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巢起巢落篇(7)(1 / 3)

隨著老齡人口越來越多,有些空巢老人會選擇和他人簽訂一份協議的方式,來解決自己晚年生活的後顧之憂。這種協議被稱之為《遺贈扶養協議》,因為不是血緣關係帶來的法定義務,所以這個“扶養”,是扶助的“扶”。據夏教授介紹,《遺贈扶養協議》這種方式較為特殊,簽訂的內容對雙方都有特別的約束。而正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要求較為嚴格,因此法律效力更高。

1989年,在台灣工作生活了40年的孫瑞麟獨自從台北回到四川成都定居,老人無兒無女,隻有幾個親戚居住在成都、北京。2008年3月4日晚上,82歲的孫瑞麟老人突然發病去世。

老人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居住在成都的房子贈送給小區的保安敬思江,而且還辦理了公證。據敬思江說,2003年他從一所職業保安學校畢業後,來到孫瑞麟老人居住的社區當起保安。得知老人是台灣人,身體不太好,膝下又無兒無女,因此他經常上門陪護老人。

一年過去了,老人提出想讓敬思江長期住在家裏照顧他,鑒於自己已與老人建立了很深的感情,敬思江同意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老一少的感情日益深厚。而老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也日益擔憂,便有了安排後事的想法。出於感念敬思江對自己多年悉心的照料,老人決定將自己的這套房子贈予敬思江,並立下遺囑,辦了公證。

孫瑞麟老人的這種做法引起了親戚們的不滿和懷疑。但敬思江說,和老人相處的幾年中,他從來就沒見過老人的侄子陸先生等人來看望過老人。老人周圍的一些人也印證了這種說法。那麼,老人是否有權利把財產處置給子女及親屬以外,無血緣關係的人呢?

專家點評

《繼承法》規定,遺贈繼承是屬於遺囑繼承的一種方式。如今,很多老年人可能會因為受到他人對自己的照顧而選擇遺贈這種方式,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中國政法大學夏吟蘭教授說,無論選擇什麼方式處置自己的財產,都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2009年4月的一天,88歲的華瑞英老人拄著雙拐,顫巍巍地走進了上海一家旅館,說自己要住在這裏。而奇怪的是她家就在這家旅館的附近。原來,華阿婆的老伴早年去世後,她就和兒子生活在一起。華阿婆有一個姓忻的老鄰居,忻家的女兒忻女士是華阿婆看著長大的。因為兩家處得十分和睦,忻女士和父親經常照顧華阿婆。

2001年,華阿婆唯一的兒子因病離開了人世。悲痛之際,忻女士更加細心周到地照料起這位孤苦伶仃的老人,為感激忻女士的照顧,2003年,華阿婆和忻女士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約定,由忻女士來照顧華阿婆今後的生活,為她養老送終,而華阿婆則承諾,在她去世後,將自己位於浦東的房產留給忻女士。協議簽完後,華阿婆就高興地讓忻女士一家搬進來同住。然而沒過多久,老人說,一切都變了,不僅自己被趕到了小房間,而且連澡也不讓她洗。無奈,自己隻好臨時住進了旅館。

可對於老人的說法,忻女士滿腹委屈。她說,自從華阿婆兒子去世後,自己像對親生母親一樣照料華阿婆。為此,鄰居們也都替忻女士抱不平。據忻女士回憶,老人出走前的那些日子,上海房價上漲得很快,老人也開始流露出對那份協議的後悔。鄰居們也證實,那陣子華阿婆對房價的確很敏感。

就在忻女士想找華阿婆理論之際,華阿婆已將她告上法庭。2009年7月7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解除原被告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二、原告華瑞英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被告忻女士扶養費用人民幣5萬元。

專家點評

夏吟蘭認為,《遺贈扶養協議》的重點在協議,隻有雙方意見一致時,這個協議才能生效。雖然被扶養人有權利要求變更協議,但是有一個前提,如果對方履行了義務,被扶養人就必須支付扶養費。

老人的認知彈性,抽象推理和短期的記憶能力較差。他們的內心空虛孤獨,需要親情的嗬護,法律的援助,但又承受不了推來擋去的艱難維權。社會應當在愛心與法治中倍加關注這一群體。

滾滾車輪,巢毀卵破

兩眼都流淚,一心在滴血

張明,41歲,一個名牌大學畢業,身高1.78米,風度超群,才敏過人,被譽為機關精英,仕途無限的某單位中層幹部。2011年9月8日下午,下班後騎上電動車,興高采烈地先到花店買了束紅玫瑰,再往蛋糕房領取預訂的生日蛋糕。今天是妻子的生日,回想結婚12年,風雨兼程,攜手並肩,兩人不畏艱辛,創造了今天的小家庭。10歲的兒子聰明活潑,妻子胡韻風姿綽約,賢淑絕俗,在公務員中出類拔萃。丈夫的擔當,妻子的體貼,兒子的乖巧,一個和諧溫馨,桃花源式的港灣,越想越興奮。今晚為愛妻精心安排的生日家宴,又將會為彼此平添多少華美樂章,留下哪些難忘的回憶。信心滿滿,一路凱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