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鞋產品標識檢驗(1 / 1)

產品標識的所有內容應簡明、準確、科學、通俗易懂。產品標識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誇大或虛假內容。生產、銷售的鞋類產品應具有符合標準的產品標識。

一、產品標識

1.鞋的標識主要內容

每隻鞋上應有商標、鞋號。

2.標識要求

標注商標;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注明生產者依法注冊的廠名、廠址和郵政編碼);注明產品的規格型號;注明采用標準編號。

3.產地

為該批鞋製成品地點。

4.產品名稱

由幫麵材料、加工工藝、使用對象三部分構成。

例如幫麵材料:麵革分為單一材料和混用材料。使用單一天然皮革材料的鞋類產品,應標注天然皮革材料的名稱,如牛皮、羊皮、豬皮等;天然皮革與其他材料混用或不同天然皮革之間混用製成的產品,應標注如:牛皮/人造革混用、牛皮/豬皮混用等,使用單一非天然皮革或非天然皮革混用材料的產品,應標注如:人造革,而不能標注“皮”。

5.號型

按GB/T 3293.1—1998規定。

6.三包期限

具體期限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由產品的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實際的質量特性確定。

7.采用標準

根據產品類別確定,如膠粘皮鞋用QB 1002—1997、皮涼鞋用QB/T 2307—1997、旅遊鞋用GB/T 15107—1994等,或用地方標準、企業備案的標準。

8.顏色和貨號

應標注顏色和貨號等。

9.標識檢驗

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標識應使用規範的漢字。當使用漢語拚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時,應當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係,並且應大於相應的漢字字號。

二、包裝要求

1.包裝通用標準

凡有國家、行業規定的通用包裝標準或產品包裝標準,企業應積極采用,企業也可根據產品特點參照有關標準自行製定企業包裝標準。

2.包裝質量標準

是指對產品包裝的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製定的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產品包裝的等級和顧客要求提出產品包裝技術要求。

(2)產品包裝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能用試驗方法加以驗證,有試驗方法標準時應引用有關標準,無標準時應在產品包裝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試驗方法。

3.包裝標準內容

(1)包裝計量值規定內裝物的數量、質量、體積。

(2)包裝防護規定所采用的支撐、襯墊、緩衝等防護方式及其材料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包裝應有內、外包裝。必要時可加軟包裝、防潮劑、防蛀劑、防黴劑。

(3)包裝環境條件倉庫內要保持通風幹燥。產品離地和牆0.2m以上,防止產品受潮發黴。

(4)隨貨文件規定隨貨文件內容。售後服務或穿用須知說明:內包裝可附有售後服務規定或附穿用須知等說明。

(5)標誌每雙鞋或內包裝裏應有檢驗合格標識及生產日期。每雙鞋應有以下內容:製造廠名或商標;鞋號、型號;製造廠名和廠址應有漢字。

4.內包裝(鞋盒)上要標誌的內容

製造廠名、廠址、郵政編碼、商標。進口鞋要有國內經銷商名稱和國內地址,地址要有省、市、縣、鄉、鎮、路、村;產品名稱應注明鞋幫材料如:牛皮革、豬皮革、羊皮革、二層革、合成(人造)革、織物或革與非革混合麵等;鞋號、貨號、等級;鞋的顏色;執行標準編號。

5.外包裝上要標誌的內容

製造廠名及商標;產品名稱、鞋號、貨號、等級;鞋的顏色、數量;箱號、毛重、體積、裝箱日期;注明獲得量、配碼表、淨重。貯運要求標識等。包裝盒和銷售標簽上產品名稱的字號應小於5mm,其他標識所有漢字字號應不小於1.8mm。

6.搬運、貯存、標識標準

企業應重視對進廠物資、在製品、半成品和產品等的搬運、貯存和標誌的質量,製定必要的技術標準,並認真貫徹執行。

7.運輸和貯存

運輸和貯存時不要重壓、受潮、雨淋、曝曬或與油及酸、堿等腐蝕物質放在一起。有關標識、包裝、運輸、貯存另有要求的由購銷雙方商定。出口產品按合同執行。缺廠(經銷商)名或廠(經銷商)地址或商標屬“三無”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思考題

1.鞋類的產品標識主要內容有哪些?應如何檢驗?

2.鞋產品的包裝應注意哪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