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1 / 2)

我在離開東都前,給臣下們布置了一篇“作業”,而今我回到東都,自然是該交“作業”的時候了。

大臣的奏章,遞上來不少,可是能讓我滿意的,卻很有限。

有的建議放棄“夷地夷民”,說什麼“華夏人自居華夏,蠻夷人自居蠻夷”之類,不看也罷。

有的建議“占其地而驅其民”,把少數民族趕走,這樣的建議,我恨不得扇他耳光,隻是當初一再聲言“言者無罪”,隻好隱忍。

還有的建議采取高壓政策,“不歸王化者,盡可誅之”,也是混賬話。

相對有些見地的,所提也還是裴矩、韋雲起的老法子,“分而治之”,倒是可取,其實這幾年我也在力行,不過僅靠如此,也還不夠。

有兩篇奏折引起了我的注意。

一篇是秘書右丞魏征的,建議“化蠻夷為王民”,在少數民族地區興辦教育,傳授漢族的先進文化,並使少數民族的知識分子也可以參加科舉,有參與國家政治的可能。

我一直以為,古代中國最有影響的,不是武力,而是文化,魏征所言,倒與我的想法相近。

另外一篇是正六品民部糧部侍郎房玄齡的,建議籠絡少數民族上層人物。其實這一點我一直有做,不過房玄齡認為力度不夠,對其中多數待遇偏低。此外,房玄齡還建議可以允許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從少數民族中選募士兵並且選拔將領。

十月初十,設立“理番司”,以魏征為正四品理番侍郎,房玄齡為其副手,正五品理番大夫,理番司直隸門下省,雖然品級較低,卻與六部並列,可以列席內閣會議,全權負責少數民族事務。

理番司成立後,實施了一係列政策:

邊疆各郡學、縣學和育所等,招收少數民族子弟入學,與漢人(當然也包括鮮卑人,其實這時除了留在北方遊牧地區的一些鮮卑人,其他鮮卑人已經漢化,以下同)子弟一視同仁,可逐級升學,直至參加科舉;

鼓勵漢族知識分子到少數民族地區“授學”,官府予以資助、保護,提供便利;

允許各族通婚,“夷人”可以到漢區生活居住,不過由於除了少量與漢族男子通婚的少數民族女子,其他人很難在漢區獲得土地耕種,所以多數人一般是在城鎮從事商業活動,對於這些人,地方官府要在稅收等方麵予以照顧;

漢人到“夷區”,則要受到一定限製,不得強占“夷人”土地,而是限定在屯墾區;

禦林衛和禁軍、衛鎮招募少數民族士兵,有功者也和漢族士兵一樣升遷。不過除了少數情況,一般而言,這些少數民族士兵的招募,通常並非通過鷹揚府,地方政府也不能參與,而是兵部和理番司直接派人征募,與府兵製的“義務兵役製”不同,類似於誌願兵或者說雇傭兵;

重新厘定給少數民族首領的爵位。隋的封爵,最低為伯爵,往上是侯爵,再往上是公爵,公爵又封三級:縣公、郡公、國公,而後是王爵,分郡王、親王,親王往往是皇帝的子孫或者兄弟。

我原本在東北封的都督,依其實力,多是縣公郡公,個別國公,比如新城都督拉洛,就因為近來的“戰功”,由郡公升到了國公,個別是郡王,比如渤海都督達榮,其他一些藩屬---南突厥處羅可汗、西突厥射匱可汗、林邑國王(這些藩屬歸鴻臚寺而不是理番司管,理番司管“內附”的少數民族)等,還有等同軟禁的曷薩那可汗,享受“郡王”待遇。這些關係也還順當,不過提高些待遇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