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為治理形式的商議
民主現代社會的最顯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麵臨的最大危就是公民的分裂與對立。曼寧認為,“商議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它其強調對於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有政治意願,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作為民主治形式的商議民主在本質上以公共利益為取向,主張通過對話實現共識,明確任,進而做出得到普遍認同的決策。
綜合以上對商議民主的多元認知,本書所使用的商議民主既作為一種產決策的方式,又作為相對宏觀的治理形式,為具體的政治決策提供民主理想的值規範要求。
(二)商議民主的理論脈絡
從理論發展的脈絡考察,商議民主的理論和實踐源於兩派不同的理論體係一派源於以羅爾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商議民主理論,另一派則以哈貝馬斯代的批判的商議民主理論。
1.以羅爾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理論
傳統羅爾斯認為,現代社會裏,職業的分化、社會階層的變遷、各種利益集團和會組織的興起以及各個社會力量為了維護自我利益而不斷強化的自我價值建,使整個社會呈現一種社會力量多元分化、社會價值多元並存的狀態。麵對種社會現實,羅爾斯提出了“理性多元論”的社會解釋。他“把各種相互衝突的公度性學說之間的理性多元論,看作是持久的自由製度下實踐理性長期產生殊作用的結果”。在這些根源於理性自由的合理多元主義事實中,人們的價值念或迥然相異,但每一種又都有其社會理性做支撐。政治共同體的穩定與發展要求消融多元理性和力量的矛盾衝突。但正如羅爾斯所言,“在存在一種合乎理性的學說之多元性的時候,要求利用國家權力的製裁來糾正或懲罰那些與我們觀點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錯誤的”。人們必須尋找和平的、包容的、理性的消融矛盾和促進共存發展的新民主形式。羅爾斯以此為出發點建構了自由主義的商議民主理論:
首先,原初狀態與無知之幕是自由主義商議民主的理想背景條件。這種理性背景假設“旨在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這雖然是一種對商議民主背景條件的理想預設,但它卻為實際的商議民主製度和程序設計提供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其次,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冷淡而又理性的公民是自由主義商議民主的主體設定。羅爾斯從公平的正義出發,“把處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都設想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
再次,正義原則是自由主義商議民主公平有序進行的指導原則。正義原則是參與民主商議的主體在原初狀態之下的無知之幕中選擇和同意的共同商議原則。正如羅爾斯所言:“正義的原則將是那些關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們,在作為誰也不知道自己在社會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麵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況下都會同意的原則。”公共理性與正義原則緊密相連,它是正義原則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商議中的實踐理性。而公共理性指導下的重疊共識和理性回避方法,是自由主義商議民主中解決衝突和包容差異的主要方法。
最後,民主政治體製的穩定性和合法性是自由主義商議民主追求的現實目的。理性的重疊共識理念、內涵公共正當性的穩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是羅爾斯商議民主理論中的三個核心理念。透過內涵公平正義和公共理性的重疊共識理念,羅爾斯將其商議民主追求的現實目標確定為穩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的產生和鞏固。所以,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強調“穩定性問題從一開始就銘記在我們心中”,而在公共證明中基於重疊共識的政治觀念及其政治產物也將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因為“……它訴求於公共理性,因而訴求於被目的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羅爾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商議民主理論,是建在西方自由主義代議製政治體係基礎之上的民主決策模式,用以應對自由主代議製民主模式所遇到的政治參與低下和日益嚴重的合法性危機,將社會商形成的合法性吸納入既有的自由主體民主體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