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大漠北鬥星殞落(1 / 3)

共治國政是“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簡寫,有時又稱為八貝勒共治國政。這是金國一段時間的政治製度。天命七年(1622)三月,金國汗努爾哈赤宣布今後要實行八貝勒共治國政製。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爾哈赤病逝,諸貝勒依照先汗“共議國政”的汗諭,集議任置四貝勒皇太極為金汗,金國正式進入了八和碩共治國政的新階段。

“共治國政”製的產生,是與八旗製度下和碩貝勒的強大權勢密切聯係的。

和碩貝勒,是滿文 ho oibeile 的音譯,ho o,意為“方”、“角”,按滿文直譯,ho oibeile(和碩貝勒)應譯為“一方之貝勒”,即一方之主。《滿文老檔》有時又將和碩貝勒稱為“固山貝勒”、“旗主貝勒”或“主旗貝勒”,即一旗之主,簡稱旗主。

從天命元年之前的一年確定八旗製度起,到順治元年(1644)清軍入關以前,先後當過和碩貝勒(旗主貝勒)的有:大貝勒代善、二貝勒阿敏、三貝勒莽古爾泰、四貝勒皇太極等四位大貝勒,還有阿濟格、多爾袞、多鐸、嶽托、杜度、薩哈廉、德格類、濟爾哈朗和豪格。努爾哈赤的長子褚英,曾領有部眾五千戶,每戶按二丁計,當有一萬丁,也應是旗主,但褚英早已去世,其部眾也許由其子杜度統領。

天命年間(1616~1626),八旗各有旗主,正黃、鑲黃二旗長期由英明汗努爾哈赤自領,晚年令大福晉阿巴亥所生的阿濟格、多鐸為兩黃旗的旗主。正白旗的旗主是皇太極,正藍旗旗主莽古爾泰,鑲藍旗旗主阿敏,正紅旗、鑲紅旗旗主是代善。杜度曾為鑲白旗旗主,後來努爾哈赤想將此旗給與大福晉阿巴亥所生的另一個兒子多爾袞,但還未改賜便已逝世,新汗皇太極尋機奪過此旗。

努爾哈赤創立的八旗製度,使各旗的和碩貝勒擁有很大的權力,分別成為本旗的所有者和軍事統帥,是本旗之主,與旗下人員之間的關係是君臣關係、君民關係,在某種意義上說,還帶有主奴關係的色彩。旗下官將兵丁都得聽從和碩貝勒的調配,都須聽從旗主的命令。就連旗主貝勒的兒子、侄子、弟弟等小貝勒,

也不能獨立成旗,都必須附於本旗旗主貝勒的旗下,都得遵照旗主的命令,前述嶽托貝勒、碩托貝勒、齋桑古貝勒分別與其父(代善)、其兄(阿敏)的關係,就是很能說明問題的實證。八和碩貝勒擁有這樣大的權力,是“共治國政”製產生的一個重要條件。

另一方麵,選擇汗位繼承人的困難,也對共治國政製的出現有著重大影響。

努爾哈赤從一個人幾十丁的小部酋長之子,在父、祖被殺,親族變心,部眾離散,仇敵威逼,險遭滅門之災的惡劣局勢下,英勇不屈,拚死奮鬥,多次鏖戰,曆經千辛萬苦,才網羅了一批能人戰將,打下了千裏江山,建立起強大的金國,登上了“覆育列國英明汗”的寶座。創業之艱辛,他深有所感,因此很早就想選擇一位理想的嗣子,親手教導,親眼督察。讓其迅速成長,理好國政,使愛新覺羅江山世代延續。早在 52 歲時便選定長子褚英為嗣子,讓其執政,受到鍛煉。但褚英虐待“四弟”和五大臣,且對汗父不滿,以致被監禁處死。努爾哈赤又立代善為太子,讓其主持具體政務,然而,代善也不爭氣,犯下嚴重錯誤,致被汗父所廢。

努爾哈赤一共有 16 個兒子,除褚英已死,代善被取消太子之位以外,還有14 個兒子,其中,皇五子莽古爾泰、八子皇太極、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類、十二子阿濟格、十四子多爾袞、十五子多鐸,這些皇子都是能征善戰之人,皇太極、阿巴泰、多爾袞、多鐸更是才幹出眾、能文能武之材,都有能力被立為嗣子。

然而,皇太極雖然已是四大貝勒之一,且是在天命五年廢太子、休大福晉風波中惟一未受牽連的大貝勒,才幹又高,軍功顯赫,甚孚眾望,可是他畢竟不是中宮大福晉所生的嫡子,其母又已去世多年,有此缺憾,難免會受諸貝勒特別是先後三位大福晉所生的六位嫡子貝勒之非議。莽古爾泰的生母被休,他又犯下弑母大罪,與其親弟德格類都沒有資格入選嗣子。阿巴泰的母親是汗之側妃,地位不高,連旗主都未當上,自然也不可能立為嗣子。此時汗之愛妻是第三位大福晉阿巴亥,她很想讓自己的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多鐸有一位能即位為汗,可是兒子太小,阿濟格 17 歲,多爾袞 10 歲,多鐸才 8 歲,立為嗣子,實在困難,肩負不起汗父去世以後掌管金國的重任。

總起來說,正是因為八旗製度下和碩貝勒擁有強大勢力,諸貝勒之間矛盾重重,彼此互不相下,以及無法選定合適的嗣子,曾經兩次冊立太子的努爾哈赤,

才放棄預立嗣子的想法,改而決定實行新的皇位繼承製度,宣布在他去世以後,新汗由八貝勒集議設置,不再沿襲自己國主獨尊的舊製,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度。

在金國英明汗努爾哈赤正式宣布今後實行“共治國政”製之前的 21 個月,即天命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現了一份公布實行立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誓書。

《舊滿洲檔?昃字檔》載:九月二十八日,努爾哈赤在大貝勒代善手刃其妻,承認錯誤以後,寬容了代善,並調解其與莽古爾泰的關係,令代善與其他貝勒立誓和好。代善發誓要痛改前非。“八和碩貝勒、眾大臣亦立誓書,對天焚化”。這份誓書,包含了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的一段特別重要的話。誓書說:“今天汝之過惡,被汗父知曉,非徒信一人之詞……以後立阿敏台吉、莽古爾泰台吉、皇太極、德格類、嶽托、濟爾哈朗、阿濟格阿哥、多鐸多爾袞為八和碩額真。為汗之人受取八旗人眾之給與,食其奉獻。政務上,汗不得恣意橫行。汗承天命執政。

任何一個和碩額真,若欲為惡,擾亂政務,其餘七位和碩額真集會議之,該辱則辱之,該殺則殺之。生活道德嚴謹為政勤奮公正之人,即使主國之汗出於一已恩怨,欲罷黜貶降,其他七旗之人對汗寸以不讓步。”這份誓書顯然是“八和碩貝勒、眾大臣”所立,但顯然是得到努爾哈赤許可的,或者說得更準確一些,它就是按照英明汗的指示書寫的。這份誓書,十分重要,揭示了以往人們不清楚的好些重大問題。例如,它第一次標明了“八和碩貝勒”、“和碩額真”,這兩個詞,最早見於此。它還具體地列舉了八和碩額真的名字,順序是: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德格類、嶽托、濟爾哈朗、阿濟格、多鐸、多爾袞。名為“八和碩額真”,而有九人,因此多鐸、多爾袞之間,老檔原文沒有分開,譯為“多鐸多爾袞”,可能是這兩人合算一位和碩額真。

比如,這份誓書,對新汗的權力作了很大的限製,命令他“不得恣意橫行”。

對和碩額真的權力則予以擴大,某和碩額真如有過失,由其餘七位和碩額真集會議處,可辱則辱,可殺則殺。相反,若是為政勤奮公正的和碩額真,雖然為汗厭惡,汗也不能施加懲治。’這就包含了後來天命七年共治國政製的重要內容了。

了解了這一曆史深淵,我們再來看天命七年三月的汗諭。

天命七年三月己亥(初三日),八固山貝勒請問汗父,今後國政怎樣安排,英明汗努爾哈赤下諭,正式宣布今後要實施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滿文老檔》

太祖朝卷三十從對此事作了以下的記述:三月初三日,八子相會後問於汗曰:天予之政,何以平定?天福何以永存?汗曰:使繼承父為國主時,勿令豪強之人為主。以豪強之人為主時,恐其恃力自恣,得罪於天也。一人之識見,能有幾何,能及眾人之議乎!爾等八子為八王,若八王共議,可以無失矣。選擇不拒爾等八王之言之人,使繼爾父為國之主。若不取爾等之言,不行善道,爾等則更換爾等八王任置之汗,選任不拒爾等之言之賢者。更換之時,若不心悅誠服而有難色拒之者,豈容似此惡人而任其所為耶?若如此,則強行換之也。

爾等八王之內,治理國政諸事時,若一人有得於心而言,其他七人則讚成之。

若己不能理解,又不讚成他人之能而緘默坐視,則當更換其人,使其下之子弟為王。更換之時,若不心悅誠服從其議,弗色然作色拒之,亦豈容似此惡人而任其所為耶?如此,則亦強行易之也。

若有事外出,當告於眾商議而行,未經商議,不可私往。若集會於爾等八王任置之國君麵前,勿一二人相聚,須眾人皆聚之,共議國政,商辦國事。祭家神,祭天,諸事當告於眾而行。

八王商量後,設女真大臣八人、尼堪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八大臣以下,設女真審事官八人、尼堪審事官八人、蒙古審事官八人。眾審事官商議後,告諸大臣。諸大臣擬定後,上奏於八王,由八王審斷擬定之罪。八王須貶斥奸詭之人,進舉忠直之入。八王跟前,設女真巴克什八人、尼堪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

主國一日內,於初五日、二十日兩次坐禦座。新年初一,謁堂子向神主叩首後,國主先向眾叔兄叩首,然後坐汗之寶座,汗與受汗甲拜之眾叔兄並坐於一列,受國人叩首……八固山貝勒,爾若之固山與他人之固山發生爭吵,非經眾人審議,不得單獨人告,若單獨人告,則必爭執也。經眾人審理而後入告,則無怨尤矣……兄弟之間,互有怨恨之時,可以明發其怒,若隱其怒不明言,而訴於眾人,則係居心邪惡常行哄騙之人也,日後,爾將為眾人所斥。

汗父所定之八分所得之外,若另自貪取隱匿一物,隱匿一次,革其一次應得之物。若隱匿二次,革其二次應得之物。若隱匿三次,則永革其應得之物。

若不記牢父汗教誨之言,不納眾兄弟之諫,竟行悖逆之事,初犯則懲罰,再犯者,奪其諸申。若不以奪諸申而埋怨,匡正其身,則事畢矣。若執拗不服,則

不殺爾,而囚禁之。若負此言,行為背理,天地神祗,一應諸神,將加譴責,身罹災殃矣,歲壽不至,即令天殂。若記牢父汗教誨,不違背,心存道義,則天地佛祖皆加眷祜,使之加歲益壽、世代永承矣。

努爾哈赤的這次汗諭,清楚、詳細地規定了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的基本內容,很重要。這樣長的訓諭,雖然遷涉到許多問題,但概括起來,就是一句話,即八和碩貝勒執掌大權,金國軍政要務皆由八和碩貝勒商議裁處。詳細來說,汗諭包括了以下七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八和碩貝勒握有立汗罷汗的大權。顧名思義,一國之汗當然是言出令行的專製君主,受到群臣包括各貝勒的擁護。努爾哈赤就是這樣掌握大權的國主,被八和碩貝勒、諸大臣尊奉為“承奉天命養育列國英明汗”。可是,今後不一樣了。即位的汗,不是自封的,不是先汗欽定的,也不是八和碩貝勒勸進擁戴的,而是被八貝勒 sindaha。sindaha,是由動詞 sindambi 變來的形動詞,sindambi 意為“任置、放官之放”,是上對下的用詞。這個詞用得較好,它準確、生動地反映了八和碩貝勒享用立汗的權力,是任置汗,而不是向汗勸進,擁戴新汗即位。

並且,汗諭規定,不任置豪強者為汗,不任置獨斷專行拒絕八貝勒意見之人為汗。

如果被八貝勒任置的好位之新汗不聽八貝勒的話,“不行善道”,八和碩貝勒共議後,罷免其汗位,另行任置聽從八貝勒旨意的“賢者”。在這種條件下,新汗就要認真思考自己言行舉止的後果,就受到了掣肘,不能獨攬金國大權,這個君權的很大一部分被八和碩貝勒分享了。

第二,八和碩貝勒獨掌了議處軍國大政的權力。汗諭規定,八貝勒集會後,同見任置的國主,諸事皆集議而行。乍一看來,這個規定似乎沒有什麼新意之處,過去努爾哈赤也是與諸貝勒、大臣一起議處軍政要務,這樣做,並沒有影響到他統治後金國、金國的專製君位位置。然而,詳細分析,便可發現兩者之間有著重大的差異。努爾哈赤是以“天命之汗”、創業之君的身份,召集諸貝勒、大臣開會,各位貝勒、大臣的建言,符合汗心,他便采取,有違君意,哪怕諸貝勒、大臣一致堅持,他都可以置之不理,完全按照己意裁處,命令諸貝勒、大臣服從和執行。例如,萬曆四十年(1612 年)九月,努爾哈赤率兵 3 萬進攻烏拉時,莽古爾泰、皇太極建議直取其都城,盡滅其國,努爾哈赤因雙方實力差不多,難以征服其國,而拒絕其議,撤兵回國。由此,努爾哈赤與諸貝勒、大臣的相議,事

實上是所謂“賢君”傾聽群臣建言,並不是由諸貝勒議處諸事,最後的決定權掌握在英明汗努爾哈赤手中。

現在根據汗諭的規定,事情就發生了重大變化。一則軍國大政必須由新汗同八和碩貝勒共議裁處,不能由汗一人決定。再則即任的汗與八貝勒的共議,是在汗由八貝勒任置而且必須聽從八貝勒意見的條件下進行的,新汗若拒絕八貝勒的話,八和碩貝勒可以集議以後將他罷免,另行任置服從八貝勒旨意之人為汗。因此,這種集議,就是八貝勒和新汗共同裁處各事,並且八貝勒擁有更大的發言權和決定權,事實上是八和碩貝勒掌握了處理軍國要務的大權。

第三,八和碩貝勒擁有審判案件的權力。努爾哈赤創立的後金國、金國,十分重視審議各案。遇有訴訟,審事官先審,報諸大臣,諸大臣鞫問後,報諸貝勒,然後由努爾哈赤複審和斷案,他殺自掌握著刑法的最後裁斷案。現在汗諭規定,一切案件經審事官審問後,告訴八大臣,八大臣擬議處理意見,上報八貝勒,由八貝勒審理斷案。這樣一來,八和碩貝勒就從即任的新汗手中,奪走了生殺予奪的刑法大權。

第四,八和碩貝勒有權懲罰和任免各旗官將。努爾哈赤得知用人的重要性,牢牢地把握住了授與官職的大權,牛錄額真以上八旗官將的升降任免,必須由他批準。現在汗諭規定,八貝勒“須貶斥奸詭之人,進舉忠直之人”。這就是說,肯定奸詭和忠直的權力,歸八貝勒所有,誰忠,誰奸,不是由八旗官將自封,也不是即位的新汗欽定,而是由八和碩貝勒詳定。用誰,罷誰,全由八貝勒集議決定,即任的新汗失去了獨自任免升降官將的權力。這一點,很重要,在用人這個重要關節上,堵住了新汗與八和碩貝勒爭權的路道,否則,官將如由新汗一人單獨決定罷免升降,八貝勒無權過問,則新汗可以通過重用親信,罷革八貝勒屬人的辦法,控製重要官職,擴大個人勢力,為進一步排斥、壓製八貝勒提供條件。

第五,八和碩貝勒有權裁處八旗之間的爭執,更換與懲製凶暴、無能的個別和碩貝勒。八旗製度下的和碩貝勒,是一旗之主,權力很大,隻有開國之君努爾哈赤才能管轄各旗的和碩貝勒,才能幹預各旗事務,裁處各旗之間的糾紛,才是掌握最高權力的八旗之主。現在汗諭規定,八貝勒集議後,罷革庸懦無能的“劣王”,另立其下之子弟為王。八和碩貝勒還可以懲治“行為悖逆”的個別和碩貝勒,罰銀取物,奪其所轄牛錄諸申,甚至將其關押牢中,貶為囚犯。這就使八和

碩貝勒從新汗手中奪走了他統治八旗的權力。這一條,非常重要。比如不作出這樣明確的規則,繼任的新汗擁有“汗父”斥革和碩貝勒、處理各旗之間糾紛的權力,那樣,他就可以懲罰與己對抗或不聽指使的和碩貝勒,任用親信子侄來更換舊的和碩貝勒,審判各旗爭執時,偏袒自己及親信子侄轄領的旗分,重懲另一方。

這樣一來,用不了多久,新汗就可以把八個旗的和碩貝勒完全更換自己的人,就可以剝奪和碩貝勒主宰本旗的單獨權力,就可以成為執掌金國最高權力的八旗之主,就能徹底破壞八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因此,這個規定與其擁有立汗罷汗之權樣,都是關係到確定君權,還是八貝勒共享大權的根本性因素,是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能否實行和確定的十分重要的條件。

第六,八和碩貝勒享有“八分”的特權。持續遼沈以前,後金國的主要收入,來源於掠取的人口、牲畜和財帛。以前,這些擄掠品從原則七講,都應歸汗所得,為努爾哈赤所有,其他人員,從諸申到貝勒,都無權私取,必須由努爾哈赤賞賜。

現在,汗諭準確講到,“汗父所定之八分所得以外”,不許隱匿貪取。所謂“八分”,就是歸八和碩貝勒共有,按“八分”分配。這就是說,掠來的人畜財帛,以後不再是新汗的私產,而應歸八和碩貝勒所有,按“八分”瓜分。如果努爾哈赤不作出這個規定,即位的“新汗”完全可以引用汗父舊規,占有全部俘獲物後,將大量人丁馬牛甲胄分給自己及親信子侄轄領的旗,少分給與己不和的固山貝勒,這樣下去,各旗之間經濟、軍事實力的差別,就會越來越大,即位新汗的勢力就能迅速增強。可見“八分製”是限製君權保證八貝勒共治國政的一個重要條件。

第七,繼任的新汗與八和碩貝勒並肩齊坐,同受國人朝拜。努爾哈赤是“承奉天命養育列國英明汗”,高踞寶座,所有成員、包括親生之子和叔父、弟弟、侄子的尊貴貝勒,皆須向汗叩拜,無權也沒有資格與汗並坐。過去,擺設大宴時,諸貝勒隻能坐在地上,不能入席就坐。直到天命四年五月慶賀薩爾滸大勝設宴時,努爾哈赤才賜命與代善、阿敏、莽爾古泰、皇太極四位大貝勒以短幾,令他們坐在下麵。現在汗諭規定,即任的新汗須先向“眾叔兄”叩首,然後才登上汗的寶座,請諸貝勒與己並肩齊坐,同受八旗官將兵丁叩拜。這就從朝會禮儀上取消了新汗南麵獨尊的權力,貶低了他的權威,提高了八貝勒的地位,體現了八和碩貝勒共掌金國大權的事實,從政治上、禮儀上對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予以保證。

以上情形,詳細地表明了,和碩貝勒擁有很大權力,金國軍政要務悉由八和碩貝勒共議裁處。當然,這並不是說繼任的新汗完全是徒有其名的傀儡。一則他是金國之汗,雖為八和碩貝勒集議任置,但他畢竟是一國之汗,其地位理應比和碩貝勒高一些。再則,新汗本身也是統治一旗或二旗的和額貝勒,有自己所轄一旗或二旗的人丁、官將、士卒做後盾,議處國政時,他既以汗的地位,又以和碩貝勒的資曆,與議各事。因此,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並沒有把新汗排除在外,新汗也有很大權力,隻不過是不能像汗父努爾哈赤那樣居高八和碩貝勒之上,掌握金國軍政大權罷了。

自從天命七年三月努爾哈赤規定了今後要實行共治國政製以後,八和碩貝勒的權力更加擴充了。他們議定八旗各級官將的功過賢劣,提出升降任免的見意,報汗批準。比如,天命八年九月,諸貝勒會議商定後,使巴克什庫爾纏稟汗,以代子遊擊呼什姆為備禦,給與漢民,使其管轄。努爾哈赤還取消了過去隻有汗處存有一個賞賜官職的檔子舊製,改為備辦八個檔子,八貝勒各有一個。這就提升了八和碩貝勒嘉懲任免八旗官將的權力。

八和碩貝勒具體裁處各種案件。一般案件,經督堂審判後,報八貝勒,由八和碩貝勒裁決。有一次,漢人王景隆誣告石城參將王之登與明將毛文龍私通書信,“督堂審理後,上奏於八王,八王審理,不實”,下令懲辦王景隆。

甚至連處理投居金國的兀魯特蒙古貝勒的重大案件,也由八貝勒判決。天命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兀魯特部奇布塔爾台吉射殺努爾哈赤嫁與他的格格,兀魯特諸貝勒說:“殺汗之親戚,帶來於我等處,我等當淩遲之。”巴都瑚副將向八貝勒彙報後,八貝勒不同意淩遲,命“以繩絞殺”。可見八和碩貝勒在刑法方麵權力之大。

八貝勒在財經方麵的權限也擴充了。天命八年規定,取帝八貝勒各遣人丁捕貂采參打牲的舊例,改為集中全部捕獲物,“按八分均分”。這是對天命七年三月汗諭規定的“八分製”的具體貫徹。同年,諸貝勒下令:出東京、海州、耀州、蓋州倉穀,賣與各路無糧地方的漢民,一金鬥取銀一兩,因“恐其不能耘田”。

存有糧穀的女真官員和漢官,將穀賣與各自地方的漢民。諸貝勒又下令,規定蒙古商人售出牛羊的價格,大牛一頭價銀 20 兩,3 歲牛 10 兩,2 歲牛 5 兩,大羊4 兩,小羊 3 兩,不許違令貴賣。

天命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努爾哈赤親自規定,若對女真宣告各事,則以“汗諭”名義下達,如果是對漢民,則以“八王之書下之”,廢了過去對漢民以“督堂”名義宣諭的製度。

這些事實說明,努爾哈赤雖然還執掌著很高統治權,但金國軍政財刑等日常事務,已由八貝勒集議,報汗準許,一般都依議而行,八和碩貝勒治理國政的權力極大增強了。

盡管努爾哈赤一向料事如神,決策果斷,但對於即位的新汗如何產生,實行什麼樣的治國製度,在這樣非常重要的問題上,他的決策卻是十分錯誤的。因為,他規定今後要實施的八和碩共治國政製,是一種倒退的、落後的製度,嚴格實行這種製度的結果是後患無窮,將致使正在興旺發達的金國陷入“分、爭、亂、弱、亡”的嚴重局麵。其中,根本的因素是“分”。

按照努爾哈赤的規定,即位的新汗由八和碩貝勒任置,沒有掌握管轄八旗的君權,不過是占有本旗的和碩貝勒而已,軍政要務皆由八和碩貝勒集議決定,因而統一的金國事實上被分解為八個獨立的小國,一旗即一國,各旗隻歸本旗的和碩貝勒轄治。每旗有自己的駐戍和住紮地區,有自己的人口,男女老少皆全,有自己的士卒、將領和由此組成的軍隊,這支軍隊完全聽從於本旗的旗主貝勒。很多年來就流傳著一句古話:“女真兵若滿萬,則不可敵”。現在,八旗有 400 牛錄,每個牛錄大致是 300 名男丁,每旗約有 15000 名男丁,平時三丁抽一為兵,有5000 名士兵,戰時三丁抽二,有萬名兵士。兵滿一萬則無敵,領有這樣一支兵強馬壯人數上萬所向披靡軍隊的旗主貝勒,能長期安分守己、心甘情願地接受即位新汗的兄長(或弟弟、或侄子)的轄治嗎?能不鬧獨立嗎?能不爭權奪利嗎?

尤其是那些驍勇善戰、足智多謀、才幹出眾、頗有雄心的旗主貝勒,能永久屈居弟汗(或侄汗)之下嗎?這時的八旗中,大貝勒代善領有正紅、鑲紅二旗,大福晉阿巴亥所生的三個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多鐸領有汗父的兩個旗,還可能領有暫時由杜度轄領的一個旗。這兩大集團的旗主貝勒能不爭奪汗位或金國軍政大權嗎?這是“分”的一個方麵的結果。

“分”的另一個方麵的影響是,各旗有各旗的利益,即使旗主貝勒不去爭搶汗位,那麼,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利益的衝突,總會時常發生各種爭執和糾紛,這時,各旗的旗主自然而然地要保護本旗的利益,要擴大本旗的實力,各旗之間

的爭權奪利是少不了的,一旦矛盾激化,衝突擴大,鬧得不可開交之時,說不定弟兄叔侄之間還會兵戎相見呢?“分”的第三個方麵的影響是,意見不同,在重大問題和緊要關頭時,各說各的,爭執不休,難以形成一致的意見,難以作出統一的代表金國政府的正確決定。過去,一切問題,雖有諸貝勒、大臣集議,但最終有汗父努爾哈赤定奪,責令各貝勒、大臣和各旗貫徹實行。現在,新汗沒有這個權,要事皆由八和碩貝勒集議麵議,一旦出現各位旗主貝勒爭執不下的場麵,誰來集中,誰來決定,隻好議而不決了。

簡而言之,“分”是造成災難的罪魁禍首。新汗當然不願長期遭受實為若幹獨立小國之主的其他和碩貝勒要挾,一定想模仿汗父努爾哈赤的模樣,主宰金國一切,從而必然要與其他和碩貝勒發生衝突,君權與王權之爭日趨尖銳化。與此同時,各個和碩貝勒之間,勢力強弱不一,想法也難完全統一,議處國政時,很難秉公,權勢強大的貝勒會乘機為己牟利,偏護本旗,欺淩弱小貝勒,和碩貝勒之間亦會互相傾軋。分必爭,爭必亂,亂必弱,在當時內部不穩、叛逃甚多,外部四麵皆敵,並且不久就在寧遠大敗的條件下,金國如果分解為爭吵不休、實力較弱的八個小國,怎能迎敵明國軍隊的反撲,怎能打敗蒙古和朝鮮?很有可能陷入四麵楚歌的境地。

這固然是從理論上來加以分析和推測,但也不是毫無根據的,我們可以拿天聰年間的兩件大事給予論證。

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爾哈赤去世,諸貝勒遵照“共議國政”的己亥汗諭,集議任置四貝勒皇太極為新汗,改明年年號為天聰,金國正式進入了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新階段。

天聰元年(1627)二月,二貝勒阿敏偕嶽托等貝勒攻擊朝鮮,大敗敵軍,逼迫朝鮮國王訂立城下之盟。嶽托建議,和議既成、宜速班師,因為國中兵少,怕蒙古與明國乘機進攻。主帥阿敏堅決欲到朝鮮王京,並欲在彼地“屯種以居”,迎接妻子等來朝鮮。他又對杜度說:“他人願去者去,我叔侄二人可同住於此。”

杜度不從。若按一般國家情形,將在外,君命可以不受。阿敏是主帥,又是四大貝勒之一,同行的濟爾哈朗、阿濟格、杜度、嶽托、碩托五位貝勒之中,隻有阿濟格是鑲白旗旗主貝勒。現在主帥、二大貝勒阿敏決定要留準朝鮮,其他貝勒照說隻有服從的責任,不能再說半個不字了。這樣一來,必使留在都城沈陽的新汗

和金國陷入困難境地,有遭受明軍進攻丟失沈陽的險情。

這時,令八旗大臣分坐商議,“七旗大臣所議皆同,獨阿敏本旗大臣顧三台等從阿敏議。議久不決”。

在這關鍵時候,嶽托告訴阿敏之弟濟爾哈朗說:“汝兄所行逆理。汝盍諫止之。”“汝欲去則去,我自率我二旗兵還,若兩紅旗兵還,兩黃旗、兩白旗兵亦隨我還矣。”嶽托、濟爾哈朗與阿濟格等“同會於一所”,“共議遣人令朝鮮王定盟,以告阿敏”。濟爾哈朗亦以嶽托之言“力諫”,“阿敏乃從之”。

以上情形說明,這次出征的軍隊,在議處是駐紮或是撤軍的重大問題時,將帥的態度和言行,不是按職務、權力、責任、義務來定,而是按旗而定,官將隻聽從本旗旗主貝勒的旨意,不理睬非本旗旗主的大帥的命令。嶽托、碩托是兩紅旗旗主貝勒代善之子,代表父親,紅旗將士隻聽他的命令,不管主帥阿敏怎麼說。

阿濟格是鑲白旗旗主,顯然也是其弟正白旗旗主多鐸的代表,阿濟格讚同嶽托之議,這兩個白旗的將領當然惟阿濟格馬首是瞻。皇太極的正黃、鑲黃兩旗的將領,必然忠於君汗和旗主。正藍旗的將領以汗和大貝勒代善之意為準。因此,八旗大臣分別商量時,“七旗大臣所議皆同”,皆同意嶽托撤軍之議,不同意主帥阿敏的主張,隻有阿敏自己鑲藍旗的大臣,才附合他的而且。而且,一旦阿敏拒絕嶽托之議,嶽托便要甩開主帥,自輕帶領自己兩個紅旗的將士離開朝鮮,返回沈陽,其他兩黃、兩白,正藍旗的將士亦必然隨同撤兵,隻留下主帥阿敏及其鑲藍旗士卒了,這個大帥豈不是與光杆司令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