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糾紛期心理表現
任何一對夫妻從感情破裂到離婚分手,都要經過開頭的糾紛期。在糾紛期內的心理表現主要是:當雙方因各種生活中的小事發生糾紛時,會互相指責,互相批評,互相辱罵等。糾紛可以分為感情型糾紛、生活小事型糾紛、人品人格型糾紛、財產型糾紛與婚外情型糾紛等。
情感型的糾紛,是夫妻間因感情合不來而暴發的根本糾紛。這類糾紛一般難以通過磨合而消除。因感情不和引發的糾紛,在於雙方婚前了解不深入,雙方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故而在婚後常因生活小事,互不相讓,引發矛盾。還在於感情這個基礎,其表麵上表現為生活的小事引發出來的矛盾,但從根本上來說,主要還是夫妻間的感情不和這個主要的矛盾。隻有解決了這個主要矛盾,婚姻才會向好的方向發展。雙方因感情不合,就會互相你看我不順眼,我看你不稱心,正如俗話所說那樣:“當一個人愛著另一個人時,就連她的缺點也覺得那樣可愛;而當一個人不愛對方時,就連她的優點也不會寬容。”因感情不合而引發糾紛,最根本的還是感情上的隔閡。當有了這種隔閡時,雙方就會因一點小事互不相讓,互不服氣,常常是矛盾重重,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這是引發更大糾紛的開端。
生活小事型糾紛,一般是因雙方在生活中遇到某些小事,因某一方不會處理,或因某一方修養不夠,或因方法不對,或因個性太強,或因脾氣急躁,從而引發的夫妻爭鬥。引起此類爭鬥的小事,常常為不足以掛齒的小事,事情雖小但卻因雙方處理不好而引發更大的矛盾,甚至引起感情的破裂。
人品人格型糾紛是雙方因人品不良,互相拆台,相互攻擊而引發的糾紛。此類糾紛多為不可調和的糾紛,因其根本原因不是一時性的處理方法與藝術的問題,而是帶根本上的心理品質問題,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改正的。
財產型的糾紛是雙方因財產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如財產的繼承、財產的分配、財產的使用等,都會因處理不當而引發糾紛,此類糾紛會因一方主動讓步而得到消除。如互不相讓時,則會引發更大的矛盾。
婚外情糾紛是目前在我們社會裏較為多見的一種婚姻糾紛,因此類糾紛引發的矛盾,一般難以調和和解決好,多在激化後雙方走向分手。隻有在雙方都拋棄第三者後才會回到正確的婚姻軌道上來,使矛盾得到根本的解決。如不消除第三者這個引發矛盾的主要根源,則不會因此而得到根本的解決。多數的夫妻如發現對方有第三者,一般采取分手的辦法來解決。這是因為現在的青年人,自主意識與重視感情因素的作用不斷增強,而此類矛盾的產生,多因雙方中的一方與另一方感情不好,故而與其讓對方“吃野食”,倒不如幹脆分手各尋所愛為好。
(二)冷漠期心理表現
夫妻間矛盾與糾紛的不斷積累,會發展到相互間進入冷漠期。其主要心理表現是雙方的心理距離拉大,並產生戒備。戒備是婚姻的大敵,如果夫妻間互相戒備,同床異夢,則各揣心事,互抱成見,並誰也不想理會誰,互相隱情,則表麵雙方的親和力已經下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在這個時期內,夫妻間的冷漠會保持一段時間,主要是考慮孩子的問題、離婚財產的分配問題等。雙方一方麵都存在著冷靜對待的因素,另一方麵互相間都在思考未來,為離婚做出最後的準備。在這個時期內,某些因財產發生糾紛的夫妻,則互相隱瞞財產與存款;因感情發生糾紛的,則互相隱瞞與婚外情人的來往信函與電話,掩飾與第三者來往的證據,主要是為了不讓對方抓住把柄和真實情況,以便在分手時增加與換取優勢的砝碼。在冷漠期內,夫妻雙方有可能分居,有可能不分居,但不論分居與否,總是離心離德,貌合神離。
(三)裂痕期心理表現
夫妻間的感情不和諧,總能讓對方有所感覺,一旦被對方發現,則會加重雙方的矛盾,形成惡性循環,使親和力進一步下降,雙方裂痕出現,就到了裂痕期內了。在裂痕期內的心理表現主要為:一是在情感上的反感度進一步加重。互相反感對方,隻要對方在的場合,另一方一般不在,互相躲著,以眼不見為快。二是追求上的相背度進一步加深。在各自的追求上相互間存在著差異,這是理想、信念、誌趣等方麵的不一致所至,一時無法調和。三是在行為上的分歧度進一步增大。互相你不理我,我不理你;你做你的事,我幹我的活。在處理家務上或辦理其它事情上,你做你的,我幹我的,互不關照,互不照應,甚至漠不關心對方,有的還各吃各的飯,同床異夢,同室不同心。如在《青春之歌》中的那個林道靜與餘永澤之間的婚姻關係發展到了裂痕期後,就互相誰也不理會誰,各自為陣,最後發展到了離婚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