的考試首先要正視個性差異,隻有承認個性差異才能真正同情和理解個性差異帶來的學習問題。其次,要以正麵、積極的態度去看待由個性差異帶來的學習差異,使考試能起到發現、利用學生的優勢,激勵各類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樹立自信心的作用。
後進學生常常受到考試的壓力以及別人的輕視,他們由於自己未能很好地完成學習任務具有自責與自卑雙重心理。考試要理解後進學生想改變自己消極處境的願望,為他們創造表現特長的機會。肯定他們的成績,哪怕是微小的成績,以使他們體驗成功的喜悅。一旦考試所表達的關心和幫助為他們所接受,作用將遠遠超出具體知識的學習,將會影響他們學習方法、學習態度的改善。
這些恰恰是以“嚴師”自稱的“考官”所忽略的。苛刻要求的考試擺出一副死板的、“審判式”的麵孔,導致了師生的對立情緒。從“恨鐵不成鋼”演化成非人道待遇,隻能預示教育的失敗。
在考試的視野中要有真正的完整的人,必須使學生體驗到學習的美好,體驗到對知識追求的幸福。保證學生能夠獲得一種友善的、進取的學習環境。
3.考試必須體現人的尊嚴
體現人道的考試必須表現出對學生的最大尊重,尊重他們的獨立人格,以保持他們的尊嚴。這樣的考試保證教育有一個使學生心情舒暢的氛圍,不至於因為分數低而受屈辱,因為後進而被遺棄、被蔑視。學生對每一個概念的理解,每一道題目的解答都反映出他的辛勤和智慧,不容有任何形式的輕蔑。不論智力高低、能力大小、成績優劣及家庭背景如何,學生都是完全平等的,都應受到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同等待遇和尊重。從這個意義上講,考試應使每個學生都有機會展示自己的努力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