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王國維大事記(4)(1 / 3)

1924年11月,溥儀被逐出紫禁城之時,王國維就有自殺的意圖,隻是家人嚴加看護,才未能得逞。王國維死後,其遺書上書:“五十之年,隻欠一死。經此世變,義無再辱。我死後,當草草棺殮,即行蒿葬於清華園塋地。……書籍可托陳、吳二先生處理。”1927年北伐軍揮師北上,湖南葉德輝、湖北的王葆心慘案、浙江軍政府籍沒章太炎家產案,均使王國維受到巨大的刺激。為了避免再次受辱,按“君辱臣死”的古訓,還不如一死了之,故而“殉清”說似乎還可以理解。但是,“殉清”之說存在疑問,王國維並無葉德輝在湖南組織籌安會如此劣跡,也不曾發表過鼓吹複辟的言論,更沒參與複辟的活動。當溥儀決心依靠日本,以天津為基地進行複辟活動時,王國維已經應聘清華導師了。王國維並不想做諫死之臣,否則辛亥革命之時,他早就“殉國難”了。王國維遺書中隻交代家事和書籍之安排,絲毫沒有涉及溥儀小朝廷的文字,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把他的遺書視為一種內心的恐懼,有明確的價值指向,他的自沉,是社會和個人綜合的悲劇。

(二)羅振玉逼債說

王國維被羅振玉逼債致死一說,在王國維投湖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相當有市場。逼債說最早源自鄭孝胥,史達、溥儀、郭沫若也同意此說。1927年8月7日,史達《王靜安先生致死的真因》一文較早持此觀點,該文認為王國維自沉是遠因和近因的綜合作用。遠因是王國維自任教蘇州師範學堂之日起,被羅振玉“拉攏著做他學問上的工具,而王先生後半生的處處可憐便在那時上了無形的桎梏”,近因則緣於羅、王二人曾在日本合夥做過一次生意,王國維攢錢一萬多,分文未取,均放在羅振玉處作為存款,後來,羅振玉又兜搭王再做一趟生意,孰料大折其本,王國維因此還背上不少債務。這些利息“剛剛把王先生清華所得的薪水吃過,還須欠些。那麼一來,把個王先生直急得又驚又憤,冷了半截,試問他如何不萌短見”?“合此兩因,竟把一個好端端的學者活活地逼死。”

溥儀《我的前半生》記載:遜清內務府大臣紹英曾托王國維代售一批字畫。羅振玉得知後,從王國維手中把字畫要了去,說可以替他賣。但賣後羅振玉把所得的一千多元全部扣留,作為王應還羅的債務。王向他索要,羅反而算其舊賬,“竟向他追起債來,後來不知又用了什麼手段再三地去逼迫王國維,逼得這位又窮又要麵子的王國維”無法麵對紹英的催促,因而自盡。1936年郭沫若《魯迅與王國維》一文也有相似的記載:“據說他並不是忠於前朝,而是別有死因的。他臨死前寫好了的遺書,重要的幾句是‘五十之年,隻欠一死。經此世變,義無再辱’,絕沒有一字一句提到了前朝或者遜帝來。這樣要說他是‘殉節’,實在有點說不過去。況且當時時局即使危迫,而遜帝溥儀還安然無恙,他假如真是一位愚忠,也應該等溥儀有了三長兩短之後,再來死難不遲,他為什麼要那樣著急?所以他的自殺,我倒也同意不能把它作為‘殉節’看待。據說他的死,實際上是受了羅振玉的逼迫。詳細的情形雖然不十分知道,大體的經過是這樣的。羅在天津開書店,王氏之子參與其事,大折其本,羅竟大不滿於王,王之媳乃羅之女,竟因而大歸。這很傷了王國維的情誼,所以逼得他竟走上了自殺的路。”郭沫若認為“摯友之絕”對王國維是一個很大的打擊。

羅、王二人,亦師亦友,關係非同一般。二人關係一向密切,王國維得到過羅振玉的很多資助,王對羅也一直心存感激。後來羅將女兒嫁給王的長子王潛明,二人結為親家。由於王國維的傑出學術地位,並且任職清雋小朝廷。在一定程度上說,羅振玉視王國維為布在溥儀身邊的一粒棋子,利用王國維以達到他的政治目的。而羅在王喪子後,把新寡的女兒從王家接回,王國維曾經湊足過三千大洋寄給羅家以做兒媳日常用度,羅振玉卻三番五次退回,致使王國維感到很丟麵子,由此覺得受到了侮辱。與王國維有近三十年交情的殷南,在1927年10月《我所知道的王國維先生》一文中說:“偏偏在去年秋天,既有長子之喪,又遭摯友之絕,憤世嫉俗,而有今日之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