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5章 媒體管理的發展趨勢(6)(2 / 2)

就《著作權法》的現行規定來說,它保護的是“表達”,實質上是為了保護作者在創作過程中產生的、以“表達”來體現“創意”的獨創性勞動。我們說《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而保護“表達”,實際是在說《著作權法》不保護作者的“獨創性意念”本身而保護作者的獨創性意念的“表達”。即創意文案得到了保護,但是真正體現創意文案價值的創意本身卻得不到保護,因為《著作權法》並不禁止對文案的執行。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所禁止的,是對原作文字的複製,而不是對原作的執行。對創意文案本身進行保護,其意義其實並不大,因為,創意文案的創作目的主要就是用來執行的。

目前,關於創意被侵權的案例不算少數,不過國內尚無一個比較完整統一的標準來衡量什麼是創意侵權。更多的是要提高作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通過法製來不斷完善知識產權。

三、如何加強創意的保護

“創意”在未形成一套成係統的“著作”之前,所有者的創意如何保護?這就成為大家十分關注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在某些情況下,專利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著作權法的不足。在美國,已出現了大量將商業經營模式申請為專利的事例。不過這不僅要求專利審查人員對這種新型的專利有清醒的認識,而且專利審查(此應屬發明專利)的漫長期限,可能會使這種創意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2)同時,我們可以從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中獲得對創意的保護。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也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在此條款中,規定了經營者不僅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還要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規範。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一切商業活動,當然包括在創意完成後被執行前的談判過程中。

(3)相對而言,更具體、明確的規定當屬我國現行《合同法》的規定,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如果說“惡意磋商”難以確認的話,那麼認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則沒有那麼的困難。

且該法第四十三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規定進行了補充:“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創意被侵犯,如果創意方能夠有證據證明,代表其創意的整合報告被執行前,在其和侵權方的談判過程中,侵權方獲知了其仍處於秘密狀態的整合報告,談判不成後,侵權方對此整合報告進行了不正當的使用,並對其造成了損失。那麼在訴訟中,創意方就可以通過《民法通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來維護自己對整合報告所擁有的權利。當然,據此保護的前提是權利人對整合報告采取了保密措施,整合報告仍屬於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媒體行業從事策劃和創意文案的專業人員應該在熟悉相關法律的同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等手段,以使自己的創意得到有效的保護。

我們也期待未來中國在創意產業方麵,能夠塑造一個為創意誕生、創意市場轉化、創意保護等提供良好社會氛圍的大環境,使中國成為創意誕生的實力場,真正進入全球創意強國的行列。

思考題:

1.媒體未來的發展必將采用高新技術,那麼高新技術將如何影響媒體管理呢?

2.隨著市場的擴大,各類型媒體如何營銷自己,獲得受眾消費呢?

3.媒體全球化給我國媒體帶來哪些影響?我們該如何應對?

4.加入世貿,給我國媒體帶來哪些機遇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