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西海固地區小額信貸扶貧運作模式的調查(1 / 2)

農發行寧夏分行對寧夏南部山區國定8個貧困縣(統稱西海固地區)的小額信貸扶貧運作模式的選擇,即在現行管理體製、機構設置、經營方式下,如何使縣以下小額信貸的操作,既能支持“到村到戶”,全麵體現信貸扶貧政策,又有利於扶貧信貸資金的回收和管理。經過三年的試驗、探索、比較,總結出了一種值得推廣的優選模式。

一、小額信貸的內涵

小額信貸的內涵,從國家產業政策上看,主要指種植業、養殖業扶貧貸款;從國家區域政策和界定的貸款範圍、對象上看,主要是指國定貧困縣的“到村到戶”扶貧貸款;從貸款方式和貸款額度看,是指3000元以下的貧困戶信用借款或農戶聯保貸款。

這類貸款直接“到戶”,額小麵廣,家家戶戶受益,貸款風險分散。單個貧困戶承貸承還,規模效益顯著,具有整體的“催化”“黏合”作用。但在農發行目前縣以下未設機構,人員少的情況下,對這類貸款的放、管、收,成為扶貧貸款的重點,同時,也成為突出的難點問題。這次重點調查固原縣的啟示是:隻要有利於信貸扶貧政策的落實,有利於信貸扶貧資金到村到戶,有利於扶貧貸款的回收與管理,采取哪種操作方式都可以。

二、西海固地區小額信貸扶貧操作模式比較

1.鄉(鎮)政府統一承貸承還,憑“花名冊”發放到戶;2.村委會統一承貸承還,憑“花名冊”發放到戶;3.一戶承貸承還,多戶使用;4.縣級農資部門統一承貸承還,憑“花名冊”發放到戶;5.信用社作為“中介”承貸承還,縣信用聯社擔保,然後由信用社直接與農戶發生借貸關係。

前四種小額信貸扶貧運作模式,通過實踐和比較,存在以下明顯弊端:一是貸款的債務不落實,債權無保障。“借款人”與借款使用人相分離,使真正的借款人,即債務人與銀行沒有法律約束的合同依據。二是政府及部門充當“二級貸款”人,帶有明顯的行政痕跡。在執行金融政策,堅持信貸原則,操作技術上,均存在明顯不足,不但容易引起信用混亂,技術性差錯,而且放、收貸款,手續不嚴密,缺乏製約手段,容易引起經濟問題。三是貸款回收好壞無責任、無動力,缺乏硬手段考核。四是利息計算不準確。由於小額信貸分散,農戶還款先後時間不一致。難以準確計算利息。五是農資公司、鄉、村雖統一承貸,但都不能直接辦理結算,存在著二次委托問題。

三、通過信用社作為“中介”,放、管、收縣以下小額扶貧信貸是一種較好模式

其做法是:1.考察選項。由農發行、信用社、縣、鄉政府共同選項,根據各鄉、村、貧困戶的具體情況,確定種養業項目,適宜發展什麼,就確定支持什麼。在縣、鄉政府的產業發展規劃指導下與確定的貧困戶範圍內,由信用社考察選擇貸款戶,確定貸款金額等,然後造出“花名冊”,送交農發行審定。2.貸款發放。農發行審定同意後,與信用社簽訂承貸承還借款合同,後附到戶“花名冊”,縣信用聯社提供擔保。信用社取得貸款後,納入內部會計科目。委托及代理業務、委托及代理資產二科目對應核算管理。信用社向農戶發放貸款時,依據經農發行審定的“花名冊”及向農發行承貸的額度、期限、利率、用途等規定,按照信用社貸款發放的自律程序、手續、規範憑證、合同文本辦理。3.貸款的檢查。信用社代理放貸結束後,按《協議》接受人民銀行、農發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是扶貧貸款是否按農發行貸款額度,全部發放到貧困戶手中。二是是否執行農發行優惠貸款利率。三是貸款期限。4.貸款的收回。信用社每年按到、逾期扶貧貸款餘額的40%收回,歸還向農發行的借款。達不到此比例的,則由縣信用聯社統一墊付歸還;超過此比例的部分則由信用社無償使用一年。5.貸款責任。農發行每年按信用社代理放款金額的2‰收回全額的3‰,付給其手續費;信用社則承擔全部貸款風險責任。6.貸款考核。農發行與縣信用聯社有代理協議約束,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和評價。同時,與各信用社按借款合同履約;縣信用聯社對各信用社的代理放款納入表內核算,作為經營目標責任指標考核。各信用社實行主任負責製,信貸員劃片包幹到村,收放責任到人。使農發行扶貧貸款達到了“按政策性發放,按經營性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