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0章 淑妃革命(2 / 2)

這就是大名鼎鼎的“淑妃革命”。文繡的出走,距日本人發動的“九·一八”事變隻有24天。想必文繡是看到溥儀和日本人的聯係愈加頻繁,覺察到溥儀會跟著日本人去東北,而她自己要想真正脫離這一切,就必須盡快走出去。文繡的這一走,踩痛了封建統治階級的神經,也震撼了平津大地。“宮裏”,溥儀焦躁不安地和遺老們商討對策,希望能平息家醜。“宮外”,四麵八方的封建輿論如黑雲壓城一般,打壓著這位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弱小女子。而文繡的族兄文綺,非但不保護自己的親人,甚至還在天津《商報》上對妹妹百般辱罵,並說:“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是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德。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威脅文繡“急速回頭”。

麵對如此之大的壓力,文繡並沒有屈服,她勇敢地回信反駁文綺,並引用民國憲法:“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托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淩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最後,溥儀不得不請律師出麵爭取和解,但因雙方各不相讓,始終達不成一致。於是文繡堅決地向法院提出起訴。接到法院的傳票後,溥儀害怕站到法庭上有損顏麵,隻好妥協。而且當時正是他與日本人勾結,完成“複辟”大業的關鍵時刻,他隻想盡快了結此事。於是,經過了兩個多月的磋商後,在1931年10月22日雙方終於達成和解,簽訂了以下協議:

(1)文繡自立此約之日起,即與清皇室主人脫離關係;

(2)清皇室主人於本件簽字之日,給文繡一次終身生活費5.5萬元(付款另有收據);

(3)文繡於本件簽字之日即將所有隨身常用物件(另有清單)全部帶走(付物時另有收據);

(4)履行2、3兩條件之後,文繡即歸北平母家獨身念書安度,絕不再向清皇室主人有任何要求;

(5)脫離之後文繡不得有損害名譽之事,雙方亦不得有互相損害名譽之事;

(6)文繡將天津地方法院調解處之聲請撤回,此後雙方均不得發生任何訴訟;

(7)本件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共繕四份,雙方律師各執一份。

為了挽回顏麵,第二天,溥儀就不惜重金,在各地重要報刊頭條登載這樣一條“上諭”:“淑妃擅離行園,顯違祖訓。撤去原封位號,廢為庶人。欽此。宣統二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至此,這樁鬧得滿城風雨的皇室離婚案才算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