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獨裁者的性命之憂一(2 / 3)

古羅馬詩人查維納說過:“幾乎沒有一個專製暴君能安享天年。”古代暴君多被宮闈篡權者和陰謀家所戮,近現代史上的獨裁者,多為激憤的民眾或軍士所殺。希臘人把誅戮暴君當作公民的義務,古羅馬人也將之頌為美德,連西塞羅、彌爾頓等人文學者也公然鼓吹……可以說,在幾千年講究“德政”、“明主”的傳統政治曆史上,“暴君當誅”,一直受到民間文化輿論的鼓吹,甚至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權力意識形態的唆使(實為篡權者和繼位者所盜用)。直到十九世紀中期,隨著對法國大革命的理性反思,該狀況才有所轉機。

從現代理性眼光看來,這些不擇手段隻為目的、不計法度隻圖道德快感的行為,無疑應受譴責(代表大多數人私意的“眾意”和象征法理的“公意”常常是矛盾的)。法製與文明、民主與人權,其服務對象乃一切公民。它不僅保護正常人的利益,還負責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和人身安全,侵害哪怕是暴君的人身權利無疑也屬理性意義上的犯罪。而這種犯罪,若假道德的名義恣肆膨脹,得不到及時糾正,即會重演大革命的悲劇:一麵宣布永遠結束專製時代,一麵卻建立了一個更恐怖更血腥的混亂時代。

美國曆史上湧現過很多有爭議和得罪人的政治家,但在他們卸職後,在丟開了權杖後,卻很少有遭報複的,更不用說暗殺了。為什麼?因為他們不是封建君主,更非獨裁者,很少有獨自濫用權力的機會(完備的法治程序和製衡原理會大大減少權力的過失),政治過錯很少被看做“一個人的罪孽”,政治家的安全也不是靠權力係統來維係的,離開了權力體係,作為常人的他們反而更安全。即便像尼克鬆和克林頓那樣遇起訴,他們也會麵對相應的司法公正和仲裁程序,而非極端性的暴力迫害。

在法治和憲政社會,不同政見者或許會去焚燒國旗,去遊行示威,去公開言論,但不會以消滅某個當權者為目標,因為他清楚:自己所反對的,乃政府集體的政治,乃權力機關合議的結果,而非某某的“個人行為”,權力者本人,也隻是個政治符號而已。即使他遇刺身亡,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無助於事實的改變。同時,更因為像遊行示威之類的行為被憲法充分尊重和保護,所以,即使再激烈的仇視和敵對情緒,由於得到了合理發泄和即時疏浚,往往也不會延伸出更極端的災難性後果。

惟有在絕對“人治”的社會裏,仇恨才會衝著權力者本人而去,因為人們清楚,所有不公正和殘酷事實的發生,皆壟斷權力的某個人(即“說了算”的那個人)所為,而非法律本身或政府其他成員的問題。既然政府的事即斯人的事,而政治意識形態即斯人的意誌所致,那麼,人們即會機械地意識到:隻有這個人的毀滅,才會給自己帶來福音,替國家贏得轉機。於是,殺死獨裁者,作為一股隱秘的曆史願望和民意衝動,早就在私下裏磨刀霍霍了。

民主社會的權力轉移,通常在有序的競選係統內進行。作為一種和平、自由與溫雅的方式,它的輸贏和變迭都是“精神性”(非“肉體性”)的,遠離暴力和武器,故曆史成本也最低。而極權社會裏的權力角逐,情形則大變,常常要以死亡為賭注:政變、起義或革命,無論維係統治還是顛覆威權,皆以“除惡務盡”為目標。在一個完全拒絕對話與協商的社會裏,任何一點理想的實現都隻能靠肉體和性命去博取——就像奴隸主欣賞人獸戲,而斯巴達克則把奴隸主關進獅虎山一樣——以惡抗惡,以牙還牙,以命搏命,殺人者被殺——一種最原始、最粗陋、成本高昂的“物質性一肉體性反抗”!

獨裁者不僅死亡代價高,統治成本也大得驚人,非法和脆弱的權能離開了死刑和武力,幾乎一天也呆不下去。比如中非“食人皇帝”博卡薩,這個馬基雅維利主義者,最信奉的就是《君主論》的名言:“軍事問題應是君主惟一的專業,忽視軍事就會亡國,而精通軍事,會使你贏得整個國家。”為此,他頒布了《優軍法案》,使全國總人口的二十分之一成了軍人,將整個國家預算的一半劃為了軍費。可惜的是,馬基雅維利忘了告訴他:權力者愈嗜暴,暴死的危險愈大。在很大程度上,獨裁者無不死於自己的刑罰,死於自己的遊戲規則,在充當劊子手的同時,無形中卻扮演了自己的劊子手之角色。1987年,在博卡薩被處死前,有人替他算了一筆賬,若按他自己製定的《刑法典》:其左手將被剁掉三千次,右手將被砍掉兩千次,耳朵將被削掉一千回,而腦袋,將被砍掉六百遍……應該說,從《刑法典》出籠的那一刻起,博卡薩的死,就被提上了曆史日程,列入了民間的敘事年表。接下來,隻是時間問題了。曆史上的大獨裁者有哪一個善終的?不是暴斃,就是流亡。從愷撒大帝到拿破侖,從查理一世到路易十六,從墨索裏尼到特魯希略,從馬科斯到波爾布特……獨裁者無時無刻不有性命之憂!就此而言,惟一的暫時安全保障即在於威權,隻要禦座的銅釘有一絲鬆動,隻要有一個偶然,隻要從那個位子上稍有一點閃失或遊離,即有血光之災……事實證明,權力者的“萬歲”神話其實虛弱得很,不堪一擊。比起那些像螻蟻一樣被踩著的百姓來,獨裁者的危險係數遠大得多。

民主國家的情勢就完全不同了,由於司法理性的在場,政客即使犯罪,一般都會受到合法的審判和公正待遇。像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因涉嫌受賄罪於1976年7月被捕,後被保釋,對此案的調查竟持續了七年之久(與齊奧塞斯庫的“三天”大相徑庭!),1983年被提起公訴,判四年有期徒刑。再者如韓國“世紀大審判”,雖早有傳聞:兩位臭名昭著的前總統全鬥煥和盧泰愚,很可能被判重刑,但一般稍有理性的人都會預感,他們是不會真正被處死的,如果那樣,無異於現代文明的失敗。在韓國,幾十年風起雲湧的民主浪潮和深入人心的人權意識所確立的文明底線,加上金泳三新政權的性質所在,仇恨和積怨是會得到嚴格的監視和存放的——而他和他的政府班底也正是靠這些與舊政權不同的信仰和承諾才挫敗了前任。

事實確乎如此:從1995年10月韓國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到此後的九個多月裏,兩人先後三十五次被提審。據悉,光檢察機關的調查卷宗,若以數量計,可整整裝一百卡車(這至少可證明司法的嚴謹)。1996年8月26日一審判決,兩人以軍事政變、受賄、鎮壓民眾等罪名被判死刑和無期徒刑。同年12月16日,漢城高等法院又宣布為全、盧減刑,前者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後者由無期改為有期徒刑十七年,理由是:全、盧政權和平交接避免了流血。

消息一公布,少有人感到意外。倒不是懷疑政治舞弊和“官官相護”之類,而是大家都清楚,像韓國這樣一個已步入穩定民主期的理性國家,無論從人道考慮,還是政治需要,對兩位前總統執行死刑都是不適宜的。韓國“世紀大審判”的意義和曆史訴求並非一定要將誰送上絞刑架不可,而在於徹底告別一個武力威脅人權的時代,一個黑金壟斷與幕府政治時代。

製度、司法和政治遊戲規則,不僅主宰平民的命運,更決定著權力者的命運。在一個拒絕暴力、政治寬鬆、民主完備的社會,不僅秩序的緊張程度、法律負擔會大大減輕,而且處罰也會變得相對溫和。再進一步講,如果一個國家廢除了死刑(許多現代國家基於人道原則和宗教等文化信仰,已廢除了死刑,比如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意大利、瑞士、芬蘭等),那麼,所謂“性命之憂”又從何而來呢?那時,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惟一剩下的隻有“自由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