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政治目標和治國手段的絕對單一性
“國富兵強”是商鞅“一元化”思想的唯一目的,其針對“國富兵強”提出了一係列的措施。
商鞅認為,要想富國強兵手段隻有“刑賞”,“賞”是絕對單一的,“民之所欲萬,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則無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則力專,力專則強”。而“賞”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耕戰。
“刑”具有主導地位,“治國刑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而“刑”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管理民眾,使民眾不敢做亂。商鞅還指出,專製政權不僅要“刑九賞一”,還應該單一地采用重刑。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把商鞅的“法家”稱之為“罰家”,因為隻有“刑罰”才是治“法”的手段。
為了使“法”能夠更徹底地執行,就要把所有的人都置於“法”的控製範圍之內,而這也包括權貴。商鞅說:“所謂一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束,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而這些觀點,即是“法”對任何人都絕對一致地發揮同樣的作用。
然而,從中國幾千年曆史上分析,“法”隻對民眾才是有效的,對於權貴和統治者,仍然是無效的,或偶爾有效的。因為權貴才是封建階級政權賴以生存的主要依靠力量,所以在幾千年的封建專製時期,商鞅的“法”也僅僅單一地起到了控製和壓迫民眾的目的。
“人”的絕對單一化
“人”是為實現單一的“富國強兵”這一政治目標的最原始單位。單一的“刑”手段,直接的對象也是“人”。因此,“人”被成功地單一化。商鞅認為,“人”應該隻有單一的思想。而所有的“人”都應該單一的成為農民。
重農思想並不是商鞅首創,卻是他把重農思想扒向了一個頂點和極端。也正是因為這樣,重農思想會也就失去了其合理性。
作為“人”本身富有多元化,而商鞅思想裏,單一的“人”就失去了他本應該有的多元化,從而更容易的被專製政權所控製,這也是商鞅的另一個目的。要實現“富國強兵”的根本目的,就必須“使民貧”、“使民弱”。
隨著商鞅對“人”的絕對單一化思想的深入和發展,“人”的多元化被徹底單一化。商鞅說:“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所戰,必削至亡”。
商鞅的“一元化”思想對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外儒內法”是它的思想特點,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專製統治的重要組成,這就是商鞅思想的現實意義。
“法、信、權”
“法”從字麵上理解為法製、法律。從“法”的內容上解釋,“法”就是管理製度,卻非現代意義上的“法”。商鞅提倡“法”製,而輕“禮”製,廢除奴隸製土地所有製,實行封建製主地所有製。實施“法”的手段為“賞刑”製。這與當今社會中實行的獎勵製度有些類似,但商鞅的“賞”,隻賞給立了軍功的人。而“刑”則是所有不服從“法”的人,包括權貴。並且他主張重“刑”。從商鞅對“法”的重視,可以看出,他把“法”作為一種評判的標準,而這種標準是客觀存在的,他依此來控製“賞刑”的範圍,從而規範人們的行為。因此,這裏的“法”就與現代社會的“法”有些類似了。
從“法”實施的主體上看,“法”是君臣共同掌握的標準。在封建社會,君主就是法律,法律並不能規範君主。商鞅認為,君主應做到“不以爵祿使近親”,這樣才能不失疏遠,不私親近。
“信”即誠信,“上一則信,則臣不敢為邪”,做人就要做到言出必行。誠實守信,履踐諾言,是美德,是善的表現,也可以理解為一種信用。
商鞅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以劓刑太子傅來說明自己做法嚴格,以取得民眾的信任,其目的是為了讓民眾守“法”,另一目的是說明變法要有“令必行”的效果。
“權”就是權力,而“權”隻有君主才可以控製,說明,隻有君主才擁有立“法”的權力。君主可根據統治需要製定“法”的製度,臣和民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這就是臣和民的義務。
“法、信、權”的關係
“法、信、權”是不獨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製約的關係。在戰國時期,商鞅為使秦國擁有爭霸天下的實力,從而製定了一係列的措施,商殃認為,“法、信、權”應處於首位,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法”由君主製定,所以君主不受“法”所控製。“法”也就成為了君主限製臣的權力、統治民眾的工具。“信”無法控製君權,君主可以不用講信用,“信”也隻是對臣、和民眾來講的。經過幾千年的封建製社會,我們分析,商鞅的法律至上的思想是不可能得到實現的。
在封建專製統製下無法治而言,甚至思想家們所提倡的思想當中也不是實質意義上的法治思想。而實際意義的法治思想應該是具有“公民意識,民主精神,平等觀念,自主精神,寬容精神,法治精神,契約精神,權利意識的”。而在封建製社會的權力由君主獨製,所以,也就沒有了“平等觀念”、“權利意識”、“民主精神”。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信、權”思想不是實質意義上的法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