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實施諾貝爾獎金分配(1 / 2)

1895年11月27日,諾貝爾的遺囑於巴黎簽署。管理這個基金會和獎金頒發機構的章程,是由瑞典國王於1900年6月19日在議會頒布的。因此,這個基金會的出現,是在諾貝爾死後大約3年半的事情。

諾貝爾這份遺囑確定了評判獎金的基本原則,確定了包括物理學獎和化學獎、和平獎、文學獎、生理學獎或醫學獎在內的授獎係統。各係統的授獎資格也做了規定。

物理學獎和化學獎有權推薦獲獎人包括:皇家自然科學院的瑞典或外國院士;諾貝爾物理學和化學委員會的委員;曾被授予諾貝爾物理學或化學獎金的科學家;在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赫爾辛基大學、羅琳娜醫學院和皇家技術學院永久或臨時任職的物理學和化學教授,以及在斯德哥爾摩大學有永久性職務的該學科的教員;出於使各國和他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皇家自然科學院選擇至少六所大學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學院內擔任同類職務的人員;自然科學院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生理學獎或醫學獎有權推薦獲獎人包括:羅琳娜醫學院教學機構的成員;皇家自然科學院醫學部院士;以前的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和赫爾辛基大學醫學係的係務成員;出於使各國和他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授獎單位選擇至少六個醫學係的係務成員;授予單位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文學獎有權推薦獲獎人包括:瑞典科學院和在體製與目的方麵與它相似的科學院、研究所和學會的成員;大學和大學學院的文學和語言學教授;以前得過諾貝爾文學獎金的人;在本國文學創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協會的主席。

和平獎有權推薦獲獎人包括:挪威議會諾貝爾委員會的現任或前任委員,以及挪威諾貝爾學會所任命的顧問;各國全國議會的議員和政府成員,以及議會聯盟的成員;海牙國際仲裁法院的成員;國際和平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的委員;國際權利協會的成員和聯係成員;大學的政治科學、法律學、曆史和哲學教授;曾經獲得過諾貝爾和平獎金的人。

征求推薦獎金獲得者候選人的邀請書,在頒發獎金前一年的秋天發出去。推薦的名單,必須於授獎那一年的2月1日前,到達授獎機構的諾貝爾委員會。如果把推薦的名單送到了諾貝爾基金會的話,他們將被轉交到相宜的諾貝爾委員會那裏。

2月1日之後,各諾貝爾委員會立即開始對他們所收到的提名進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薦的名單及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數字,除了和平獎金之外,都有一種不斷增加的趨勢。

推薦的名單必須是書麵的,並且要附上那種能夠說明獲獎理由的已經發表過的材料。如果提名沒有及時交來,或者作為評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種斯堪的納維亞語言、英語、法語、德語或拉丁語寫的,並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煩和花費就無法利用的情況下,有關授獎單位就沒有義務來考慮這一提名。

經過對被推薦的那些人的成就進行艱苦、細致的權衡之後,最後階段的評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數幾名候選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話,正像前麵所提過的那樣,可能請進另外一些專家參加評判,而且不管他們的國籍如何。在9月和10月份期間,各委員會推薦的名單要提交到各自的獎金頒發機構。隻在很少見的情況下才出現一些遺留問題。

各授獎係統最後做出決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11月15日前,各項決定必須做出來。在通常情況下,獎金頒發機構會同意委員會的推薦,但例外的情況也並不是沒有的。因此,直到授獎宣布之前,誰也難以肯定下來。

獎金一般隻發給個人,但和平獎金例外,它也可以發給一個機構。對於這種獎,通常不許上訴反對。外交或政治方麵對某位候選人的官方支持,對於獎金頒發不起影響作用,因為授獎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麵,是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

一份獎金,可能以幾種方式分配,一是完全給一個人,二是由共同做出一項成就的兩個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攤,三是平均分配給兩項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個人攤一半,而另一半則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攤,或者是每一半都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分攤。

在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方式中,實際上還從來沒有出現一份獎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況。

一份獎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發,或者根本不發,但要把它交回基金會。因此,每個授獎係統都可以在同一年內頒發兩份獎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發的獎金和當年該發的獎金。在裁判過程中所發表的不同意見均可不做記錄,也不得泄露其內容。隻有取得的決議立即公之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