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部憲法與一個國家(3 / 3)

比如國會問題。

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需要一個聯邦議會,這一點大家並無分歧。問題是國會如何設置如何組建,席位如何分配如何安排,製憲會議上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提出和讚成《弗吉尼亞方案》的人堅持民主原則,主張實行兩院製,其中第一院(眾議院)議員由選民選出,第二院(參議院)議員由第一院議員選出,兩院席位都按各邦人口比例分配。而提出和讚成《新澤西方案》的人則堅持共和原則,主張實行一院製,席位按邦分配,每邦一票表決權。

不過,冠冕堂皇的背後,往往是利益的驅使。主張按比例的,主要是弗吉尼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和賓夕法尼亞代表詹姆斯·威爾遜。他們代表大邦的利益。主張講平等的主要是新澤西代表威廉·佩特森和特拉華代表剛寧·貝德福德。他們代表小邦的利益。小邦代表堅持認為,大邦的意圖就是要吞噬小邦,因此他們揚言寧肯投靠外國,也決不亡於大邦。大邦代表也不讓步,甚至連劍與火、絞刑架之類的話都說出來了。幸虧這時康涅狄格代表奧立維·艾爾斯沃斯等人出來調停。他們代表中等邦,可以不偏不倚。在他們的斡旋之下,製憲會議於7月16日達成妥協:眾議院實行國內法原則,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照顧大邦;參議院實行國際法原則,不論大小,每邦一席(後改為兩席),照顧小邦,尤其是特拉華和羅德島。

這次妥協後來被美國憲法學家稱為“偉大的妥協”。這倒不光是因為它幫助製憲會議走出了僵局,而且因為它創造了一個民主原則與共和原則共存的成功範例。眾議院民主,參議院共和,兩大原則共存於國會,豈非一種比單一共和製度更高境界的共和?

其實妥協是一種政治美德,因為隻有妥協才能實現共和。至少,它也是走出困境的一種方法。對此,富蘭克林有一個很好的說法。他在6月30日的會議上說,木匠做桌子的時候,如果木料的邊緣厚薄不勻,他就會兩邊各削去一點,讓連接的地方嚴絲合縫,桌子也就平穩了。現在,我們這艘船為大家所共有,難道不該由大家來共同決定冒險的規則嗎?

富蘭克林的說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讚同。六十四歲的康涅狄格代表羅傑·謝爾曼說,沒有人願意就這樣一事無成地散會。六十二歲的弗吉尼亞代表喬治·梅森更是情緒激動。他說他寧願把自己這把老骨頭埋在這個城市裏,也不願意看見製憲會議就這樣如鳥獸散,陷國家於不堪。正是出於這種考慮,許多代表(主要是大邦代表)決定妥協,以保證邦聯不會分崩離析。

六、最不壞的就是最好的

妥協保住了草擬中的憲法,憲法也體現了妥協的精神。事隔多年,當我們驀然回首,重新審視這部憲法時就會發現,妥協並不僅僅隻是製憲代表的權宜之計,它也是製憲工作的思想方法。那些取得了製憲會議高度一致的看法,就寫成憲法中的剛性條文;那些取得大致相同意見的觀點,就寫成憲法中的柔性條文;那些達成初步共同意向的部分,就留下今後繼續發揮的餘地;而那些實在達不成統一的問題,則幹脆隻字不提,暫付闕如。因此美國憲法雖然二百多年來沒有修改過一個字,卻又有一係列的“修正案”,而且幾乎從它批準之日起就有了。二百多年後,美國人民仍很感激先輩們的妥協,並慶幸他們不是“完美主義者”,慶幸他們在那個時候就能有這樣一個觀點: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壞,就是最好。

這個觀點也是富蘭克林博士提出來的。他在9月17日最後一次會議上發表了一篇深情而智慧的書麵發言,並由賓夕法尼亞代表詹姆斯·威爾遜代為宣讀。富蘭克林說,他承認,對這部憲法的若幹部分,自己到現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沒有把握說永遠不會同意。相反,活了這麼大的年紀,深知沒有人能夠一貫正確。不管是這一次還是下一次,每個人來參加會議,固然會帶來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會同時帶來他的偏見、激情、錯誤觀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見。因此,無論召開多少次製憲會議,也未必能製定一部更好的憲法。從這種感覺出發,富蘭克林同意這部憲法,連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們確實是瑕疵的話。他也希望其他代表略為懷疑一下自己的一貫正確,宣布我們取得一致,並在這個文件上簽下自己的名字。

同樣來自賓夕法尼亞的代表古文諾·莫裏斯讚同富蘭克林的觀點。他說自己對憲法也有反對意見,但考慮到這已是目前達到的最佳方案,願意連同它的瑕疵一並接受。

在威爾遜宣讀完富蘭克林的書麵發言後,三十四歲的弗吉尼亞代表愛德蒙·倫道夫接過話頭,起立對自己拒絕簽字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說,盡管有那麼多德高望重的姓名都對憲法的智慧和價值表示嘉許,但他自己卻仍然隻能受責任心的支配,等待未來的裁決。當富蘭克林再一次苦口婆心地勸說愛德蒙·倫道夫,希望他暫時把反對意見放在一邊,和自己的兄弟們采取一致行動時,愛德蒙·倫道夫回答說,拒絕在憲法上簽字,也許是自己一生中最壞的選擇,但良知迫使自己這樣做,不可改變。我們知道,愛德蒙·倫道夫不是等閑人物,他是製憲會議的發起人之一。正是他,作為會議的第一位正式發言人,向代表們陳述了召開這次會議的原因和意義,其代表弗吉尼亞提出的製憲方案甚至又稱《倫道夫方案》。他以揭開會議主題開始,卻要以反對會議決議告終,其內心的痛苦可想而知。

愛德蒙·倫道夫說完後,四十三歲的馬薩諸塞代表艾爾布裏奇·格裏也站起來,表達了他此時此刻的痛苦心情。艾爾布裏奇·格裏是美國革命的先驅者之一,曾先後在《獨立宣言》和《邦聯條款》上簽字,現在卻成了“反革命”,心裏當然不會好受。何況在整個會議過程中,艾爾布裏奇·格裏也是全身心投入討論的。所以他表示,如果還有更好的辦法,自己不會采取拒絕簽字的方式來表示態度,但現在已逼上梁山,卻別無選擇。

七、限法之法才是法

喬治·梅森是弗吉尼亞代表。他是一個農場主,有三百多名奴隸,但他本人卻堅決主張廢除奴隸製度。他曾經參與製定弗吉尼亞憲法,起草了其中的“權利法案”,從而使弗吉尼亞憲法成為最初十三個邦的憲法中惟一具備權利條款的憲法。對於他來說,權利法案比什麼都重要。此外,很多人對聯邦憲法缺少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都不滿。曾執筆起草《獨立宣言》的托馬斯·傑斐遜在巴黎公幹,沒有出席製憲會議,事後大聲疾呼要進行彌補。法國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會議主席喬治·華盛頓寄給他的聯邦憲法文本後,也指出了缺少權利條款的這一缺陷之處。拉法耶特侯爵參加了美國獨立戰爭,曾在華盛頓的麾下當一名少將。他也是法國大革命時期《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寫第一稿),可謂“兩個世界的英雄”。

那麼,如此重要的條款怎麼沒有寫進憲法呢?在這一點上,“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並無分歧。在前者看來,最重要的是盡快建立“堅強之全國政府”,以免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陷入內亂、分裂和無政府狀態。因此,費城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建國、製憲和授權。至於其他問題,隻好以後再說。何況,在1787年,大多數的邦都已經有了自己的“權利法案”,明確保障了個人權利。而現在要做的,是對聯邦政府授權。隻要明確聯邦政府的權限,它就不能做未經授權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一列舉應該得到保障的個人權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這豈不是更糟糕?在美國人民看來,“個人權利”比所謂“國家利益”和“政府權力”更重要。因為國家是由人民組成的,而人民則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個人組成的。沒有個人,就沒有人民,也就沒有人民授權的國會和政府。而且,人們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為了保障每個個人的這些權利。這正是《獨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堅合眾國的精神。因此,許多邦(比如馬薩諸塞)的議會在通過聯邦憲法時,其決議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權利法案的條件。

聯邦主義者同意了這一條件,力主增加這些條款的喬治·梅森也因此被看作是“權利法案之父”。於是,第一屆聯邦議會就有了一係列憲法修正案。這些法案分別列舉了民眾個人的一係列權利,聲稱這些權利無論如何必須得到保障,是政府和國會不能蠶食、侵犯、剝奪的。爾後,美國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了這十條憲法修正案,將其作為美國憲法的補充條款,並於1791年12月15日得到十一個州(這時它們應該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準,開始生效。這十條法案通常稱作“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

在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即“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簡言之,它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草通過有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

這樣一來,不但行政機關要受到限製,立法機關也要受到限製。於是,就可以看出民主與憲政的區別:民主關注的重點是授權,憲政關注的卻是限政。在憲政主義者看來,絕對的權力必定導致絕對的腐敗和絕對的專製,哪怕這一權力來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裏。民主和道德並不是絕對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導致“多數的暴政”,從而使“人民民主”變成“群眾專政”;道德則很有可能導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間天堂”變成實際上的“人間地獄”。靠得住的隻有憲政。因為憲政要考慮的問題不是授權,而是限權。它的任務,是把行政機關和民意機關的權力都盡可能地限製在不會侵犯公民權利、不會導致專政和暴政的範圍之內。

聯邦憲法其實已經體現了這一精神,比如三權分立,比如兩院立法,比如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相互製衡等等。但美國人民還強烈要求自己的憲法必須明文規定,即便通過法案的條件完全具備---參、眾兩院分別通過,總統不否決,最高法院也不判其“違憲”,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慮。

二百多年前那場爭論,終於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做出了結論,但由此引起的一係列問題卻仍然值得我們深思,特別是在這一全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思路。憲法正文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思路是:在人與法的關係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諸法之中,憲法是第一位的。第一修正案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思路則是:在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個人是第一位的。這兩種原則和思路看起來似乎相反,其實一致。因為第一種原則和思路中所說的“人”,是指議員、官員和法官。他們實際上是“國家”(政府)。國家必須服從憲法,而憲法之所以高於國家,則因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作為個人的公民是第一位,作為公民集合體的人民是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是第三位,由憲法派生的法律是第四位,由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會、行政機構和法院是最後一位。這就是美國人建國的思路和原則。因為隻有這樣,才能體現和實現《獨立宣言》的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

也許,這就是所謂的美國精神。

(注:本文引用製憲會議的代表發言,詳見詹姆斯·麥迪遜《辯論:美國製憲會議記錄》一書,尹宣譯,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易中天文,原載《書屋》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