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天崩地裂(4)(2 / 2)

這時,李鴻章的老部下周馥、馬玉昆等人趕到,見如此模樣,以為他已撒手人寰,無不大慟。周馥伏榻哭道:“我還有話要對您說,您怎麼就這樣走了……”

一語未盡,李鴻章忽然身子顫動,雙目微開,原來精氣已絕,卻魂魄未散。周馥跪在床前問道:“先生有何事放心不下,不忍去耶?”李鴻章氣息微微,已不能言語,卻始終雙目不瞑。周馥俯身低聲說,“先生未了之事,我輩可辦,放心去吧。”邊說邊用手合上了李鴻章的眼皮。

光緒三十一年(1905),大清朝廷做了最後一次政治賭博,準備再次變法,實行君主立憲,派載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紹英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國憲政。當這五大臣從正陽門車站登上火車準備出發時,已先期混上火車的革命黨人吳樾隨帶的炸彈爆炸,炸死炸傷十餘人,五大臣中紹英重傷,載澤輕傷,吳樾當場被炸死,這次出洋考察被迫推遲。

對於這次襲擊事件很多人覺得不解,議論紛紛,爭論的核心是:為什麼革命黨人要襲擊一個打算革新的朝廷呢?

其實答案很簡單。這個國家走到今天,已經不再需要這個朝廷了。

雖然中國已不需要大清朝廷,這個朝廷自己仍在拚命掙紮。第二年,《宣示預備仿行憲政》上諭正式頒布。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廷正式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份憲法性文件,共列二十三條: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製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幹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製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製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幹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製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讚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製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幹預。

……

臣民權利和義務九條:

一、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可惜為時已晚,大清朝廷搞什麼都沒用了。何況這份“憲法大綱”本身隻是個耍猴兒的把戲……

《欽定憲法大綱》發布後僅三個月,慈禧太後死了。臨死的前一天,她命人下毒害死了光緒。

三年後,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發,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轉眼傾覆在曆史的滾滾洪流之中。