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2章 凋謝的“姐妹花”(2)(3 / 3)

[騙局回放]

1.重利相吊,實利相誘。

集資詐騙案件很多,但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對投資者許諾以重利,往往超過國家銀行利息的數倍、數十倍。但如此高利固然誘人,但一般人還是會懷疑其真實性。畢竟,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所以,詐騙者往往會“用事實說話”,雇請“托兒”

來兌現承諾,以煽風點火,惑亂人心。一旦你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就難免陷入其中,因為,對你小試牛刀的初期投資,高明的騙子一定會按承諾給予回報,以放長線、釣大魚。

2.拉大旗,做虎皮,抓住了國人的劣根性。

騙子畢竟是騙子,多數是沒有社會聲望和信譽的卑鄙之徒。為了騙取錢財,以社會民眾為侵害對象的集資詐騙者往往會用種種手段抬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和聲譽。本案中,張鳳青姐妹正是運用了這種手段。她們用國家領導人的照片做門麵,雖然她們什麼也沒說,但慣於趨炎附勢、擅長舉一反三的愚民們自願擔當了姐倆的傳話筒。民眾有足夠的力量把夢想變成現實,但也有足夠的力量把謬誤變成真理。也許一切的信口胡言隻是大家茶餘飯後的娛樂節目,但傳的多了,也就自然神乎其神,若有其事,豈不正中姐妹倆下懷?事實證明,許多大戶投資者正是深信了姐妹倆中央有後台,能賺大錢而入局的。

3.“可持續性經營”方略。

騙子的最高境界是讓受騙者不但深入局中,而且還為自己搖旗呐喊,充當“粉絲”。案件中的張氏姐妹本是想賺筆就溜的。但後來受害群體的投資熱情使她們欲罷不能。為了能夠長久的騙下去。姐妹倆賄賂官員,欺瞞媒體,以使自己不被調查;兌現承諾,付出重利,以使眾“股東”深信不疑;“樂善好施”,彰顯“現代企業家”美德;所建公司麵向農村,投地方政府所好;做派大方、一擲萬金,顯示財力。所有這一切,都為粉飾她們的騙局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使更多人成為受害者。肯大手筆的設置騙局,才可能騙到大錢;另一方麵,不做明察暗訪、深入分析,隻盯著表麵繁榮的投資者,也最有“資質”成為受害人。

[騙案違法]

張鳳青、張鳳蘭姐妹倆觸犯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本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八種金融詐騙罪的第一個罪名。

所涉條款為刑法第192條。其規定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張氏姐妹在毫無經營能力的前提下,麵向社會募集資金,而且募集後的資金不但不用來增值盈利,而且還肆意揮霍或作為進一步集資的本錢,顯示了其決然的非法占有意圖;在客觀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姐妹倆實施的集資行為本 身即屬於違法。(退一步講,即便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依然觸犯刑法的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統合主客觀兩方麵的事實,張氏姐妹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192條的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在量刑情節方麵,張氏姐妹的行為導致受害者達1萬餘人,影響遍及全國,其中兩受害人自殺、多人精神受到明顯損害;其集資詐騙金額更是達到了驚人的近900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在刑法理論上,二人符合共犯特征,是集資詐騙罪的共犯,根據刑法第25~29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張鳳青在本案中明顯發揮了主要作用,屬於主犯、教唆犯,應從重處罰;而張鳳蘭雖然開始是被其姐教唆參與犯罪,但在後來的進程中態度積極、所發揮的作用不容忽視,亦屬主犯。但綜合全案情節,張鳳蘭的情節相對其姐較輕,為了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可酌情考慮對其從輕處斷。

(陳躍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