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委員會對資金的使用視大會的方針來決定。
5.委員會可接受用於某些項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它形式的援助,隻要這些項目已獲委員會的批準。
6.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它條件。
第26條:締約國對基金的納款
1.在不妨礙任何自願補充捐款的情況下,本公約締約國至少每兩年向基金納一次款,其金額由大會根據適用於所有國家的統一的納款額百分比加以確定。締約國大會關於此問題的決定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但未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締約國的多數通過。在任何情況下,此納款都不得超過締約國對教科文組織正常預算納款的百分之一。
2.但是,本公約第32條或第33條中所指的任何國家均可在交存批準書、接受書、讚同書或加入書時聲明不受本條第1段規定的約束。
3.已作本條第2段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應努力通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收回所作聲明。但是,收回聲明之舉不得影響該國在緊接著的下一屆大會開幕之日前應繳的納款。
4.為使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規劃其工作,已作本條第2段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至少應每兩年定期納一次款,納款額應盡可能接近它們按本條第1段規定應交的數額。
5.凡拖欠當年和前一日曆年的義務納款或自願捐款的本公約締約國不能當選為委員會委員,但此項規定不適用於第一次選舉。已當選為委員會委員的締約國的任期應在本公約第6條規定的選舉之時終止。
第27條:基金的自願補充捐款
除了第26條所規定的納款,希望提供自願捐款的締約國應及時通知委員會以使其能對相應的活動作出規劃。
第28條:國際籌資運動
締約國應盡力支持在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為該基金發起的國際籌資運動。
VII.報告
第29條:締約國的報告
締約國應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況。
第30條:委員會的報告
1.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第29條提及的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
2.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
VIII.過渡條款
第31條:與宣布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關係
1.委員會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把這些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絕不是預設按第16條第2段將確定的今後列入遺產的標準。
3.在本公約生效後,將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IX.最後條款
第32條:批準、接受或讚同
1.本公約須由教科文組織會員國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準、接受或讚同。
2.批準書、接受書或讚同書應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第33條:加入
1.所有非教科文組織會員國的國家,經本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2.沒有完全獨立,但根據聯合國大會第1514(XV)號決議被聯合國承認為充分享有內部自治,並且有權處理本公約範圍內的事宜,包括有權就這些事宜簽署協議的地區也可加入本公約。
3.加入書應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第34條:生效
本公約在第三十份批準書、接受書、讚同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後生效,但隻涉及在該日或該日之前交存批準書、接受書、讚同書或加入書的國家。對其它締約國來說,本公約則在這些國家的批準書、接受書、讚同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35條:聯邦製或非統一立憲製
對實行聯邦製或非統一立憲製的締約國實行下述規定:
(a)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各項條款的國家的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國的義務相同;
(b)在構成聯邦,但無須按照聯邦立憲製采取立法手段的各個國家、地區、省或州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的各項條款時,聯邦政府應將這些條款連同其關於通過這些條款的建議一並通知各個國家、地區、省或州的主管當局。
第36條:退出
1.各締約國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約。
2.退約應以書麵退約書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3.退約在接到退約書十二個月之後生效。在退約生效日之前不得影響退約國承擔的財政義務。
第37條:保管人的職責
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作為本公約的保管人,應將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交存的所有批準書、接受書、讚同書或加入書和第36條規定的退約書的情況通告本組織各會員國、第33條提到的非本組織會員國的國家和聯合國。
第38條:修訂
1.任何締約國均可書麵通知總幹事,對本公約提出修訂建議。總幹事應將此通知轉發給所有締約國。如在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之內,至少有一半的締約國回複讚成此要求,總幹事應將此建議提交下一屆大會討論,決定是否通過。
2.對本公約的修訂須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3.對本公約的修訂一旦通過,應提交締約國批準、接受、讚同或加入。
4.對於那些已批準、接受、讚同或加入修訂的締約國來說,本公約的修訂在三分之二的締約國交存本條第3段所提及的文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後生效。此後,對任何批準、接受、讚同或加入修訂的締約國來說,在其交存批準書、接受書、讚同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本公約的修訂即生效。
5.第3和第4段所確定的程序對有關委員會委員國數目的第5條的修訂不適用。此類修訂一經通過即生效。
6.在修訂依照本條第4段的規定生效之後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如無表示異議,應:
(a)被視為修訂的本公約的締約方;
(b)但在與不受這些修訂約束的任何締約國的關係中,仍被視為未經修訂之公約的締約方。
第39條:有效文本
本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40條:備案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本公約應按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要求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