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說明中國當時隻能實行君主立憲製而不能實行民主共和製,康有為抓住西方諸國在民權人權製度方麵的共同點,來淡化君主立憲與民主共和之間的實質性區別。從理論上講,康有為當時對西方君主立憲製同民主共和製的關係的認識是比較深刻的。他看到人權民權是西方各種政體所要達成的目標。在西方,無論是君主立憲製國家,還是民主共和製國家,其人權製度大致相同。“夫立憲君主與立憲民主之製,其民權同”。“立憲之國,不論君主民主,要皆以國為國民之公有物,而君主雖稍貴異、不過全國中之一分子而已”。這是他實地考察各國政治法律製度後得出的認識。應該說,此種認識是比較符合西方國家實際情況的。然而,康有為在運用通過經驗考察得出的此種認識反駁革命派的共和主張時,卻走得太遠,以至於最後他完全陷於君主立憲與民主共和之爭,而不能自拔,甚至為了反對革命派的主張,竟否定人權自由在中國的價值和意義。康有為於1912年6月撰寫的《中華救國論》充分暴露出他在人權問題上的複雜心態和矛盾認識。他以強調國情為借口,極力反對在中國倡導人權自由。他以法國和德國為例,指出:“法共和之時,盛行天賦人權說,蓋平民政治,以民為主,故發明個人之平等自由不能不以民為重,而國少從輕也。及德國興,創霸國之義,以為不保其國,民無依托,能強其國,民預榮施,以國為重,而民少從輕也。夫未至大地一統,而當列國競爭之時,誠為切時之至論哉。”從主張王道轉為主張霸道,從反對專製走向讚成專製,恰恰表現出思想家的困惑和墜落。這表明在他的思想體係中,人權思想所處的位置是動搖不定的。在時局麵前,人權、民權、天權最終又都要從屬於君權的需要。他甚至說西方人民享有的人權自由,中國人早就有了,如果再追求人權自由,就會過分了。“今吾國欲自由,除非遇店飲酒,遇庫支銀,侵犯人而行劫掠,無自由矣”。此時的古已有之論同前期的古已有之論已相去甚遠了。早先的托古改製精神現在完全被保守陳舊的觀念所取代。在康有為後期思想中,君權主義、國權主義極端膨脹,人權自由之聲消失得無影無蹤。
三、呼呼保障基本人權
在批判封建專製主義製度的過程中,康有為對各種基本人權作過許多論述。他關於保障基本人權問題的呼籲雖然散見於不同著作中,但歸納起來,大致可以看出他對基本人權內容和體係的認識,反映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社會中所存在的嚴重的人權問題以及進步知識分子對人權問題的憂慮和關注。
首先,康有為主張人人有自主之權。康有為認為人人享有自主之權,這應成為人類公法。由於人生來“各分原質以為人”,並各具靈魂,人就應當各有自主之權。人有自主之權的公理“最有益於人道”。堅持人有自主之權的公理,就必須“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人有自主之權的公理的精神在於人是平等的。人類平等也是“幾何公理”。由人有自主之權的公理引導出的其他公理還包括“以興愛去惡立法”、“重賞信罰詐之法”、“以互相逆製立法”以及“製度鹹定於一”。在此六大公理中,康有為首推人有自主之權的公理,其他公理均由此演生。凡是人不盡有自主之權的現象,或者以差等之意用人立之法;或者以一順一逆立法;或者所立之法,不盡能興愛去惡;或者賞信罰詐之法有未善處;或者製度不定於一,所有這些現象都是違背人類公理的,有悖於人道。康有為從人類公理的角度論證人權問題,這具有深刻的方法論意義。他實際上已經明確地將人權上升為權利的普遍形式。主張人有自主之權,這在康有為時代是許多思想家的人權主張。將人權理解為人人享有的自主之權,此種觀念反映出當時社會上普遍要求從各種封建關係中獲得解脫的願望。康有為強調人人享有自主之權,也正是為了批判封建綱常名教。基於人人享有自主之權的公理,在夫妻關係中,男女應當平等“男女各有自立之權”;在父母子女關係中,“則父母與子女宜各有自主之權者,幾何公理也”;在君臣關係中,應當“立一議院以行政”,以保證權歸於眾,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此外,在師生關係和朋友關係中,也都應體現出人人享有自主之權的公理。康有為譴責違背人權公理的封建綱常名教“大背公理”,“無益人道”,“其弊甚大”。
其次,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權。在基本人權範疇中,康有為論述最多的是人身自由權。他說:“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亂行也,求人身之自由。則免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罰,拘囚搜檢耳。”在人身自由方麵,他曾向清帝上書,要求廢除婦女裹足習風;抨擊各種人身奴役現象,主張嚴格依法律程序辦事,嚴禁非法拘禁和非法拷打。對於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和地方軍閥任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現象,康有為在其晚年的著述中也多有揭露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